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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6-23 13:35:03 | 浏览次数: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

  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

  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

  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

  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

  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

  第四十八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

  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证券

  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或出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

  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

  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

  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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