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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0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08 17:30:03 | 浏览次数: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0篇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观察2021.7(中)助力城市投融资投资能力发展分析———以南京城建集团为例王骁睿(江苏现代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0篇

篇一: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 2021.7 (中)助力城市投融资投资能力发展分析—— — 以南京城建集团为例王骁睿(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收稿 日 期:

 2021-06-09作者 简介 :王 骁 睿( 1988 — ),男,中级 会计 师 ,项 目 经 理,研 究 方 向:政 府投 融 资。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概述及相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通过财政拨款、注入土地以及股权等资产设立方式,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城乡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展投资公司以及交通水务投资公司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通过规范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管理,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加速转型,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及日常运营活动。《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提升抗风险能力,制定相关条例。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以及产权收购等事项。2018 年,《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随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出台了《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投融资平台公司对南京市经济发展及国家中心城市的支撑注入全新活力。二、南京市城建集团的投资模式南京市城建集团作为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融资主体,在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实力较强,已完成众多大型重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在城区城建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提升南京市城建集团投资能力带来新的机遇及挑战,南京市城建集团投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 )以 社 会资 本方 式 参 与 “ PPP ”项目南京市城建集团积极参与市政投资以及水利工程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 PPP)项目,通过以社会资本方身份积极参与南京市区及周边地市“PPP”项目的建设与运作,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充分实现市场化运营,发挥体制机制活力;另一方面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能不断形成大量资源并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持续壮大平台资产规模,充分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保证稳定持续的收入现金流。南京市城建集团无论是直接承接项目还是间接分享平台红利都能长久受益。(二 )与 其他国 有企 业 或 民营 企 业合 资 设立 公 司根据南京市城建集团战略规划,其目前以合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等企业,通过与其他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合资设立公司能发挥协同效应优势,同时有助摘要 :

 地 方 政 府投融 资 平台 公 司在 中国 高 速发展 的城 镇 化建 设 以 及 完 善城 镇 基 础 设 施 过 程 中 发 挥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按 照 行政 级别 ,平 台公司 可 以 划 分 为省级 平 台 公 司、市级 平 台公 司以 及 区 县 级 平台 公 司 ,而政府 平台 公 司 的 出 现 是 由 于 分税 制改革 ,使地 方 政府财 权 上 缴 以及中央 事 权 下 移,因 此,政 府必须 借 助 融 资 平 台迅 速完 成上级 下移 的 事 权 。

 南 京 市 城 市建 设投 资 控股 (集 团)有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简 称 “南 京 市 城建 集 团” ) 作 为南 京 市 城 市基础设 施建 设 的重要 投 融 资 主 体 ,在 城建 资 金 的 筹 措 、使 用 以 及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投 融 资 业 务 改 革 。

 鉴 于 此 ,文 章 以 南 京 市 城 建 集 团 为例 ,研究 地市级 投 融资平 台 公 司 的投融资 模 式 及 相关 问 题,分析 其主 要 投 融 资 模式 和 设置 关键点,并 提 供可 行思 路。关 键 词:南京 市城 建集 团 ;政 府投 融资 平 台;融 资 渠道财经观察 Financial observation46

 于南京市城建集团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在城市建设开发投融资领域具有强大竞争力,在南京市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方面发挥重要地位。南京市城建集团也可将优秀的人才队伍、深厚的投融资和管理经验、丰富的财务资源以及良好的资信条件融入合资公司,能为合资公司规范管理、降本增效、拓展业务以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三 )对全 资 或 控股公 司 进 行 增资南京市城建集团通过对全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资,彰显其在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龙头地位,一方面将顺应省市两级政府将南京打造成“国际商都”的战略定位;另一方面推进“自贸区”建设大潮,业务定位未来几年开拓新市场,发掘新增长点,同时可以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扩大资本规模及经营规模是提升公司商业信用并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四 )促进 新 型 化城镇 建设国家发改委在 2018 年发布 《关于实施 2018 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明确提出 2018 年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五大重难点任务,其中城镇化制度改革为城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探索发展提供新契机,需分类及稳步推进地方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同时通过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实现转型中的城投公司转型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承接政府项目。南京市城建集团牢牢把握政策,以时间换空间,抓住深化城镇化制度改革机遇,在转型道路上行稳致远。三、投资目标及关键点设置南京市城建集团作为重要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之一,首先要理顺政府与投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具体方法如下:第一,做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深化改革,推动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政府既要履行政府职能也要保障公司独立经营和健康发展;第二,实现从政府指定任务到注重投资效益方面转变,城投公司应以市场化经营更好地服务政府,既要关注政府任务也要关注市场效益,从被动任务向主动任务转变,从政府指令型向市场配置型投资转变,同时发挥企业自主性和能动性,拥有对优良资产和潜力项目绝对自主的投资权利。其次,南京市城建集团作为具有市场竞争力较强、相关专业资质等级较高、公司规模较大以及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先行剥离了其政府融资相关功能,在妥善处理其存量债务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造血能力,在投资建设运营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拓展,除承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运营任务外,全力打造其他业务板块,实现多元化经营,增强造血能力。最后,通过产融结合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也是未来转型的方向之一。公司主要采取参股控股的方式布局金融行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促进平台公司转型。四、推动战略化转型的策略和建议(一)打 造城市 产 业的 投 资 引导 者从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定位来看,需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以及资产运作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其目标和价值。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地方政府也希望投融资平台公司能尽快成为推动城市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投资的“引导者”和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因此,南京市城建集团作为城市开发的重要城投企业,在不断强化自身定位,突出自身主业,履行南京市政府赋予其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履行政府投资导向职能,即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布局的相关要求,积极引导政府投资路径和方向;第二,履行管理职能,即在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城投公司积极推动资源整合,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注入、组建产业投资资金以及上市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式集中整合开发区相关资源,构建各资产运营中心,履行国有资产和股权的管理职能;第三,通过实施城市规划类建设项目,加速资本扩张,打造主要优势企业,将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及市场化项目有机结合,增加财政税收,减轻财政负担;第四,履行国有资本经营职能,即通过进行资产收购、股权出让、股权收购以及重组等多种途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资本有效发展;第五,履行资源集中体系建立职能,有效解决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状况,方便考核公司经营业绩,同时也通过资本市场市值反应,促进高效管理体系建立。(二)构 建业务 发 展布 局南京市城建集团主要职能是接受南京市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以及管理任务。根据南京市国资委下达相关批复,确定南京市城建集团主业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公用事业经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其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总投资约 55 亿元的青奥体育公园项目;总投资约 190 亿元的城市快速内环系统;总投资 260 亿元的秦淮河、钟山风景区、聚宝山、南捕厅以及幕燕风貌区等环境综47

