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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10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05 17:40:03 | 浏览次数:

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10篇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武汉某建筑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 1998年6月,建设单位武汉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10篇,供大家参考。

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10篇

篇一: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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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汉某建筑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

 1998 年 6 月, 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合同约定:

 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汇处一幢科技大楼(B)

 和综合楼(C1、C2)

 ; 质量标准为合格; 合同造价以包干价方式计价, 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 万元, 其中单价包干造价为 1034. 48 元/平方米; 约定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1998 年 6 月 18 日开工, 1999 年 5 月 31 日竣工; 其中 B 栋应于 1999 年 5 月 31日竣工, C1、 C2 栋应于 1999 年 2 月 15 日完工; 如承包人逾期竣工, 逾期一个月以内处 35 万元罚款, 逾期超过一个月, 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及质量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在工程的基础施工阶段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 研究加固和修复方案致使工程停工了 237 天; 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造成工期一再延误的许多事由; 最后 C1、C2 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2000 年 1 月 8 日, B 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2001 年 9 月。2001 年 10 月 12 日, 双方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总价款为 6225 万元, 施工期间发包人已支付了 5020 万元, 尚欠 1204 万元。

 工程交付后, 双方因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经协商不成, 发包人于 2002 年 8 月 1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讼, 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5280 万元。

 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 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款 1204 万元, 利息 263 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工程款 5020 万元, 尚欠承包人工程款计 1204 万元。

 同时法院对 C1、 C2 栋工期延误 324 天, B 栋工期延误 811 天的原因进行审理,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认 C1、 C2 栋可顺延工期 61天, B 栋工期可以顺延 136 天, 而经上述核减后的逾期工期即 C1、 C2 栋逾期 263天及 B 栋逾期 675 天, 认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03 年 10 月 31日, 湖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承包人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日逾期违约金承担上述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经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3032 万元。

 同时认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余款, 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

  任。

 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相抵后,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828 万元。

 一审判决后, 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变更诉讼代理人, 委托作者和本所曹文衔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

 我们在代理二审过程中以工程施工过程发生设计变更、 增加的洽商导致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延期付款、 基坑质量事故共四个方面提出这些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均应予以相应顺延的观点。

 根据我们的经验, 如果这些事由承包人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 签证或索赔未获成功则及时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 工期顺延的主张本应获得支持。

 但是凭心而论, 这些事由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 或者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予以主张, 虽然有不少事由确系客观真实, 但难以有证据证明为法律真实。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作者也与发包人一方多次洽商, 发包人也曾同意在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下, 只要求承包人另行承担700 万元的工期违约金; 并以另行发包一工程由承包人施工, 此部分违约金作为工程垫资款方式了断本案的方案。

 但因承包人只同意以未付款为限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使本案的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2004 年 6 月 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于代理人经反复努力认为最为妥善的调解方案委托人不能接受, 我们认为继续代理本案已经不合时宜, 故我们不再接受案件的再审代理。

 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后, 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判决结果并无错误。

 遂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以与原审同样的判决结果作出重审判决。

 承包人仍不服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8 月 16 日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篇三: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工期协议甲方:

 优优数学学校乙方:

  经双方协定, 优优数学学校玉林校区外包于乙方装修,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特签订本协议。

 乙方承诺 ____年 月 日前装修完成。

 一、

 装修合格标准① 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② 合格交时, 包括全部卫生。

 ③ 阴阳角、 门、 地砖间隙, 贴脚线等细节处理。

 ④ 未尽细节之处, 由甲方提出协定。

 二、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工期逾期, 而对甲方开业造成损失, 乙方按照每天¥2000 元补偿于甲方, 补偿直接从工程款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四: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 2000 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 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 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

 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

 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 8 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 因资金紧缺, 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 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 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 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 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 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 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 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 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 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 工期较短、 技术不太复杂、 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 可采取口头形式, 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 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 因口头形

 式协议无法举证, 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 乙方亦答应,是甲、 乙双方的口头协议, 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 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 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 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 丧失了索赔权,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 之规定, 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 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应对停工承担责任, 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 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 造成逾期交付, 责任在乙方, 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 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

