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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6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17 14:00:0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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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6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对违纪者的 组织处理 圈 口后 祥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检查工倌条例》规 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 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核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 理。一是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 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 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 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 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 任的,应予立案,作进一步深入调 查;三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 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 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本文所讲 的“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有轻 微违纪行为,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 违纪者所作出的处置措施。

 在案件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 按程序向党组织建议并决定对被 调查的涉嫌违纪者实行的“停职检 查”和?责令被调查人停止其违纪 为”、“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 其违纪行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临时性查案措施,不属于组织处理 的范围。

 案件审理结束后,党组织对情 节轻微的违纪者给予“党内批评教 育”,“在党的会议上作检查”、“党 内通报批评”等教育方法也不属于 组织处理的范围。

 一、 组织处理的意义及作用 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早 在 1993年全国省市区纪委书记监 察厅 (局)长会议上就明确提出:

 “我们怎么样把党政干部的纪律处 分同组织处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 我们监督机关的威慑作用,这也是 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有 的干部违纪违法又够不上纪律处 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考察干部 时,群众对他好话不多,咱们去他 还不怕,他知道查不出什么大问 题,对这样的人光靠纪律处分是不 够的,还要靠组织处理。⋯⋯把组 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双管齐下,那我 们的威慑力就强了。”这段话生动 地道出了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尴尬,

 也深刻地指明了组织处理手段的 重要性与必要性。后来他又多次谈 到要善于运用组织手段处理违纪 案件。在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 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他又重 申了这一观点。他说:“纪律处分和 组织处理都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 施。”“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是好 的。” 目前。组织处理工作,在我省 还缺少实践经验,但通过以往办案 体会,可以推测到有以下意义:

 — —运用好组织处理手段,是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 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具体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 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这个反腐倡廉工作的 “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是多年来开展这一 专项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必须坚 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就“党政齐抓 共管”和“部门各负其责”来说,在 查办案件工作中,就有许多具体工 作可做,如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 知情人的教育,为调查组提供必需 的办公条件,及时提出本级党组织 对案件的审查处理意见等。如果对 违纪者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就 应由党委的组织部门办理,党的纪 检机关就不能越俎代庖。这样,才 能克服纪检机关与腐败势力孤军 作战的状况,开创党委统一领导协 同作战的新局面。

 — —运用好组织处理手段,有 利于区别不同案情,做到处理恰 当。查办违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处理恰当”有丰富 的内涵,不是单纯的处分恰当。既 包括纪律处分,又包括组织处理;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既包括政治处罚(如纪律处分,取 消荣誉称号)又包括经济制裁 (如 收缴违纪所得,降低职务和级别 的工资档次)。可见,对违纪行为 情节轻微者,不实施纪律处分,而 给予组织处理,正是实事求是和 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办案原则 的具体体现。“处理”是查办案件 的归宿。为广大党员及违纪者本 人所关注。只有“处理恰当”了,才 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所办案 件才经得起历史的经验。

 — —运用好组织处理手段,有 利于教育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 念。对违纪者增加一种组织处理 的教育手段,无疑是纪检工作认 识深化的标志之一。组织处理与 纪律处分相比较,有其独特的作 用。对于涉嫌违纪者,它具有“亮 黄牌”的警示作用,对于轻微违纪 者,具有“软着陆”的告诫作用,对 “打擦边球”的侥幸者具有清醒剂 作用,对 “漏网之鱼”者具有威慑 作用。办案实践表明,那种明知故 犯的违纪者在党内毕竟是少数,

 多数同志是平时埋头业务,不注 意纪律条规的学习,导致纪律观 念淡漠,糊里糊涂地犯了错误,令 人惋惜。因此,对那种错误轻微的 初犯者,应立足于教育帮助,宜给 组织处理的,就不给党纪处分,给 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不失为 一种爱护挽救同志的好办法。毋 庸讳言,确有一部分严重违纪者,

