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调解职场纠纷6大诀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调解职场纠纷6大诀窍,供大家参考。
调解职场纠纷的6大诀窍
调解纠纷是机关干部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也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而对机关干部调解纠纷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调解纠纷的内容和原则,不断提高调解纠纷的技术水平,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调解纠纷的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机关经常遇到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目标关系的纠纷:目标有大目标和小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共同目标和各自目标之分。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和认识上的不同,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对待上述几方面的目标之间的关系,造成因小失大,求近弃远,忽视共同目标,导致了目标关系方面的各种纠纷。
(二)利益关系的纠纷:包括个人与集体、条条与块块,条条与条条,块块与块块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其实质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共同利益与各自利益的矛盾。由于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的影响,致使有些单位和个人寸利必争,互不相让,造成纠纷,影响工作。
(三)权责关系的纠纷: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改革的进行,机关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在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划分尚不科学,整体结构功能尚未配套的情况下,难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凡此种种,再加上部门之间,人际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工作中随时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处理不当,便产生各种大大小小的纠纷,轻者造成不快,影响团结,重者激化矛盾,导致冲突,使工作无法开展,因此,对纠纷,不可轻视,应积极加以调解。
二、调解纠纷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调解纠纷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和认识问题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架设沟通桥梁的前提,也是实施公正调解的基础。调解工作之初,要从千头万绪的矛盾中理出头绪,透过现象看清实质,促使矛盾妥善解决,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如果违背这原则,单凭良好愿望和满腔热情去调解纠纷,就会误入主观主义的迷津,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更加复杂化、尖锐化,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增加难度。因此要做好调解纠纷工作,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的原则:政策和法规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是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行动的准则,也是调解纠纷的准则。我们在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政策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调解的最终结局,决不能有悖于党的政策法规。要做到这一点,调解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政策水平.
(三)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调解纠纷的出发点和归宿。调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化解矛盾,促进平衡,增强团结,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以实现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调解者的大量工作,应当是不断地帮助和启发被协调者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遇事从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在个人和局部利益上患得患失,自觉地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各自的目标服从共同的目标,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四)公正合理的原则:这是检验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调解结果得以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公则生威,正则压邪,合理则气顺。”处理问题时,只有出以公心,才能明察公断,处理得当,使被调解者心悦诚服。切忌在调解工作中先入为主,带私心杂念或感情用事,凭个人的好恶随意裁决。更不能偏袒报复,有意徇私。只有也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才能使调解工作得到满意的结果。
三、调解纠纷的方法
调解纠纷要有鲜明的原则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艺术性。具体事物具体分析,不同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
下面列举几种常用方法供选择。
