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5篇
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5篇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黧i窖2鬻譬毪蹈嘲氛,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六是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代表所信任,人大代表为人民所选举。理应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窖2鬻譬毪蹈嘲氛,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六是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代表所信任,人大代表为人民所选举。理应成为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公仆和主体。按照代表法赋予的职权,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政策。深入选区,联系选民,从群众的呼声中了解民情,从群众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该解释的解释,该反映的反映.该监督的监督。化解怨气.消除矛盾,做群众和选民的调解员;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做推动公平正义的先行者:公私分明.积极建言。做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秉公用权,履职为民,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以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和热心真心的为民情怀认真行使职权,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七是磐须保持昂扬斗志。一位在人大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大看似无权.但人民权力大于一切:人大看似无事.但群众利益就是大事:人大人大。就是人民大于天。群众重于山。面对着群众利益诉求日趋强烈的现实,面对着利益结构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对着民主建设不断加快时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在政治生活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为更多人士所重视和关注,对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必须要有不懈的精神追求.必须保持昂扬的激情斗志,坚决摒弃人大工作在。二线” 、人大岗位是退水渠的颓废思想和狭隘思维,始终坚守法律之上、人民至上的精神家园,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 贡献力量。囵( 笔者系太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特定问题调查” 的口文/滕修福周建华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 特定问题调查” 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 特定问题调查” 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 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始于“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经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同时配套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 1975年,在“ 左”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 七五宪法” ,取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78年.在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 期间“ 左” 的思想影响而制定的“ 七八宪法” 。也没有恢复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直到1 9 8 2年1 2月4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 八二宪法” 第七十一条才恢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此同时,1982年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也专列第三十八条重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也作出规定:。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到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时,已专列。调查委员会” 一章对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出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组织法将特定问题调查权扩大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986万方数据筻法完善与实践探讨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增加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自此。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依法享有特定问题调查权。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了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一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4和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上述条款参照了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贝q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的产生以及处理程序也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监督法专章对。特定问题调查” 规定更加明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的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特定问题调查” 进一步作出规定。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原则规定。即监督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相关问题.而监督法的出台明确了。委员长会议” 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依法可以作为提议主体.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相关程序、注意事项等给予了明确。透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特定问题调查” 已被明确确立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监督手段。该监督手段具有主体的权威性( 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 、权力的法定性( 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 、对象的重大和复杂性( 调查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 、运作的程序性( 调查委员会的提出和组成、调查活动的开展、调查报告的提出和通过、作出决议决定等一系列过程均有法可依)等特点,依法彰显监督刚性。立法设计并不断完善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特定问题的界定、调查的提议主体、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调查权的行使以及调查结果的运用等有不同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比较明确,依法运用自如;有的却比较原则。实际运用起来应注意把握。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主体.法律规定明确。依据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全国人大“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据监督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议则不能成立。万方数据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法律规定笼统。相关法律只明确了“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的职位。只原则规定了组成人员的身份必须是代表( 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遵循谁提议谁参与的原则.吸纳领衔提议人或部分联名提议人参与调查委员会之中;二是遵循便于组织协调的原则。应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由牵头的机构负责人担任:三是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相应对口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必要时依法“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但是这里要明确的是:如果这些参与调查的专家没有本级人大代表身份。则不能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表决;四是遵循法定回避的原则。。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五是遵循精干且便于表决的原则,调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但也不宜太多,7至9人为宜,且应为奇数。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法律规定原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只原则规定.人大行使决议决定权时。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个“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值得探讨。关于对调查的特定问题界定,有法可依的事由有三处.:一是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贝U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国人大行使罢免权时.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二是1995年第三次修正时增加规定的现在仍在实施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罢免权时,也可。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三是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时。也可。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除上述法律规定之外。笔者认为。界定“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代表或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的原贝U 。法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想必有关特定问题的重大事实和真相。代表委员们始终搞不清楚;因此。认为只有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予以调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遵循非调查不可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决策的权威性,非特定问题不清楚不宜启动;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通过询问、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手段能够搞清楚的,可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能够胜任完成的。