 商业观察 2021.7 (中)合整治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的城北、城东、仙林、桥北以及铁北等污水处理系统等。充分利用南京市政府赋予其的项目资源,以城镇建设的统筹组织为核心,构建业务发展布局,利用已有业务经验打造主业基础,结合资源禀赋和政策优势延伸至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交叉领域;通过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相结合,实现资源、资产和产业的无缝对接;按照“巩固—发展—开创”三层面业务发展理论,有意识地推进多元化业务。(三 )实现 可 持续 融资 和 良 性发展南京市城建集团通过整合旗下可经营的公司、项目、土地、能源以及停车场等优良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在评估的基础上向投融资平台公司集中,实现增资卸债,提高融资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经营和规模经济要求,调整优化资产资源结构,对资源进行集约化组合配置,增强整体运作能力,提升经营效率。同时,南京市城建集团通过做实公司经营,完善业务经营体系布局,创新盈利模式,使其不仅能融资,还能有效经营开发城镇资源,强化投融资平台的自我造血功能,为资本运作提供产业支持。未来,南京市城建集团的资产将保持一定增长规模,资产结构逐步改善,建立持续资产注入机制,使其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逐步实现自身经营以及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融资和良性发展。五、提升南京市城建集团融资能力的途径(一 )抓 好优选项 目 ,打好 融 资 基础目前,受限于财政收入以及平台自身资产规模,大部分区县级平台公司并未达到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的要求。同时当区县级平台公司进入债券市场时,市场不仅会关心企业现状,也会因其自身较弱的资信更关心发行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因此,在整合资源以及预备发债的时候,县级平台公司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申报重点项目,筹备有现金流支撑的项目,通过提高项目本身的现金流质量,帮助资信较弱的企业获得投资人认可。(二 )抓 好政策时 机 ,发行 创 新 型融 资 产品2020 年 6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颁布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行指引”),发行指引指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债贷组合”等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同时在保障措施完备的基础下,允许其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这对深处融资和债务双重压力下的市级平台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某种程度上也缓解了政府和平台公司在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中的资金筹措和债务压力。(三 )抓 好增信 措施 ,拓宽 融资 渠 道市场对县级平台公司的担忧往往来自其偿付能力不强以及违约事件发生,但通过获得强担保的增信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目前,基本上每个省份都会成立或正在陆续成立省级融资性担保集团。对于政策性债券,可以通过省发改委或者市场化方式协调省平台担保增信,或者有行政关系的辖区平台担保,获得更强资信。六、结语在国家、江苏省以及南京市对市直管企业监管要求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南京市城建集团作为南京市重要的投融资平台之一,对提升城市投融资投资能力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系列投资转型措施给予其他平台公司良好的借鉴,同时要明白平台公司转型没有捷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投资过程中会涉及投融资体制改革、国资国企改革、摸清和化解存量债务、盘活政府性资产资源、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团队搭建等诸多方面。因此在深改过程中,需脚踏实地做好发展及战略规划,并将投融资改革措施细化到日常各方面,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 考 文献:[1] 熊 军 . 城 投 公 司 转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坚 守 与 变 化 [J].财 会 学 习 ,2019(7):221+229.[2] 伏 丹 . 城 投 公 司 市 场 化 转 型 路 径 与 债 务 融 资 关 系 研究 [D]. 南京 : 南 京 大学 ,2019.[3] 陈 晓 媚 . 城 投 公 司 发 展 中 存 在 问 题 及 转 型 建 议 [J].劳 动 保 障世 界 ,2018(9):60.[4] 石 颖 . 加 快 国 有 资 产 资 本 化 是 “十 四 五 ”时 期 提 升 国资国企改革成效的重要抓手 [J]. 中国经贸导刊 ,2020(17):25-29.[5] 陈 清 泰 . 国 资 资 本 化 可 实 现 三 个 " 解 放 "[J]. 新 世 纪周 刊 ,2013(13):22-23.[6] 徐 选国 , 杨 君 . 人 本 视 角 下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 本 质 、特征及其可能路径 [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4(2):15-20.财经观察 Financial observation48

篇二: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 11 月 26 日 经首届十四次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规范化、 科学化和民主化, 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 对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 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 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 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抓大与放小相结合、 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负责城建集团投资( 项目 )

 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集团本部投资项目 的策划、 论证、 实施以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 论证、 上报、 批复与监管; 组织或参与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 的招标、 投标、 评标工作。

 第二章投资

 第六条

 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政府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收益、 企业自 有资金、 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渠道而取得的经营资产, 投入新项目 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 地区产业政策、 市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 ( 决议)精神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第八条

 投资应确保政府委托项目 的完成, 坚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以市场为导向, 以效益为中心, 逐渐形成主业突出、 行业特点鲜明、 多元化发展的集团产业格局。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其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程序集体讨论、 科学决策, 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 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财务评价。