(一)硬调解:就是运用各种法规、规范约束各方的行为,使之步调一致,行动统一。其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调解都必须有一定的依据,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凡政策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或有关领导已下达有关指示和命令的,就必须坚决执行,而不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必须运用硬调解的手段,及时果断地加以处理和解决,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行要行得通,止要止得住,但是,这里硬调解的“硬”,是指政策法规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不等于官僚主义式的强迫命令,也绝不意味着调解者态度生硬,借“尚方宝剑”以势压人。同时,还要注意依照权限办事,切实避免滥用职权。
(二)软调解:即运用舆论的力量、思想工作的威力和协商处理的方法,说服各方,顾全大局,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谅解、信赖和支持,化“对立”为“统一”。软调解的特点是思想领先,启发自觉。其实质是一种心理或思想调解。特别对处理一些关系到经济利益冲突和工作矛盾时,要晓之以理,说服教育,化解矛盾,融治关系。因此,这就要求调解者不仅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还要多学一点辩证法,多懂一点心理学,以增强个人涵养。只有这样,解决纠纷时才能提出有理、有力、有节并易于被纠纷的各方所接受的处理方案。在调解纠纷中,硬调解与软调解这两种关系往往配合使用。软调解是硬调解的基础,硬调解是软调解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三)明调解:即利用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进行协商,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当面协商解决,达到协调一致的目的,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协商对话制度,是十分有效的调解方法。明调解的办法是把话谈在明处。它有利于沟通思想,消除误会,融治关系,集恩广益。搞好明调解,要掌握好调解程序,抓好三个:是做好调解前的准备,明确调解的内容和目标制定好调解计划,确定调解的单位和个人。对调解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和研究,弄清矛盾的焦点。先个别征求意见,如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不要匆忙开会。二是做好调解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在正式开会拍板定案时,提请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在大家意见基本一致时,再做出决定。三是要抓好调解后的落实,必要时跟踪调查,看各方是否按纪要或协议办理,对在执行中发生的新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直到完全落实为止。
(四)暗调解:即利用非正式场合进行调解。对纠纷比较复杂,不宜公开调解的问题,应采取暗调解的方式,暗中周旋,待时机成熟时再转入明调解。暗调解的特点是被调解各方背靠背,互不见面,靠调解者在中间穿针引线,传递信息,疏通关系,最终促使矛盾各方放弃己见,消除戒心,握手言欢,和衷共济。暗调解运用得好,能起到其他调解方法起不到的作用。在暗调解中,要有一套沟通上下,融通左右的本领,要掌握传话艺术,只传那些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话,多做“说合”工作,不要拨弄是非,引起矛盾激化。明调解和暗调解实质是选择调解场合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明和暗两种调解办法,也是互相联系,配合使用的。暗调解是明调解的准备,明调解是暗调解的继续,等条件成熟时,暗调解又可变为明调解。
(五)冷调解:即运用冷处理的方法解决纠纷.这种方法多运用于人际关系的调解。冷调解的特点是避其锋芒,以柔克刚,达到调解目的。心理学告诉我们,人是感情与理智的结合体。当人的情绪爆发时,往往会失去理智,出现心理失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操之过急,而应采取热心肠、冷处理的办法,待对方情绪稳定、头脑冷静、恢复心理平衡后再出面调解,这样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冷处理调解时,调解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自身的心理协调,要有大将风度,沉着老练,以静制动,稳中取胜。如在处理激烈纠纷等些敏感的问题时,一般应采取冷调解的办法,在纠纷双方情绪激愤,“剑指弩张”的时候,如果仓促表态,往往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有时甚至一言失口,被某一方揪住不放,卷入纠纷而不能自拔。如果首先做好稳定情绪、控制事态的工作,待冷下来之后,效果就好得多。
(六)热调解:即用“热加工”方法解决纠纷。这种方法也适用于人际关系的调解。热调解的特点是掌握火候,趁热打铁,一举成功。解决纠纷的过程,纠纷双方思想情绪总是在不断地波动和变化。调解者要善于捕捉对方思想变化过程中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一瞬间”或“一刹那”,“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当被调解者各方思想已通,都表现出积极主动的热情和意向时,就是调解的最佳时机,调解者切勿疏忽和迟疑,要抓住这个火候,紧锣密鼓,一鼓作气,促其成功。
冷调解和热调解的实质,是选择调解时机问题。这两种调解方法的运用,要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关键在于掌握时机,“火候”已到,就要“快刀斩乱麻”,当机立断,拍板定案.“火候”未到,则应“稍安毋躁”,善于等待,这两种方法如能运用得当,调解工作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上述六种调解纠纷的方法,说到家都是矛盾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虽说“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若能“防患未然”,则更是协调工作的上策。因此,协调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应是立足于建立各个部门在工作、权力、利益各个方面的相互制约的内在机制。如明确各家职责范围,健全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程,建立协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以期达到各方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不断提高透明度。通过这种机制来实现“自我协调”,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或杜绝各类纠纷的发生.变“离心力”为“向心力”,变“惰力”“阻力”为“动力”与“合力”,推动我们的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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