就没有必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三是遵循不越俎代庖的原则。特定问题调查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涉及依法应该由“ 一府两院” 能够解决处理的问题.人大方面不能先入为主;只有在出现不。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将问题搞清楚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法律有特别规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监督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了两项重要权力:一是材料获取权:“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是保密权:。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因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组织成立的,“ 一府两院” 被调查机关应从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角度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干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调查委员会给予一切必要的授权。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结果的运用.法律有程序规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基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前因是。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 而设立的。因此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应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决议、决定的事项展开调查并得出结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只是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议决定权的参考意见,并不能代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进行相应的会议表决。作出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般可按以下程序处理:第一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确定专人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组织领导、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调查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经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第二步: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 委员长会议) 决定将调查报告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三步: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对调查报告情况进行询问。第四步:决议、决定。在有关特定问题重大事实真相清楚的情况下,依法表决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囵编辑/琉雨(zyx.ss@ 126 com l万方数据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作者:滕修福, 周建华作者单位:刊名:法治与社会英文刊名: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滕修福.周建华 “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期刊论文]-法治与社会 2014(7)2014(7)
篇二: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换届选举 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今年是乡(镇)、县、市三级人大换届年,目前,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序幕已经拉开。严格依法搞好乡镇换届选举,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综观历次选举,每次的选举过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 (一)选民登记存在难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定向与不定向、暂住与常住使选民资格难以界定,重登、错登、漏登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本县外出人口最多的理家坪乡,全乡人口 X 多人,外出务工人员高达
X 余人,约占该乡的 1/2,举家外出的占 1/3,根本无从联系和委托投票。XX 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新设立的泷泊镇辖 X 个建制村和 X 个社区,总人口 X 万人,外来务工人员多的泷泊镇就出现了是否将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算为该镇选民的问题。
(二)候选人按法定程序操作难。《选举法》 第三十二条由规定“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可是,候选人提出后,多数选区没有召开专门开会进行宣传介绍,更没有组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在大多数选民还不知道候选人基本情况之下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而对于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的硬性规定,多数乡镇开代表大会一般就安排了一天,几个报告作了之后,审议讨论的时间安排少,提名推荐和酝酿就是一句话带过,选举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的时间难以保证,乡镇代表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这就给选举工作留下隐患。
(三)代表素质保证难。由于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结构等规定,为保证非党、妇女、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具有较高素质、在群众中有反响的致富能人、村干部,因结构限制却不能当选为代表,致使代表素质得不到有效保证。就拿我县 XX 年换届新选上来的非党、妇女代表来讲,多数是留守妇女,学历较低,素质不高,一届下来甚至没有发过一次言,提出一件建议,代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代表引领作用。
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问题产生的原因 换届选举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出现问题再所难免,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看就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从主观原因看,主要是面对换届选举干群思想波动大。一方面,有的干部认为换届就是换岗,机会难得,四处活动;有的干部因为乡镇工作条件相对艰苦、工作压力较大或身体欠佳、家庭困难等因素,希望安排进城或到条件好一点的乡镇工作;还有些年龄较大的干部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情绪,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但总的来看就是干部们没有认识到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对换届选举工作没有引起重视。另一方面,选民思想淡化,参选的积极性减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人民群众普遍产生了“家事重于
国事”,“只管自己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认为现在选举工作是搞形式,走过场,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大大降低了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使广大选民产生了厌选情绪;甚至部分选民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边划圆圈”,选与不选与己无关,选好选坏无关紧要,寻找各种借口不参与选举。
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点:1、时间紧,任务重,人大工作程序性强,乡镇干部调整和换岗频繁,新上任的干部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一部分乡镇可能出现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业务骨干短缺。2、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选民中老人、妇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参政议政能力较弱,主见性不强,随意性较大。3、村委班子换届后,新手多,对于选举工作还不熟悉,感到力不从心。再加上各村都精简了村委会成员,许多村都出现了村长、支书“一肩挑”,而基层乡镇工作较为繁忙,分身乏术。
三、应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光靠少数人的努力是不够的,不但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而且相关部门要团结合作,乡镇干部积极参与进来。首先,各级党委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一件“重量级”的大事,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党
委牵头,人大、政府密切配合,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研究、一抓到底。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干部思想情绪。无论是因换届选举临近产生的思想不安,还是因机构改革所引起的思想波动,都应尽快做好工作,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换届工作中来。再次,广泛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宣传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宣传选好代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选民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换届选举工作中去。
(二)科学规划,充分发扬民主。一是合理划分选区。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而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如果将代表资源集中的几个单位划在同一选区,势必影响一些具备代表素质和条件的人不能当选;而将代表资源缺乏的单位划在同一选区,又会因缺乏理想的人选而降低代表候选人的标准。二是要注意摸清各地政治、经济、文化、风土人情等情况,以便于选举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履职能力强的人选上当“代表”,还要防备少数“族头”、“地头”、“刺头”因选区优势而被选上人大代表。三是切实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要广泛发动选民 10 人联名提出候选人,引导选
民以好中选优的态度,推荐代表候选人,切实保护好代表的提名权,公正对待代表提出的候选人。