 内容包括产业政策分析、 市场分析、 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 法律分析、 风险分析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 投资单位自 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也可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 准确及可靠。

 需进入市国有固定投资计划的项目 , 应根据相关法规, 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 管理链条过长, 应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所属企业三级企业或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或变相对外投资。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 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 实行审批制, 对非重大投资项目 实施备案制。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 包括:

 1、

 大型企业 100 万元、 中型企业 50 万元及以上的长期投资;

 2、

 从事证券、 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物的经营性事项;

 3、

 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 ( 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4、

 集团公司认为其他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 。

 上述项目 以外的投资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报集团公司实行审批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 , 须符合以下原则:

 ( 一)

 符合国家、 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且原则上应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内;

 ( 二)

 市场前景广阔, 经济效益良好;

 ( 三)

 资金、 技术、 人才有保证;

 ( 四)

 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 五)

 与企业投资能力与管理能力相适应;

 ( 六)

 项目 投资主体多元化;

 ( 七)

 风险低或具备充分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报集团公司实施审批的投资项目 , 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 一)

 项目 投资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 建议书;

 ( 二)

 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 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不 设董事会的企业应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

 ( 三)

 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

 有关合同、 协议草案;

 ( 五)

 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 六)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 资信证明、 税务登记表与股东构成等);

 ( 七)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 八)

 项目 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 九)

 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报本公司实施备案的投资项目 , 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

 ( 一)

 项目 投资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 建议书;

 ( 二)

 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 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 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应由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

 ( 三)

 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市场调查与研究报 告 )

 ;

 ( 四)

 有关合同、 协议文本;

 ( 五)

 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 六)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 行资信证明、 税务登记表与股东构成等);

 ( 七)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 八)

 项目 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 九)

 本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 报批的全部资料后, 应组织专门人员 进行项目 分析, 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后, 报董事会审定。

 对审议否决的项目 , 由集团公司将审议意见书面反馈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审议意见有异议的, 可申请复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 须经企业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有责任对报备的投资项目 实施追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 , 必须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公司 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后方可报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遵循投资、 经营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 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 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确保项目 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发展部对项目 的运作管理和项目 进展情况实施监管; 计划财务部对项目 的资金管理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 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 执行人后, 应再确定一名 项目 监督人, 并明确执行人与监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 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班子或纪委( 监察部门)

 人员 担任。

 项目 监督人的主管职责是:

 对项目 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督促项目 执行人加强项目 运作管理和资金管理; 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 执行人就项目 进展情况定期向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作书面汇报。

 项目 执行完毕后应将实际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 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应贯彻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并对所属企业对投资项目 做出的决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违背本规定, 对应报投资项目 隐瞒不报, 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股权代表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 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该企业领导及股权代表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 因决策失误或审查、 把关不严, 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 的主管领导、 执行人、 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 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投资项目 进行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 主管领导和执行人、 监督人实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 将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 责人及股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资、 控股企业, 对等持股及相对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施行。

篇三: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南京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

 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管资产和管人、 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

 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 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 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 清产核资、 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二条 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 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申请市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股权比例变动、 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 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并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 分布、 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 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企业应当依照市国资委的规定, 定期或按要求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 财务效益、 偿债能力、 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 定性对比分析, 做出准确评价。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 省、 市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进行管理。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依法核定, 其来源有:

 (一)

 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

 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

 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

 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

 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

 在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 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应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 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 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设立董事会、 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

 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 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成员为 5—9 人, 由市国资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经理行使《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市国资委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少于 5 人。

 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 但是,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 由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同意, 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 核实国有资本, 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

 (一)

 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

 分立、 合并、 申请破产、 解散和重组;

 (三)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

 总资产在 3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

 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 解散和重组;

 (五)

 设立全资子企业;

 (六)

 向境外投资;

 (七)

 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申请破产;

 (八)

 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

 总资产在 3 亿元以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重组;

 (四)

 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

 (七)

 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

 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

 (九)

 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

 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

 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

 处置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的有形资产或者购置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五)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

 选聘的法律顾问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七)

 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 资产损失核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八)

 本企业设立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及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九)

 资产负债率已超过 60%, 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 2 亿元后, 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 5000 万元;

 (十)

 捐赠企业资产;

 (十一)

 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

 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

 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市国资委签订业绩合同。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业绩合同对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 确定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决定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 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 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企业绩效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 按照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指导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和企业法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 所出资企业中的其它企业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其它企业, 包括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条 除国家、 省、 市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 提出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选, 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市国资委依照公司章程, 提出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 监事人选。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 对于前述第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项,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 则市国资委派出的 股东代表、 董事, 应于股东会、 董事会开会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并于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告市国资委; 依照公司章程无 须由股东会、 董事会决定的, 企业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 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应取得的各种收益、 收入。

 具体包括:

 (一)

 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

 (二)

 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

 (三)

 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 收入。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 并按照相关规定, 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 包括科教兴市、 产业结构调整等。

 同时适当安排部分资金解决国企改革、 国资监管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 代表市国资委, 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

 被委托监管的企业, 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

 第四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 专门机构和人员, 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委托监管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十条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

 协助、 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 根据业绩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并依据考核结果, 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

 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投融资活动、 股份制改造、...