 由于作案伎俩狡猾,或其他因素 制约,难以查清结案,先作 “组织 处理”以观后效,如果自鸣得意, 继续违纪,新账旧账一起算,再严 加惩处就是了。通过 “组织处理” 方式,把犯有轻微错误的违纪者 与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的 人区分开来,有利于化消极因素 为积极因素,更好地执行“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 —运用好组织处理手段,有 利于纪检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要 案件。当前违纪案件出现了经济 案件多、串案窝案多、违纪与违法 犯罪相交织的新特点,以电脑为 作案工具的智能犯罪也不鲜见。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形势和艰 巨任务,纪检机关必须调整斗争 方略。运用好组织处理这一手,才 有利于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毛 泽东同志的军事思想之一是集中 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如果对信访 举报。不分有无可查性,都调查初 核,必然分散办案力量,还会给严 重违纪者以喘息之机和负案遁逃 的空隙,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和效 率。如果对违纪线索的初核进行 科学的分工,案件查清后又恰当 地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无疑会增 强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办案 队伍也有学习总结休整提高的时 间。

 二、实施组织处理应注意的 问题 组织处理不同于纪律处分。

 从惩治手段讲,纪律处分重,组织 处理较轻;从办理程序讲,纪律处 分较繁,组织处理较简。就结案后 的后续工作讲,纪律处分还要受理 申诉,而组织处理就不存在这个问 题。目前,有关运用组织手段处理 案件的政策规定尚在制定过程中, 如何运用好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两种手段,是纪检机关和党委组织 部门的共同话题,应共商办法。笔 者认为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不要滥用组织处理,防 止出现执纪偏宽的倾向。组织处 理手段较之纪律处分手段而言, 具有手续简单,结案较快,思想教 育工作好做的特点。对纪检机关 来说,要防止对涉嫌违纪者草率 调查、轻率提出作组织处理的建 议。不下功夫深挖细查。对组织部 门来说,要防止将正常的组织调整 工作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组织处 理工作混淆实施,扩大或缩小 “组 织处理”的范围,出现是非不分,皂 白不辨。因此,应严格遵循 “组织 处遗” = 夯 { 程序,防止“组 织处理”的滥用。

 (二)防止互相推诿,搞好组织 处理中的协调配合。组织处理的 意见。通常是由纪检机关向党委提 出建议报告,待党委作出组织处理 决定后,再由组织部门按有关程序 办理。为了加强纪检机关与组织 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纪 检机关在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 议前,应正式书面征求组织部门意 见。并移送有关材料。必要时,党 委分管领导应召开有纪检、组织参 加的联席会议,做好统一认识工 作。组织部门在收到组织处理建 议后。应在一定日期内作出组织处 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向纪检机关 书面通告。在讨论具体案件时,无 论是纪检机关,还是组织部门,都 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都要认真 学习和正确运用纪律条规,都要克 服消极依赖或被动服从的思想,切 不可推诿扯皮。

 三、关于组织处理方式的建议 组织处理既然是对轻微违纪 者这一特殊对象的一种组织处置 方法,在组织处理方式的称谓上,

 除有别于纪律处分的种类外,还应 当有别于组织部门的日常调配任 免工作。可以设谪离、改任非领导 职务、责令辞职、降职、罢免五种。

 不宜用调离和免职的称谓。因为,

 调离与免职是组织部门的日常工 作中的正常手段。如果都叫 “调 离”和“免职”,容易在群众中引起 误解和猜疑,既不利于组织部门日 常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组织 处理的警示作用。

 (编校:徐青山)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篇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执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座谈 发言材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为新时期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效衔接提供了重要遵循,对贯彻落实新时代组织路线、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抓好组织处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以“三性”提“三度”,确保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取得新成效。

  突出针对性,真管真严画出“硬杠杠”,提升组织处理“精准度”。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将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具体针对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出来的 16 种情形及兜底情形进行严明的处理问责。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突出真管真严,对标对表抓实干部监督工作,切实提升组织处理针对性和“精准度”;同时,要

 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宣传培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四大问题表现出的 16 种情形及兜底情形认真学习领悟,画出思想红线、筑牢行动底线,使之成为党员干部遵章守纪的“硬杠杠”,确保做到心中有畏、心中有戒、行有所止。

  突出程序性,敢管敢严上牢“紧箍咒”,提升组织处理“严密度”。一套科学严密的程序是确保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了“四个坚持”的工作原则,为程序实施把准方向、亮出底线;同时又在具体的处置程序上明确了“四个环节”、从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研究决定到宣布实施都突出了集体研究决定,充分保障了被处置干部的权益。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突出敢管严管,在学深悟透中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程序,突出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既抓早抓小又防微杜渐;同时整合各类监督资源,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延伸监管触角,提升监管实效,切实提升组织处理的严密度和威慑力,为党员干部上牢组织纪律“紧箍咒”。

