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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5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4-08-23 10:00:03 | 浏览次数:

篇一: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篇二: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篇三: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时25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吨。

  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

  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13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

  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14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

  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

  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篇四: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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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国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分析材料

  一、“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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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省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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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总计63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33人):

  (1)刑事追责9人: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站安全助理工程师等9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傅成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春光,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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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国原油处处长,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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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2名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被给予撤销党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总经理,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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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对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2名分管副处长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在组织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被给予党严重警告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应急办副主任,开发区安监局2名副局长、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石化区分局副局长等6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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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政府追责7人:

  市市长,作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市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市人民政府分管经信、安监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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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的管委会副主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丽东化工在厂区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追责8人:

  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省、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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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职务处分。

  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被给予行政撤职、党严重警告处分。

  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市政、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追责9人:

  前任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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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信泰物流厂区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对信泰物流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丽东化工在厂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信泰物流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现任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信泰物流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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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对信泰物流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现任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任行政执法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对信泰物流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丽东化工在厂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党严重警告处分。

  二、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省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段岩后隧道,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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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肇事车辆属于省市福安达物流,该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从事运营活动。

  (2)被追尾车辆属于省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市公路煤炭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省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2)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企业隐患问题督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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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不力,未能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经营等问题。

  (3)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4)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其他方面责任:

  (1)东特车辆制造(肇事车辆销售单位)、昌骅专用汽车(被追尾车辆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属于不合格产品。

  (2)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肇事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委托检验报告。

  (3)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达标的被追尾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年度检验报告。

  (四)事故的性质。

  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被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6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25人):

  (1)刑事追责14人:

  省市福安达物流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车队队长及安检组负责人,高速公路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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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货运科科长、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等14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11人: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被给予党警告处分。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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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对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市公路煤炭销售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市公路煤炭销售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市公路煤炭销售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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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41人):

  (1)刑事追责19人: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省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省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大队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等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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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科科长、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等9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省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省市前任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力,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抓整改落实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警告处分。

  省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分管泽州县交通运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未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整治提出实施方案,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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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市泽州县前任县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泽州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警告处分。

  省市泽州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省孟州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省孟州市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督促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追责15人: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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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市福安达物流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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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市福安达物流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撤销党职务、撤职处分。

  省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长,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市福安达物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省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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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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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三、“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市越秀区起义路217-231号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志均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业大厦开发商建业公司和后续管理维护的信龙公司、信浓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存在大量消防行为。同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市调处办、市建委相关人员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组织协调工作中严重失职,接受当事人吃请并收受好处,促成建业大厦开发、管理企业与信访人达成协议,并以召开协调会方式予以认可,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职能部门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取缔建业大厦的出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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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越秀区公安分局作为辖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建业大厦2011年清场后再次出现消防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经营,当事有关人员更是收受管理公司贿赂而放松监管。

  (3)越秀区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虽有多位区领导带队到建业大厦检查,但未依法依规对其消防行为进行坚决彻底地查处。

  (4)工商局越秀区分局及光塔工商所日常监管缺失,有关人员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后,对其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取缔。

  (5)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作为建业大厦属地监管单位,存在检查记录不规,整改记录不完全。并长期收取建业大厦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纵容了非法出租经营行为。

  (6)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办文职责不到位。光塔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8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了建业大厦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问题,建议采取联合行动封停大厦一切经营活动,区府办未跟进督促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也未呈报相关领导批处,导致隐患未得到及时制止查处。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火灾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41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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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追责11人:

  建业公司、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浓公司股东、建业大厦的安全(消防)责任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电工,信浓公司总经理、出纳、建业大厦物业经理,信浓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2名值班员、管理员,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负责人,承租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的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管理仓库员工,信浓公司会计,信浓公司员工等11人分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行政处罚:

  由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业公司等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市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信龙公司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由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信浓公司消防行为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该公司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时任市调处办工作人员)、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前任副大队、消防民警、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所长、消防民警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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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政府追责7人:

  越秀区光塔街道前任办事处主任,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办主要领导,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征收房产出租税,存在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严重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负责安全生产(含消防)工作的武装部部长,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分管领导,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道现任办事处主任,任职期间,光塔街道办事处对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通报批评。

  2名前任光塔街街道办事处分管城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副主任,任期,明知建业大厦的出租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仍同意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建业大厦管理方申报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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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容了经营行为,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越秀区分管消防工作的前任副区长,作为消防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小业主的投诉问题,没有继续过问和跟进了解建业大厦的整治情况,对该大厦重新进行出租经营并长期存在消防隐患未部署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越秀区现任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作为越秀区消防工作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仅要求交防大队加强监管,未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也未亲自到现场检查,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责成越秀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追责11人:

  越秀区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出租的行为,未督促交防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对交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未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建业大厦2011年查处后重新进行出租经营的行为,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导致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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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隐患长期存在,被给予撤销党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现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未安排大队及时采取措施查处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消防行为,督促、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大队长,未督促大队片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光塔派出所所长,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未能严格落实建业大厦消防安全责任,被给予撤销党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等问题失察,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现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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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也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将建业大厦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书面报分局交防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负责光塔街消防工作民警,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对外出租经营的消防问题未依法查处,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围消防工作领导不力,给予其通报批评。