篇四: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宁振办字2002010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 “三联动” 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宁振发[2002]01号文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产业集团公司“三联动”改革总体方案

  产业集团公司按照在 2-3 年内完成“三联动”改革任务的总体要求依据《细则》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三联动”改革的总体方案。其要点

  1、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资产、负债、人员、土地和房产等基本情况。

 2、对照《细则》一厂一策分类排队制订出本系统“三联动”改革目标、任务、进度计划和措施。

  3、本系统改革总成本费用测算与平衡分析。

  4、吸引境外资本、外地资本、民营资本参与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

  5、“三联动”改革企业经营者队伍选拔的准备。

  6、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

  7、组织落实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明确分工资产清查、经营者选聘、思想政治工作要负责到人。

  经产业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的“三联动”改革的总体方案报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企业“三联动”改革预案的论证

  在产业集团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下企业要组成专门的“三联动”改革工作班子根据企业的现状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预案。

  1、企业“三联动”改革预案要点。

  1企业资本情况

  资产及负债总资产及资产损失总负债及银行贷款、欠职工内债社会保险金、医药费、集资、公积金等明确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人员状况根据企业人员状况的《细则》要求制订“分流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案。

  土地房屋状况土地权属土地和房屋总面积、经营性土地面积、房地产是否抵押、抵押面积和抵押额。

  近三年的经营业绩。

  2按《细则》规定对现有的净资产初步预测提留数。

  3土地处置方式。

  4选择改革形式。

  5改革后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经营预测。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企业“三联动”改革预案提交产业集团公司充分论证。

  3、企业“三联动”改革预案报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

  三、企业“三联动”改革方案的确定

  1、在产业集团公司的指导和帮助下企业党、政、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在全厂上下营造积极向上的改革氛围把企业全体职工的思想真正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关于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来。在充分发动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时机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三联动”改革预案形成决议。

  2、企业“三联动”改革方案的请示和职代会关于企业“三联动”改革方案的决议正式报产业集团公司。

  四、资产清算、审计、评估

  1、“三联动”改革企业要组成由产业集团公司、企业领导、职工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资产清查工作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清查、盘点的结果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清查、盘点人员都要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2、由产业集团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其中土地实行专项评估。

  3、资产清查、审计、评估要如实向全厂职工张榜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4、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或地税局核准或备案。

 五、不良资产核销

  1、经审计后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由资产清查工作组负责制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列出资产损失的明细由企业逐项陈述核销原因各项核销资产的明细必须经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失效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分厂、党支部签字盖章企业党委、纪委、行政、工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在核销方案上签字盖章。

  2、企业资产清查、审计、评估以及不良资产核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3、不良资产核销由产业集团公司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或地税局核准或备案。

  4、帐销案存的应收帐款由产业集团公司负责处理落实追缴责任。

 六、资产提留

  “三联动”改革企业的资产提留由产业集团公司根据《细则》规定结果本产业集团公司、各个企业具体资产和人员的情况确定相应不同的提留标准。

  七、竞标意向人选择

  由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党、政工及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经营者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企业、本系统、全社会发布信息公开选聘企业竞标意向人。

  八、市场交易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提留后的净资产通过产权交易

 中心面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优强企业以及本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采用公开挂牌竞价交易。对确定无法公开竞价的可采用议价转让方式。对企业有净资产的按实际净资产出售企业净资产为负的按零资产处置。

  2、签订转让协议书或成交确认书。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与价款的交割并签署移交清单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相应的资产权属手续。

  九、新企业组建

  在产业集团公司指导下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完备“三联动”改革企业报批的相关文件

  1、企业报产业集团公司的关于“三联动”改革方案的请示

  2、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三联动”改革方案的决议

  3、资产清查、审计、评估报告和不良资产核销批准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资产清查、审计、评估以及不良资产核销的决议

  5、资产转让协议书或成交确认书

  6、对经营者的奖励和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折让文本

  7、公司章程草案

  8、法人治理结构的文本

  9、合同书包括新的劳动关系的确定托管、保养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的托管备用金管理债务处理内债清偿

  10、其他需要文件。

  企业在完备上述各项手续后经产业集团公司批准报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十一、登记注册手续

  “三联动”改革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产业集团公司的批复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

  2、公司章程草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资产评估报告书

  4、资产确认意见书

  5、金融机构的确认证明

  6、验资报告

  7、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二、新企业挂牌及需办的手续

  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托管、保养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的托管协议

  3、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

 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 二○○二年六月十一

篇五: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

 73 号文附件四)》

 ------------------------------------------------------------------------------ 作者:

  日期:

 2014-07-20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

 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 制度创新、 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 是扶持成长型企业、 培育优强企业、 催生规模企业, 加快全市转型发展、 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 创新发展、 跨越发展的意见》 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 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 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20112015 年,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 1 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十二五期间, 通过实施 515 工程, 即吸纳形成 500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 集聚 100 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 实现 500 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 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 股权投资市场发达、 股权投资信息汇聚、 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二、 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

 对新设立、 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 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 51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500 万元补贴; 注册资本 102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800 万元补贴; 注册资本 203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1000 万元补贴; 注册资本 305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1200万元补贴; 注册资本 50 亿元以上的, 最高给予 1500 万元补贴。

  2、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 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

 募集资金 102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500 万元补贴;募集资金 204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800 万元补贴; 募集资金 406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1000 万元补贴; 募集资金 60100 亿元的, 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贴; 募集资金达到 100 亿元以上的, 最高给予 1500 万元补贴。

  (二)

 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7 号)

 规定条件的, 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 前两年按 80%给予补助, 后三年按 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 前两年按 100%给予补助, 后三年按 50%给予补助。

  5、 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 40%给予补贴。

  6、 在本《意见》 实施之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如管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按其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予以同比例补贴。

  (三)

 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继续通过参股、 跟进投资等方式, 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资本。

 积极探索建立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机制, 有效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 4+8+8 产业体系的企业投入,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 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

 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园区, 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 增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

 市发改委、 经信委等部门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 为落户南京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 加大对新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扶持政策

 (一)

 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 优先给予其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二)

 企业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 涉及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 予以 50%补贴。

  (三)