(三)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法律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要抓好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以会代训和开办专门的培训班,使选举工作业务骨干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法律政策,熟悉方法步骤,清楚法定时限,为选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此外,还要选调一批懂法律熟悉选举工作的工作人员参与选举,确保换届选举的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二是有关领导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期间,应深入到乡镇加强指导,帮助乡镇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把好法律程序关,及时纠正违法现象,有效地保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圆满完成。三是要准确搞好选民登记。相关部门要及早开展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工作,以注册户为基础,弄准选民的底数,做好选民一次登记,另外,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不重、不错、不漏,使这些选民的民主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四是严格投票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由于个别乡镇选区划分大,人口分散,设一个中心会场投票选举很难收全选票,因而必须设置票箱。而流动票箱的设立,又为营私舞弊行为带来了方便,为此,要严格投票纪律,最好是安排三人以上一组监督流动票箱,以稳定人心,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篇三: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新时期下如何做好代表工作是实践中央省市县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决定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乡镇人大作为基层政权重要组成部分,新常态下要牢牢把握基层人大特点规律,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代表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成生态宜居美丽城镇发挥积极作用。
一、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体意识和主政能力日益增强,在推
进依法治乡(镇)进程以及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实中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一是人大代表对自己的履职认识不到位。认为当了代表就是参加几次人代会就没有事了重在参与,会议结束以后就没有必要去过问其他,导致履职积极性不高,有其名无其实,人称“挂名代表”,有的乐当“荣誉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有的仅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行使参加会议和选举的权利。二是少数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代表,他们往往文化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胜任代表工作。少数代表把代表职责看成是“额外负担”,缺乏代表责任意识。三是少数代表文化水平偏低。少数代表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语言表达能力,有的代表开会讨论东拉西扯,说不到点子上,抓不到要害处;有的代表怕讲错话,给人笑话,干脆不发言,所提的意见、建议不能切中要害,质量不高导致履职能力不强。四是履行代表职责被动式参加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平时不关注政情、社情、民情,人大代表也很少自己去持证视察,很少主动向上级反映情况,很少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五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弱
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人大代表在推进民主法制社会的地位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1 1 、以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水平为抓手,切实加强代表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大工作水平的高低和效果的大小。这就必须要求我们基层在乡镇人大代表换届时,注意把好代表入口关,努力把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比较高的,致力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观念强、乐于为人民服务的、群众信赖的代表选举出来。一是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轮训,内容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律,通过学习使代表们把握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充分认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方法和途径。二是创造条件促进代表自学。定期向代表们寄送人大简报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定期推送人大代表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为代表们知政、议政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对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分工,分别到各自联系的代表活动小组指导代表自学。三是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加强与周边的兄弟乡镇学习交流,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和好做法,并邀请县(区)人大指导工作。
2 2 、以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为重点,加强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代表提意见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通过人大代表以代表意见建议的形式反映出来,办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为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重视引导代表抓大事议大事、提好提准意见建议的同时,定期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质量等要求,注重代表对办理建议意见情况办理的“满意度”,促进代表建议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3 3 、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目标,为代表履职搭建新平台。在总结以往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人大工作制度。制订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主席团会议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工作等制度,使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坚持在乡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都要紧紧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进行,通过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保障和推动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物资、组织等保障,保证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要依法维护和保障代表的权利,严肃查处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围绕解决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作用。定期组织代表就脱贫攻坚、涉农资金、移民搬迁、农村医疗保障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社会治安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检查,提出建设性建议意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篇四:乡镇人大是否有特定问题调查权利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履职权 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分为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履职与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两种。由于人代会会议一年只召开一次,而且会议期间代表多是做一些程序性、规范化的工作,因此,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让代表工作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契合,充分履职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哪些履职权呢?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活动权。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三是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四是列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是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建议做准备的过程。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代表所提建议应当围绕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三农”工作,风险防控、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以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代表提出建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深入基层一线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意,了解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才可能提出高质量和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建议。
约见权。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良好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代表履行使约见权不能以权谋私,应有非约见不可的特定条件,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应把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约见主题,直接面对面提出,深入沟通交流,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
说明情况。被约见的“一府两院”、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及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时限规定答复代表。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为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安排,有权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加调查委员会的代表应该参与调查报告起草、修改和定稿,共同形成有情况、有成效、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报告。
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权。代表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要有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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