  司法、工商、城管、信访综治、督查办等部门追责6人:

  市司法局前任调解工作管理处处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利用职务之便为建业大厦出租搭建协调平台,致使建业大厦重新对外出租作仓储使用。其签发的协调会会议纪要,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区职能部门怠于履行消防的查处职责,致使消防隐患未从根本上整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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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塔工商所所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对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出租建业大厦的经营问题不依法查处取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和信访科科长,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其部门存在检查记录不规、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以及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跟进反馈情况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前任督查科科长,针对光塔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办报送的《光塔街关于整治辖消防安全隐患重点单位建业大厦的情况报告》(越光办〔2012〕12号),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对反映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提请协调查处的请示,认为报告夹带请示事项但却未作退件处理,提出拟办意见后未跟进督促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回复意见,未提交分管领导批处,未督办跟进后续处理,导致建业大厦消防隐患延续存在未能及时制止查处,给予其通报批评。

  光塔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前任主任,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出租人征收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上放纵了经营行为,存在履职不当问题,对其批评教育。

  光塔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队员(聘用制),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即行出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怠于履行巡查、报告、制止的职责,由光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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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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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

  

  案例分析<匕£■矣会■破*2021年第9期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近期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人追责案例案例一:(二)间接原因2019年5月2日凌晨I时10分左右,神木(丨)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

  (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3)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4)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

  低下。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5名死者家属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

  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

  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

  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

  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

  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故,造成5名被害人死亡及15名被害人不同程

  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重大责任事

  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

  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

  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

  案例二:放了4次水炮。第4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

  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5次后,电石炉内瞬间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李某在电炉

  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

  金某(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犯重大责任事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故罪提起公诉。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系秦皇岛市抚宁县

  场员工5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

  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丨0日9时许,在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

  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全责任事故。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

  (―)直接原因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

  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某、钱某在未采取任

  在停电处理化工矣会4扰此

  202丨年第9期__________________案例分析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泽众

  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

  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

  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曰

  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

  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

  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赵某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

  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

  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

  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己与被害人

  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

  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

  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

  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赵某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

  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

  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

  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己构成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

  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所在单

  位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被告人赵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

  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

  某、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

  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

  待了其罪行。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己经当事人自

  行和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

  亦无异议,并有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赵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案例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从上到小一锅端,安全责任在每位管理者的身上)。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

  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

  肩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案例六: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

  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

  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

  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

  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

  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1)

  

  2021年第9期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案例七: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2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98.15万元。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贵

  任人员有2人。(1)谭某,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

  理。2020年1月I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

  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某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

  定,5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2)曹某,男,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

  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倪某,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曰);(2)

  26日);(3)

  月);(4)

  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丨丨月至2015年1外倪某某,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

  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

  安全意识的淡薄,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

  嘘不已。吴某,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

  案例八: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张某,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矣会2021年第9期执法人员到现场指导,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对该

  呈现出这么几个特点,值得关注:厂进行摸底调查,发现填埋化工废渣,发挥技

  一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弥补传统侦

  术与设备优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

  查手段。环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比较困

  场带领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该企业具体生产工

  难,需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配合侦查。本案在艺和排放污染物,及时固定证据。桂林市恭城

  侦查阶段对违法现场利用无人机、勘察、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勘察,摄测、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取证,充分展现

  像拍照取证。自治区、市、县三级环境执法人

  了现代技术手段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地位。近员联合办案,及时固定证据。年来,生态环境部一直强调、重视现代科技手

  6.4.2多部门合力办案,全面查清案情。段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运用,本案作出了有

  在本案办理中,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应效回应,值得在今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推广和

  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运用。工信、镇政府等多部门协同调查。各部门各司

  二是执法联动机制有利于快速、精准、有其职,最终及时控制现场,让违法行为能及时

  效打击、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发生后,自

  全面查清,并且配合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取

  治区、市、县三级执法队伍,生态环境等主管

  证、调查询问工作,同时又满足下阶段的案件

  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同,科学检验环境执法联

  侦办要求。动机制在打击、遏制环境违法方面的高效、精6.5专家点评准。这是一起未采取防护措施、填埋危废物品

  三是应急处置,快速反应,防止危害扩

  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件。从查处情况看,犯罪分

  大。案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子的行为手段具有一定隐蔽性、填埋的危废品

  违法现场发现的危废物品及时进行处置,清除数量多,社会(自然)危害性大。对此类违法行

  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避免生态环境

  为的打击,保持高压态势,有利于震慑不良企

  损害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业规范危废处置行为。同时,该案的查处,还(未完待续)口http://www.mee.gov.en/ywdt/hjywnews/202012/t20201228815140.shtml(上接第8页)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

  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铁规”“铁腕”

  “铁心”,以零容忍的态

  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守牢安全生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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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4年重大安全事故领导问责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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