 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 涉及改制、 重组、 并购、 变更等需要对土地、 房产、车船权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后, 按市留成部分的 50%予以补贴。

  (四)

 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纳入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库, 积极推进其通过上市和股权代办系统融资。

 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 因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而增加的税费, 按照谁受益、 谁负担的原则, 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五)

 享受上述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 其吸引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组织实施

 (一)

 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基金公司、 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县)

 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按 1∶ 1 分担, 各项税收补贴政策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 统筹协调组织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对接, 为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咨询, 对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设立、 备案登记、 技术信息、 投资与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实施各项政策。

  五、 附则

 (一)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

 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

 对市、 区所属、 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或控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再予以开办资金补贴。

  (三)

 对 50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引进 5 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补贴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可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篇六: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 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 的通知

  宁委发„2012 34‟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 市委各部委, 市府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 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 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充分调动市和区县(园区)

 两个积极性, 借鉴国内外改革先进经验, 尊重群众(基层)

 首创精神, 加强全市改革的顶层设计, 着力解决制约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 市委、 市政府制订了 《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5 月 14 日—1—

  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

  “十二五” 时期是我市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 今年是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改革攻坚、创新突破年” , 为着力解决制约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 根据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会的工作部署, 现就我市实施综合改革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围绕争当江苏科学发展、 改革创新、 和谐稳定“首位市” 和创建党的建设“先进市” 的目标任务, 坚持走创新驱动、 内生增长、 绿色发展的现代化建设道路, 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 市场和社会的关系, 充分调动市和区县(园区)

 两个积极性, 借鉴国内外改革先进经验, 尊重群众(基层)

 首创精神,加强综合改革的顶层设计, 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建设人民幸福城市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2、 全面实施综合改革工程,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 完成综合改革近期重点任务; 到 2013年 6 月底, 着力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 经济体制、 社会领域和文化体制、 统筹城乡发展体制、 干部人事制度等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 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 到 2015

 年底前, 基本建立以精简高效的行政体制、 运行规范—2 —的市场机制、 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 公平普惠的保障体系、 完备规范的法制环境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 近期重点任务

  (一)

 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3、 实施简政强区县(园区)

 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按照“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 的体制和“决策、 执法、 监督相对分离” 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向区县(园区)

 放权分权, 切实做到凡是能下放到区县(园区)

 的事权全部下放到位, 区县(园区)

 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下放到街道(社区)

 , 真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赋予园区一定的管理执法权, 进一步理顺行政区与园区的关系, 明确各自的功能, 整合园区与相关镇(街)

 及工业园区, 形成以开发园区带动行政区发展的新体制; 规范执法权, 采取联合执法、 综合执法、 授权执法、 委托执法等形式, 促进执法权下放和转移行使; 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推进和完善重点区域行政执法委托机制; 完善区县(园区)

 事权下放配套措施,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按法制化要求履行权限转移的法律程序; 调整收入划分和财力分配办法, 健全转移支付和激励机制,建立市对区县(园区)

 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机制。

 4、 优化政府工作部门“三定” 方案。

 全面落实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进一步深化“大部制” 改革, 完善和加强园林管理和粮食监管体制, 理顺和加强投资监管, 完善和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 —3—小企业发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职能, 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建设。

 突出政企、 政事、 政资、 政社分开, 以强化职责、 激发活力、 提高效能作为核心, 进一步厘清政府、 市场、 社会的关系; 加强土地储备、 社保基金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机构; 发挥群团组织桥梁枢纽作用, 推进协会、 商会归口管理, 进一步向群团组织转移公共服务事务;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解决中介组织行政化倾向, 引导其规范发展; 改革编制管理方式, 对国家、 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自行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职数; 深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整合各系统执法资源, 组建职能相对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5、 优化镇街行政区划和村居布局。

 按照新一轮城乡 规划,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将区划与规划相结合、 镇街布局调整与园区发展相结合、 撤镇设街与街镇整合相结合, 对镇街行政区划和村居布局进行全面优化和统筹规划。

 (二)

 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6、 深入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着力推进科技创新、 文化、 金融、 物流、 软件和信息服务、 商务服务、 旅游休闲、 现代商贸、 会展、 家庭服务等 10 个方面的改革创新, 建立完善统筹推进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在土地供应、 行政审批、 税收征管、 投融资体制和政府服务模式等领域的改革创新, 全力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 比重提高、 层次提升。

 —4 —

 7、 深化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全面落实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南京科教资源优势的发挥和转化;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创新型企业集聚; 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提升科技园区建设层次和水平, 完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平台、 创新型企业培育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加快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 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上市, 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 股权出售、 股票期权)

 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8、 加强财政和国土管理制度创新。

 全面落实财政工作转型创新总体方案, 大力推进财政收支、 预算管理、 政策制度、 投融资管理、 国有资本资源资产管理、 监督绩效评价等体系建设; 健全收入促进机制, 增强财政保障实力; 加强政策资金聚焦, 激发创新驱动活力; 按照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两级财政管理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 构建“收入一个笼子、 预算一个盘子、 支出一个口子” 的财政运行机制, 促进预算编制、 执行、 监督、 绩效“四位一体” ; 加强财政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规范投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 着力打造“土地综合整治平台” 、 “节地提效平台” , 全面构建土地保供体系,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5—

  9、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 明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通过整合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拥有的经营性房产、股权和企业, 构建国有资产统筹运营新体系, 形成以发展先进制造业与新兴产业、 金融业、 市政公用事业、 交通运输业、 文化体育产业、 商贸旅游产业、 住房保障和现代农业等为主业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从商品房等一般竞争性领域彻底退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 股份制改革, 建立国资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推进机制, 创新国有企业战略管控机制;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新体系,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分类构建公司治理机制, 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和职业经理人管理新机制, 加大年薪制、 期权激励的力度, 健全国有企业投融资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10、 实施资源管理体制和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加快空间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 推进市政专有经营权改革, 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

