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篇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 号)、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 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按照 1 人 1 车配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 1 人 1 车或多人一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万元以内。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
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年或行驶里程达××万公里以上;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以内。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元以内,其他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一条 企业为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招待等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企业应按照《××××××》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平方米以内,其他负责人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个别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企业内部审批后,可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相关情况应在向××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时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企业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借办公用房未达标之名,增加新的办公用房面积。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俱配备应控制在××万元以内,严禁配置高档家具及高档办公用品等。企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除上级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必要培训外,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专业课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各类高收费培训项目,其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参照《××××》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企业负责人商务差旅需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或适当提高住宿标准的,须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 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超标及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和出国(境)天数,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负责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负责人与出国(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企业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
商务和外事招待时,招待对象××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分之一。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如实准确体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元(含酒水)。不得提供每 500 毫升白酒、每 750 毫升红酒售价超过××元的高档酒水。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国有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
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在控制标准内,须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商务招待对象是指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的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招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级领导出面招待的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元,其他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人均××元。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接待场所、陪同人数、接待标准等,严格参照《××××》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并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
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企业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工作。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得将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藏。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直接核销。企业要参照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核销标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三十四条 负责国际业务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费用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现金形式的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
第三十六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
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企业负责人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主要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其他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三十八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企业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三十九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培训、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 1 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集团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
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修订完善集团负责人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集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报××国资委备案。实施合并重组、出资新设的企业应于成立 3 个月内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国资委备案。企业应不断完善内部审批制度,对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事项,应明确条件、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境外子企业、参股企业中由集团管理的负责人,集团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分级分档确定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管理要求及标准。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副职负责人水平。
第四...
篇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 预算管理办法1. 总则
全面预算管理是以效益为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与预算考评等环节所构成的全面控制经营活动的一种计划管理方式。
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在公司系统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保证各项经营活动可控、在控,制定本办法。
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涉及公司的所有部门及主要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3.1 营业预算:反映经营决策的结果,主要包括:销售收入预算、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资本预算、融资预算等。
1.3.2 财务预算:反映财务决策的结果,主要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预测现金流量表。
1.3.3 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内容。
预算管理的任务 1.4.1 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及科学性; 确保预算执行中的可控性; 1.4.3 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分析和监督力度; 1.4.5在保证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争最佳的经济效益。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权责明确,归口管理; 2)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3)勤于分析、严于控制; 4)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2.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司综合行政管理部为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2.1.1 组织制订公司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方案; 2.1.2 下达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
负责汇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控制、监督各部门严格按照董事会下达的预算方案予以执行,负责整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异常的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2.1.4 提出预算指标的调整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预算的编制、审批和下达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3.1.1 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前提,以业务为导向; 3.1.2 实事求是,充分沟通,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1.3 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分级编制、反复审定”的方法进行,保证编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预算的编制:
公司综合行政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安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每年度全面预算应于前一年度 12 月份开始进行,于本年度 1 月底前结束,在此原则上可根据董事会要求时间提前编制。
3.2.2 在年度全面预算工作开始前,公司应根据董事会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并分解至各部门。
12月初,公司召开第一次预算会议,由综合行政管理部组织,由公司高管、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确定各部门主要预算目标、下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方法、要求、具体报审程序和时间计划,下发或确定预算编制的基础表格。各部门应立即召开预算会议,根据下发的编制方法、要求、程序和时间计划,开始组织本部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3.2.3.1 营销管理部负责编制销售收入预算、销售回款现金流预算和销售费用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性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市场预测情况,价格变动因素等编制年度销售收入预算,根据销售情况合理安排回款预算。
3.2.3.2 工程管理部、开发管理部、设计管理部根据年度工作节点计划分别编制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开发成本的年度预算及部门控制的各项管理费用。
综合行政管理部提出公司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薪酬预算,公司控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的支出。
3.2.3.4 综合行政管理部负责对上述部门编制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和还贷预算,财务费用支出预算,税金支出预算等。
3.2.4
12 月中旬,各部门将各自编制的基础预算提交综合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汇总,由综合行政管理部平衡调整后形成公司总预算初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12 月下旬,公司召开第二次预算会议,由综合行政管理部组织,由公司高管层、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公司总预算平衡稿,确定各部门预算修订方案。
3.2.6
各部门按照会议通过的本公司预算修订方案,立即采
用召集会议或者内部协调的方式调整本部门预算,调整预算的各部门于 1 月上旬上报综合行政管理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公司总预算草案。
3.2.7
1 月中旬,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预算草案后,上报董事会审议。
预算的审批和下达: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综合行政管理部下达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方案到公司各部门。
4. 预算的执行、分析与调整
预算的执行 4.1.1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已下达的各项指标。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各预算执行责任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保证预算目标的实现。
4.1.2 如遇特殊情况出现超投资或超预算,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并单独申请,按照授权,经总经理或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1.3 设立预算执行统计台帐。公司各部门均要设立预算执行统计台帐,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及时登记,每月与综合行政管理部对帐一次。
预算的分析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责任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全面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进行全面跟踪分析,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综合行政管理部根据各部门上报分析报告,定期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集团要求,每季度报送集团计财部。
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分成年度预算总量目标的调整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及时动态调整。
年度预算总量目标一般不应予以调整,因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预算指标的,由各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综合行政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调整申请、详细理由及依据组织初审和汇总形成调整草案后递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经最终批准后形成调整方案并下达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及时动态调整,在保证全年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前月份实际发生数,滚动调整后期预算金额。
预算总量目标调整的程序 4.4.1 由相关预算责任部门向综合行政管理部书面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讨论,主要研究调整的项目、原因、时间、额度等要素,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董事会批准,批准后由综合行政管理部编制调整后预算并下发。
