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疫情防控隔离工作总结【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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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隔离工作总结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XX 市以“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为原则,严格落实 24 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对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开展隔离工作。截至 3 月 XX 日,共排查 XX 户(达100%),累计排查湖北往来史人员 XX 人,排查到 XX 市滞留在湖北人数 XX 人(滞留武汉 XX 人),排查到 XX 市籍境外及港澳台人员 XX 人,返回 XX 人(其中党校集中隔离 XX人,XX 人解除风险);累计解除居家观察 XX 人,累计党校集中隔离 XX 人(现有党校集中隔离 XX 人),累计医院留观 XX人(现医院留观 XX 人),累计健康监管 XX 人(现健康监管 XX人); 一是守住“内防线”,做好居家隔离工作。要求对湖北籍人员和有武汉旅居史人员,属于无症状的本地居民或投亲靠友的,按照“一人一户一专班”要求,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各乡镇实行联村(社区)领导牵头制,乡村由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辅警、乡村医生组成工作专班;城镇由社区负责人、家庭成员中一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社区民警、医务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专班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所有隔离户的日常管控和基本保障。专班人员在确保自身防护的前提下,每日对隔离户进行体温监测和管控,确保隔离户每人每天进行 2次体温监测,并完善台账信息,做好详细记录。隔离人员需要签订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严禁串门或接待他人登门拜访。对隔离期届满 14 日且未出现疫情感染症状的,可以解除居
家隔离观察。
二是顶住“外防线”,做好定点隔离工作。对 2 月 XX 日起新排查出有武汉旅居史或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所有境外人员入境者,全部统一集中党校实行集中留观;率先禁止全市个体诊所接诊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有序引导患者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XX 余名信息报送员每天下午 2 点前,都要将辖区内有湖北往来史或有其他疫区往来史人员的当日居家观察人数、医学留观人数、集中隔离人数、累计管理人数等分类统计上报。
三是筑牢“高压线”,做好医院隔离工作。卫生院和 XX余名村医第一时间挨家挨户排查摸底、检测体温、健康科普宣传,扎实开展居家隔离人员体温监测(每天测体温 2 次,连测 14 天)、送药、心里疏导等健康随访工作;抽调 XX 余名医务人员参与高速公路、县道、车站值守,严格把控疫情“入口”关,对过往每辆车上的返乡人员一人不漏地进行体温测量;在全市开设发热门诊 XX 处,实行 24 小时值守排查,对发热病人第一时间预检分流,切实做到分类施治无缝对接。累计派出专业技术人员 XX 余人次,开展“防控指南”、“诊疗方案”等培训指导 XX 余场次,出动应急机动队进行隐患摸排 XX余次,采集送检样本 XX 人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XX人,开展厂矿复工疫情防控指导 XX 家,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共计 XX 人,完成复工复产人员健康筛查 XX 人次;开通抗疫心理援助热线以来累计电话和微信心理咨询 XX 余人次,总受益人数为 XX 余人;
免费为重点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健康监管人员熬制、发放中药累计 XX 人、XX 副、XX 袋。
以下为赠送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管理方案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 14 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参照 SARS和 MERS 的防控经验判断,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制定本方案。
一、判定标准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二、管理要求 (一)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 14 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二)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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