 实施停车设施分类分级差别化收费, 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停车泊位,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方式进行管理; 推进户外广告设施市场化运作, 全面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公开招标、 拍卖, 实施有偿出让; 整合公共交通资源, 建立出租汽车运营准入、退出机制。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减排, 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 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6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完善节约水、 电、 气等的价格激励机制。

 (三)

 实现农村和城乡统筹改革的新突破

  11、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创新试点镇(街)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 加快制定镇街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全市土地整治结余指标有偿调剂使用, 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和退出机制, 开展实物留用地征地补偿安臵试点。

 12、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改革。

 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市场定价机制, 加大农地股份合作社创建力度, 探索建立农业产权交易市场, 以确股确利方式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物权保护。

 13、 加强农村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扩大“三农” 贷款有效抵质押物范围, 积极开展土地附属设施、 高效农作物作为抵质押物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业务, 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相关优惠政策; 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加快建立全域统筹一体发展体制机制。

 (四)

 实现文化体制和社会领域改革的新突破

  14、 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深化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

 调整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 依法对市属文化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形成实现文化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 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 做大做强国有文化集团。

 —7—15、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公立医院管理制度、 补偿机制改革, 大力发展非公医疗机构; 优化就医流程, 建立一站式服务新机制; 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深化药房托管改革, 探索新建医疗中心现代管理制度; 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16、 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建立城乡 一体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改革普通高中、 职业教育办学模式; 推进名校和优质资源的集团化, 探索公办民助、 委托管理、 合作办学等多种办学途径。

 17、 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全面落实全市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 推进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全面推行“一委一居(村)

 一站一办” 社区管理服务模式, 大力推进“扁平化” 社区管理工作, 全面建立网格化综合服务体系; 创新公共资源配臵方式, 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创新供给模式, 扩大供给主体。

 18、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全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十大体系实施意见; 加快形成覆盖城乡 的社会保障体系,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建立完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做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将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8 —城乡 养老保险全覆盖; 逐步实现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与新农合、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 医疗互助以及商业保险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 完善失业、 生育、 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逐步实现基金筹集、 政策待遇、 经办服务、 定点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五统一” ; 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改革公费医疗制度。

 (五)

 实现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突破

  19、 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全市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的有关要求, 坚持民主、公开、 竞争、 择优方针, 以选拔任用机制更加优化、 管理监督机制更加有效、 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更加科学为重点, 建立完善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

 开发园区和功能区

 的干部实行全员聘用制; 加大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任用力度, 完善部门与区县干部的交流机制, 拓宽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园区干部交流通道。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 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 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 机制灵活、 监管有力, 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 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0、 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工作部署, 按照政事分开、 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 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 以科学分类为基础, 整合资 —9—源、 明确功能、 规范管理、 改革运行机制, 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具体分类标准和目录, 结合南京实际,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 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针对不同类别实施机构编制、 人事管理、 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财政经费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推进事业单位综合设臵, 整合公共服务资源。

 推进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 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 组织实施

  21、 建立推进综合改革工程的领导机制。

 实行各级各部门(单位)

 主要领导总负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市综合改革领导小...

篇七: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有创投企业创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1、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有何优化? 答:创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对创投企业的要求较高,要求其内部决策快捷、灵活、高效。国有创投企业参与创业企业投资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还需要层层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中投资监管程序,决策链条相对较长。为此,试行办法将国有创投企业参股创业企业和创投企业的投资事项从国资监管机构特别监管类事项清单中剔除,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自主决策,通过实施简政放权,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国有创投企业决策效率,适应创投行业对决策效率的要求。

 2、 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在对创业企业估值作价有何突破和创新? 答:创业企业估值具有特殊性,采用市场价值类型和基本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难以充分发现创业企业基于研发投入、人力资本、商业模式等“软实力”的潜在价值,易产生资产评估价低于市场化创投机构估值的情况,一方面影响国有创投企业收购行为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低估创业企业价值的转让行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办法提出试行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即可采用非市场价值类型和基于合理假设条件、灵活选取评估方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使评估价值更符合

 创投行业实际,提升国有资本参与创投的市场竞争力。此外,对国有参股的创业企业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股东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创业企业股东会依法决策。

 3、试行办法对创业企业国有股权退出环节有何创新? 答:试行办法在特定领域拓展退出通道,对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需要国有资本进行引导和扶持的创业企业投资项目,国有创投企业事前约定退出事项,由国有创投企业逐级上报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退出时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实施,以体现国有资本对早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4、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的导向和目的是什么? 答:试行办法提出,建立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项目跟投机制,将国有创投企业高管和团队与投资项目的利益捆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降低项目投资运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5、国有创投企业跟投方式具体有哪几种?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试行办法提出三种跟投方式,一是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股权,这主要是考虑适应 目前市场化的主流 GP 模式,最大化地调动 GP 的积极性;二是鼓励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创业企业

 项目投资时以自有资金实施跟投,更好地把国有创投企业核心人员与投资项目利益捆绑;三是允许国有创投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投资项目,主要是激发国有创投企业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薪酬分配有何制度安排? 答:创投行业是智力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核心团队等高端人才的薪酬分配制度是其关键环节,深创投采用增量收益分享与绩效薪酬挂钩的方法有效地激发了企业活力, 市场化的主流 GP 模式,通过设定门槛收益率,享受 20%超额利润的方式有效激发了管理公司团队的积极性,为适应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 试行办法提出, 对国有创投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人员,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市场化方式确立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薪酬水平。