4.4.2 每次预算调整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以留下调整痕迹,注明调整时间、具体执行时间和具体调整说明。
4.4.3 年终预算考核以调整后的最后版本预算为考核标准。
4.4.4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根据预算完成情况对原预算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应基于预算本身合理误差范围内,不属于上述对年度预算总量目标进行的根本性变更。这种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及时动态调整主要是通过定期预算例会完成的。具体要求如下:
4.4.4.1 每月末,各责任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范围提出本部门下月用款资金计划,报综合行政管理部汇总。
4.4.4.2综合行政管理部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平衡资金。
4.4.4.3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资金计划为下月实际安排的资金预算。
4.4.4.5 各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应按照公司开发进度合理安排,不得超年度预算目标。
5.预算的控制、监督与考核 公司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是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5.1.1 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5.1.2 严格控制下达的各项指标的实际发生额,未经批准程序不得超支; 5.1.3 时刻关注各项指标,随时与各部门及分管副总沟通、协调,保证投资各成本项目和各预算指标的可控性; 5.1.4 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支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综合行政管理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稽核制度和手续,做好日常监督,对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
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应纳入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对超支或预算外费用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式审批程序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预算管理的,由综合行政管理部提出考核建议并由总经理最终裁定。
6.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 xx 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本办法由综合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资规〔2011〕 4 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省出资企业:
《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经湖北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 二十五日
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 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 控股子企业( 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
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 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出 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
制定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 -
( 二)
组织开展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资产统计、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 三)
督促、 指导省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四)
依法监督管理省出资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 五)
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鄂国资纪检[2009] 405 号)
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 六)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出 资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
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 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 二)
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 三)
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 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四)
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鄂国资纪检[2009] 405 号)
规定, 负责或者配合省国 - 2 -
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 五)
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 六)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出 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 联营、 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 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 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 地区)
法律,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省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省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 兼并境外上市公司 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防范经营、 管理、 资金、 法律等风险。
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3 -
第九条 以非货币 资产向境外出资的, 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 资形成的产权应当 由省出 资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 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省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 依法办理委托出资、 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 规范离岸公司 设立程序, 加强离岸公司 资金管理。
新设离岸公司的, 应当由省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 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 标, 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 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 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 常监控。
具备条件的省出资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 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 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 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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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 明确决策程序、 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 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 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经批准从事境外期货、 期权、 远期、 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完善风险管理规定, 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 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工作纪律、 工资薪酬等规定, 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省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
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 省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 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省出 资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出资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 变动、 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加强风险管理, 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 切实加强境外国有 - 5 -
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发展[2010] 5 号)
和省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 加强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经股东( 大)
会、 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 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 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 遵循省出 资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
不得为其所属省出资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 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 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 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 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大额资金支出 和调度应当 符合省出 资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 行, 不得以个人名 义开设账户 , 但所在国( 地区)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企业账户 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 - 6 -
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 在符合所在国( 地区)
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及时、 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 完整、 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 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暂不具备条件的, 由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 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明确境外出 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 职责权限、 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 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 大)
会会议。
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 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省出资企业核准:
( 一)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 二)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7 -
补亏损方案;
( 三)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 四)
收购、 股权投资、 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 五)
对外担保、 对外捐赠事项;
( 六)
重要资产处置、 产权转让;
( 七)
开立、 变更、 撤并银行账户 ;
( 八)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 导致省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 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应当立即报告省出资企业; 影响特别重大的, 应当通过省出资企业在 24 小时内向省国资委报告。
( 一)
银行账户 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 二)
开户 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 三)
重大资产损失;
( 四)
发生战争、 重大自 然灾害, 重大群体性事件, 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 五)
受到所在国( 地区)
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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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当 将境外企业纳入省出 资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 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 综合评判省出资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 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 按照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 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 结构、 变动、 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出 资企业应当 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 责人的考核评价, 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对省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出资企业应当 - 9 -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
违规为其所属省出资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出借银行账户 ;
( 二)
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 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 三)
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 四)
会计信息不真实, 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 五)
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 六)
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 七)
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省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
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 四)
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出 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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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境外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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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各市州、 直管市、 神农架林区国资委( 局、 办)。
湖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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