 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 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

 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 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

 市区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为 3200 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 装饰、 水暖电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5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90 天(扣除 5 月 1 日~3 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

 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 4 万元)

 … … …

 (八)

 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 年)

 内, 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 工程预付款:

 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工程实施后, 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 工程进度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工程基本竣工时, 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 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 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50 年)

 满后, 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5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 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 10%;

 (2)

 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 00 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 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 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

 补 1. 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 2. 铝合金窗 90 系列改用 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 3. 挑阳台均采用 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

 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 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 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 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 1:

 答:

 从甲、 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 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 2:

 答:

 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 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 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

 因此, 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 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有关规定, 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 7 天。

 (5)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 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 不明确, 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条款显失公平, 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

 根据国家建设部、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

 7 号]的规定, 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 6 个月、 12 个月或 24 个月。

 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算起。

  (8)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 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 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与合同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 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 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 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 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答:

 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 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

 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 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 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 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 取得质量认证后, 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 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 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 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 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 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 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 在开挖土方过程中, 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 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 造成现场临时道路、 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 施工设备损坏, 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 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

 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

 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 一般地讲, 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 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工程师批准执行, 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 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

 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 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 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 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 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 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

 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 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 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 被冲走的部分材料, 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损坏的施工设备, 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 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年 10 月 10

 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

 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

 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 11 月 10 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 2年 5 个月。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 由两个承包商承建, 为保证工期, 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 即主体完成三层, 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 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 1 年 6个月时, 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 2个月, 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 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 2年 6 个月后, 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

 诉称:

 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 并已开张营业。

 在结算工程款时, 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 万元人民币, 但只付 1400 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 200 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 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 如:

 大堂、 电梯间门洞、 大厅墙面、 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 装修商进行返工, 并提出索赔,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 共支付 15.2 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 125 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 并造成客房、 机房设备、 设施损失计人民币 75 万元。

 共计损失 200 万元人民币, 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 1400 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

 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 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

 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 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 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 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 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 15.2 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

 的清单 56 件。

 原告再辩称:

 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 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 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

 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 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

 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 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

 在长达 2 年多的时间里, 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 原、 被告...

篇五: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影响和疫情影响期间均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 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三、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疫情影响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 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停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期间;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 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四)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四、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响期间持续施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指导。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施工消耗量变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篇六: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次疫情银行贷款延期的规定是什么以及逾期的后果 疫情期间关于银行贷款延期的具体规定是对已经住院治疗的确诊病人,还有需要隔离观察的自然人以及参不疫情防控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贷款逾期的情况下逾期记录丌往上报,而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自然人,需要延期偿还贷款的话,要自己主劢向放贷机构申请,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迚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丌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丌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丌视为违约,丌迚入违约客户名单。

 同时,还呼吁向疫情严重地区发放应急贷款或与项贷款,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后果有哪些?

  1、银行会采取一定的催收措施,在初期电话通知的时候,如果贷款确实还丌上可以向银行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尝试申请展期,这个视丌同银行规定而定; 2、逾期 90 天以上,情节严重可视为恶意逾期,银行的催收也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压力,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3、在逾期收费上,会有一些例如违约金、罚息等的支出,具体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收取,丌同的机构丌同的贷款产品,收取的违约金或罚息丌尽相同; 4、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影响,丌良的信用记录对以后的房贷车贷等贷款,以及信用卡的办理成为阻力; 5、如果因贷款还丌上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后依旧未还款的,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俗称“老赖名单”,会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出行。还有可能会被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帮忙催收,比如催天下通过“信用+科技”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真正让信用成为债务人主劢还款的劢力。

 所以疫情当前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好贷款延期以及贷款逾期的问题,而丏还要对疫情的实时劢态要掌握,汇法上线疫情督查小

  程序秒知道。

篇七: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于四川省某某中学校学生公寓楼建设 工程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

 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

 由江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的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 经各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

 同意验收。

 本工程合同工期日 历天数:

 210 天。

 实际竣工日 历天数:

 399 天。

 本工程实际竣工日 历天数比合同工期日 历天数延长工期 189 天,延长工期原因如下:

 贵方贷款原因延长工期 60 天, 等待修建 5 层的批复延长工期 20 天, 安装户外工程埋地给排水管网延长工期 90 天,安装户外工程埋地电缆延长工期 19 天, 合计延长工期 189 天。

  施工单位:

 江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监理单位:

 重庆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盖章)

  建设单位:

 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盖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 十九日

篇八: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是工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文魏 飞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 某建筑公司。

 原审被告( 反诉原告) 中国银行某分行。

 1 9 9 6年 1 2 月 6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某分行) 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为中行某分行代建 6 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 0 0 0 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 5 8 0 0万元。自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 0 个月( 必须在 1 9 9 7 年 1 2 月 3 1 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某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 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 。

 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某分行之日起算。

 签订合同后中行某分行于 1 9 9 7 年 1 月 9 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4 7 5 万元 同年 3 月 2 8 日支付6 0 0 万元。自 1 9 9 7 年 6 月 1 9 日至 8 月 1 1 日先后付款 8 0 0 万元至某建筑公司起诉时中行某分行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2 1 5 2 万元。

 1 9 9 8 年 8 月 1 2 日、1 3日、1 4日某建筑公司分别将工程的 4号楼、6 号楼和 5 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某分行。同年 9 月 1 7 日中行某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 l 、2 、3 号楼钥匙。自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 中行某分行又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5 9 1 0 0 0 3 . 1 5元代某建筑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 9 9 4 1 8 7 . 4 8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1 9 9 8年 3 月 7 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4月 1 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 1 9 9 8 年 6 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中行某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某建筑公司的任何权利。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某建筑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某分行给付工程欠款 1 3 5 1 . 5 2 万元支付违约金 1 0 6 6 . 1 9 万元。中行某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 9 8 1 9 3 7 元。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某审价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为 2 8 7 0 4 6 7 6 . 9 2元。

  针对工期顺延的问题 某建筑公司提交了某市气象局出具的书证证明1 9 9 7 年 9月 1 3 日第 1 3 号台风在某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 3 天。

 某建筑公司还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 1 6 7 天 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 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 1 4 3 5 万元合同工期为 3 0 0 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 8 0 0 万元 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计算公式为1 6 7 天8 0 0 万元× ( 3 0 0 天÷ 1 4 3 5 万元) 。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应有效。

 中行某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 2 5 万元迟付 1 5 7天第二笔中有 6 0 0 万元迟付 1 0 天。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 l 0 0 余天因台风导致停工 3 天故该工程工期应予顺延。

 中行某分行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中行某分行关于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亦不符合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不支持。

 中行某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依《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本工程最迟于 1 9 9 7 年 1 2 月 3 1 日前交付某建筑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4 、5 、6 号楼于 1 9 9 8 年 8 月 1 2 日、1 3 日、l 4 日交付l 、2 、3 号楼于 1 9 9 8 年 9 月 1 7 日交付已逾期 2 6 l 天且部分配套工程至今未完工。

 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某建筑公司逾期 1 0 0 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某建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向本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委托代建协议书》 约定有效。某建筑公司迟延交房长达 2 0 0 余天 除台风影响延期 3 天属不可抗力免责外 某

 建筑公司应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延期交房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负举证责任 某建筑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所作的延期交房书面陈述和计算公式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而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某建筑公司延期 l 0 0 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虽然上诉人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之一 但某建筑公司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迟延支付第一、二期代建费亦构成违约 由于双方对增加工程量造成延工期限未作约定 中行某分行也未举证故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互不追究。

 【律师评析】工程延期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 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有些是可以要求业主顺延工期的例如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停水停电、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等等 有些则是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误工责任 例如因为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导致工期延误。

 上述案例中 双方没有在代建协议书中就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后如何顺延工期作出明确约定 也未在施工过程中就顺延工期达成一致 故二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结果显然对施工企业是不利的。

  本律师认为为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后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及时就工期顺延问题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争取获得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签证。施工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 1 3 . 2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 1 3 . 1 款约定的造成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 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期顺延的报告后 1 4 天内确认逾期既不确认也不

 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确认。施工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于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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