 7、试行办法对国有创投企业绩效考核有何制度安排? 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任务以及随之开展的绩效考核的制度安排与创业投资的组合投资、中长期投资的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创业投资的基本投资逻辑是以组合投资总体收益克服单个项目失利、以流动性强的资本换作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为基本运作模式,这就决定了创投领域的国有资本绩效考核需要从长周期来考虑;此外,除了经济价值目标,创投领域国有资本还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职责,为此,试行办法提出,对投入创投领域的国有资本,设定合理的最低预期回报率,更加强化长周期考核和综合考核,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强化任期业绩考核,综合考

 核评价国有资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篇八: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市国资办 2004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2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 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五)其他。

  第三条 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 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 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 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 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 不重不漏。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 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 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

  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改制单位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经中介机构审计 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是否建议核销及核销数额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审定的不良资产汇总表及明细表。

  (四)改制单位应对不良资产审定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 接受职工的查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改制单位应对公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职工意见等)做出书面说明。改制单位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上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

  (五)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改制单位上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的董事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别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 不良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经集体决议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汇总表、 分类汇总表和明细表、有关公示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查。

  第五条 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应采取逐笔清理、逐笔核销的方法进行不得按照总额比例法直接核销。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不良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改制单位根据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集体决议对不良资产作账销案存处理单独设账并作为会计账簿中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章 不良资产移交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职责 或者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内部相关部门承担所属单位改制中的不良资产处置职责。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改制结束后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九条 改制单位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必须全部移交 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但改制单位对移交的不良资产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义务。

  根据不良资产处置需要 在明确不良资产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交接双方可以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者在移交协议中签订委托代管条款 债权性资产可暂不变更债权主体。

  第十条 移交的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应与集体决议核销的内容一致。改制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并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接收不良资产时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对债权应及时发函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同时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本办法制定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对同类或单项单笔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应制订处置方案选择处置方式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采用拍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确需采用协议转让、回购等其他处置方式的由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第十四条 实物性资产的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实物性资产的评估价或重估价。经技术鉴定后对已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资产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的处置可采用信函催讨、 电话催讨、 上门催讨、 诉讼等方式。对已取得确凿证据催讨无望的债权 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作销账处理。

 对于无法全部收回但按一定折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以收回的债权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按折让后金额将债权处置变现并对该债权作销账处理。

  第十六条 股权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其协议处置价一般不得低于该股权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或该股权的评估价。

  第五章 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 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处置收入等。

  处置费用是指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中介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发生的处置收入与处置费用必须配比。处置收入必须专户存储。处置费用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专户中拨付。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 主管部门应将处置收益纳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产权转让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应按季编制已处置不良资产明细表、处置收入明细表、经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档案。

 不良资产核销与处置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 完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 主管部门应接受市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 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八)泄露商业秘密;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

  (十)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核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核销后 将不良资产整体移交到市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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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提示发行人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程序。

 风险提示(一)宏观和地区政策风险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是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二)债务规模增加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南京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该类设施的投资周期较长,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近三年,发行人负债规模分别为6,233,332.22 万元、6,525,894.91 万元和【7,163,264.17】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5.05%、54.79%和【57.31】%。尽管当前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如果未来发行人加大投资规模和融资规模,发行人债务水平也将相应上升,一旦发生市场利率波动,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产生显著影响。

 目录重要提示........................................................................................................................3风险提示........................................................................................................................4目录................................................................................................................................5释义................................................................................................................................6章 第一章 企业及中介机构主要情况..............................................................................7一、企业基本情况.................................................................................................7二、对应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情况.......................................................10章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情况................................................................................13一、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情况...............................................................................13二、信用评级情况...............................................................................................14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4四、投资人保护条款...........................................................................................14五、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情况.......................................................................15章 第三章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16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16二、合并报表范围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情况...................................... 17三、资产抵押、质押、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17四、对外担保情况...............................................................................................17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情况.......................................................................18章 第四章 财务报告........................................................................................................19章 第五章 备查文件........................................................................................................20一、备查文件.......................................................................................................20二、查询地址.......................................................................................................20三、查询网站.......................................................................................................20

 释义简称 释义公司、本公司 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 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资信评级机构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本报告、年度报告 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披露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章程 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报告期 指 2021年度法定假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假日)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章 第一章 企业及中介机构主要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中文名称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 南京城建集团外文名称(如有)Nanjing City Construction InvestmentHolding(Group)Co.,Ltd.外文名称缩写(如有)

 -法定代表人 李江新注册资本 200.15 亿元实缴资本 200.15 亿元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14 号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56 号邮政编码 210009公司网址 https://www.njcjjt.com.cn/电子信箱 njcjjt@njcjjt.com.cn(二)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姓名 商海彬职位 财务管理部部长联系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56 号电话 025-83110139传真 -电子信箱 11910493@qq.com(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2021 年 8 月 20 日,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聘请胡志刚、丁伯康同志担任外部董事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聘请丁伯康同志为本公司外部董事,聘期 3 年(2021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2021 年 12 月 17 日,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陈红同志任职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陈红同志任本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21 年 12 月 17 日,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周仪同志免职退休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免去周仪同志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职务,免职后退休。2022 年 1 月 25 日,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关于李江新同志免职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李江新同志不再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 年 1 月 30 日,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翁剑玉同志免职退休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免去翁剑玉同志本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职务,免职后退休。(五)独立情况1 、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发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发行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运营的能力。具体情况如下:(1)资产独立情况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的资产,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享生产经营资产的情况。公司没有以资产、权益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2)人员独立情况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具备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机构独立情况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监督及经营管理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也建立起了完善健全的组织结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层的领导下正常有序运转,独立开展工作。(4)财务独立情况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聘有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子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执行的税率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纳税;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5)业务独立情况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主营业务范围内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持续性的构成对控股股东重大依赖的关联交易;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其经济发展战略,审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2 、控股股东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不存在对发行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六)合法合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或发行文件约定或承诺的情况。(七)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的重大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发展目标、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八)债务逾期情况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有息债务逾期情况。二、对应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情况债券名称: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 5-1001 室签字会计师姓名 张铭、解斌主承销商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2 层联系人 赵维、宋大朋、景悍铭、闫迪晨联系电话 010-60836076联席主承销商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联系人 张淼淼、石凯联系电话 025-88810957存续期管理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2 层联系人 赵维、宋大朋、景悍铭、闫迪晨联系电话 010-60836076评级机构名称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 1 幢 60101

 债券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沪宜路叶城路口签字会计师姓名 施剑春、冯镇主承销商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层联系人 赵维、宋大朋、景悍铭、闫迪晨联系电话 010-60836076联席主承销商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联系人 张淼淼、石凯联系电话 025-88810957存续期管理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层联系人 赵维、宋大朋、景悍铭、闫迪晨联系电话 010-60836076评级机构名称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7 层债券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沪宜路叶城路口签字会计师姓名 施剑春、冯镇主承销商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2 层联系人 赵维、宋大朋、景悍铭、闫迪晨联系电话 010-60836076联席主承销商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联系人 张淼淼、石凯联系电话 025-88810957

 存续期管理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

篇十: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经营公司制度汇编

  目 录

 一 公司章程……………………………………………. . ( 2)

 二 议事规则…………………………………………. . . ( 14)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 14)

 2. 监事会议事规则……………………………………. ( 17)

 三 人事制度与管理……………………………………. ( 21)

 1. 人事管理制度………………………………………. ( 21)

 2. 参股企业派驻人员 工作报告制度…………………. ( 28)

 四 财务管理与投资……………………………………. ( 31)

 1. 财务管理制度………………………………………. ( 31)

 2. 委派会计制度………………………………………. ( 39)

 3、 投资与转投资管理制度……………………………. ( 41)

 五 行政管理制度………………………………………. ( 42)

 1. 办公管理制度………………………………………. ( 42)

 2. 办公区管理规定……………………………………. ( 45)

 3. 公文处理办法………………………………………. ( 46)

 4. 保密工作条例………………………………………. ( 48)

 5. 档案管理办法………………………………………. ( 50)

 六 经营性房产管理………. ……………………………. (53)

 一、 公司章程 为了 规范校有资产的管理, 规范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本公司、 南京邮电大学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 称、 住所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 称:

 南京邮电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全称: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 & Telecommunications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Corporation 第二条 公司法定住所:

 南京市新模范马路 66 号南京邮电大学内。

 第三条 公司是由南京邮电大学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南京邮电大学经营性资产的投资、 经营、 管理公司,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授权经营的校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授权范围内的校有资产经营、 管理、 转让、 投资, 企业及资产的托管, 资产重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出资人意愿, 以实现校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 的, 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 依托南京邮电大学科技、 人才、 信息等优势, 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 增资扩股、 收购兼并、 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 促进南京邮电大学教学、 科研与产业之间的结合,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二) 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所出 资企业的股东会并出 席股东会会议; 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提出派出的董事、 监事人选及提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建议等方式, 对这些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 投资活动

 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 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四) 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 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自 主经营、 自 负盈亏、 依法纳税。

 南京邮电大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

 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 依法享有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 。

 第九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 通过资本、 股权的管理和运营, 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进程, 促进所出资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 规章,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 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 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章

 公司出资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 可以以南京邮电大学的无形资产或持有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 起十日 内

 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四章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南京邮电大学, 事业法人注册号:

 132000000924, 以货币 资金50 万元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主管部门 批准南京邮电大学作为公司 的唯一出 资人, 行使下列权利:

 ( 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二)

 对公司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清算、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其中, 对公司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清算等作出决定前, 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 三)

 委派或更换公司的董事、 监事, 指定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 四)

 提名 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人选。

 ( 五)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

 ( 六)《公司 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承担下列义务:

 (一)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并提供对公司出资独立于学校财产的法律证明。

 (二) 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 主权, 不干预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学校编制人员 社会保障承担责任。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依照《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南京邮电大学行使股东职权。

 南京邮电大学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7 人组成, 董事会成员 由

 南京邮电大学委派。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南京邮电大学从董事会成员 中指定。

 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派可连任, 条件成熟时可设独立董事。

 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 不得担任董事。

 董事会既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又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南京邮电大学负责,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 有关规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南京邮电大学的决定, 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近期、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借贷以及为所属全资企业、 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等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 监督、 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 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七) 决定公司所持有国有股权的转让。

 (八) 对公司所出资企业的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 清算、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九) 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十二) 制订以下方案, 报南京邮电大学审议批准: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2、 公司分立、 合并、 破产、 解散方案。

 3、 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方案。

 (十三)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励。

 (十四) 南京邮电大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 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 并将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位董事、 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所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 四)、 (五) 、 (七) 、 (十二) 、( 十三)

 款所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其他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 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 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 。

 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 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 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遵守公司章程, 维护出资人利益, 按照《公司法》 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 董事、 总经理等高管人员 , 未经南京邮电大学同意,不得兼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离任时, 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承担所管理校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 未按规定向南京邮电大学报告财务状况、 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 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董事长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三) 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 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赔偿责任。

 (四) 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 违纪行为, 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 违纪责任。

 (五) 公司有《公司法》 第十二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 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董事本人有《公司法》 所禁止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 副总经理 1-2 人, 由南京邮电大学提出任免建议,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 不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本公司章程所列举情形者, 不得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 资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 配置。

 (五)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 提出投资、 股权转让、 收购兼并等预案。

 (九)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

 (十) 经董事长授权,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协议等文件。

 (十一) 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其分工,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 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当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 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 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 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 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 并承担相应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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