  突出导向性,长管长严筑牢“防火墙”,提升组织处理“实效度”。《规定》既坚持了严格的标准,又突出了防微杜渐、治病救

 人的鲜明导向,体现了以实效为价值追求的的初衷。《规定》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一竿子”打死一批人,而在于通过组织处理部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既起到威慑作用,更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筑牢遵规守纪的“防火墙”。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关心爱护激励,既要有长管长严的韧劲,又要突出“干部之家”的家长作风,对党员干部多一些关爱和包容,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实提升组织处理的“实效度”,激励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不断凝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懈奋斗的人才力量。

篇三:《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落实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座谈 发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 19 条,对于组织处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提供了根本保证。

 读懂组织处理“题中义”。组织处理,根本在人。《规定》第七条,列出了领导干部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 16 种具体情形,其核心要义,通俗来讲就是要让各级干部好好做人,认真做事。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落实者,位置关键、身份特殊、责任重大,如若没有红线约束,一旦思想出现滑坡,必将会对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惟有学懂弄通做实《规定》,将党纪国法奉为圭臬,才能持续焕发党的精神活力,在新时代凝聚奋进、开辟新的伟大征程。

  筑牢作风建设“防护墙”。思想作风的好坏,是党的事业能否正常健康发展的关键。近期央视播出的《扫黑除恶》系列片中,副市级干部徐长元名下仅被查封的房产就有 2714 套,其腐败程度令人瞠目结舌。腐败的种子一旦种下,就会深深扎根在人脑人心之中,饮血啖肉,最终让人麻木。思想作风建设,是每个干部的入门课、必修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规定》中将思想作风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加以规范,就是要进一步卡紧制度笼子,从严监督干部,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人人干净做事、事事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

 勇做干事创业“领头羊”。《规定》明确,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已经履职尽责的干部,可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这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探索的鲜明导向,目的就是让愿做事、敢做事的干部有干劲、有舞台,让那些敷衍塞责、庸懒散拖的干部红红脸、出出汗,问题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新时代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是攻坚克难的干部,而不是畏首畏尾的干部,需要的是敢于担当的干部,而不是怕担责任的干部。我们要以敢闯敢试的胆略和气魄,勇跨刀山火海,力蹚险滩暗礁,一往直前,永不懈怠,做新时代发展的开路人。

篇四:《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遵守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心得 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供了有力保障,对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提供了重要遵循。广大党员干部当比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自觉在思想上划出政治、纪律、作风三条红线,切实筑牢立身之本,绷紧思想之弦,砥砺严实作风,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执着,推动自身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划出政治“红线”,提升政治能力,坚决筑牢立身之本。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也是履行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重要前提。《规则》第七条针对党员干部政治表现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以及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广大党员干部当比照这些负面清单,自觉在思想上划出政治“红线”,将自己的言行举止控制在合规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在提升政治“三力”上下功夫,坚决筑牢立身之本,要立足于加强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着力锻炼从政治角度上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学习与实践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练就一双政治慧眼。同时,还

 要将讲政治的要求自觉从外部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行动上、贯彻到工作中,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划出纪律“红线”,增强纪律意识,时刻绷紧思想之弦。党规党纪是全体党员活动的边界,一切行为都应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限度内。在《规定》中有三处提及“党纪政务处分”,明确强调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这些规定无疑让监督利剑的威力更胜、震慑效果更强。心如水之源,源清则流清,心正则事正。广大党员干部当比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纪律“红线”,要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坚持学之愈久、知之愈明、信之愈笃,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的过程中做到行之愈坚,使自身的行为愈加规范。要经常揽镜自照,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为镜鉴,自觉“吾日三省吾身”,主动“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在“不敢”“知止”的氛围中,时刻绷紧思想之弦,让廉洁常驻于心、自律常随于行。

 划出作风“红线”,强化作风建设,努力践行严实之道。人心向背看作风,当年“日穿草鞋,夜打灯笼”的苏区干部唤起了工农千百万、“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锤炼出了一支所向披靡的人民军队。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身上的不良作风任其发展,就会在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一堵无形的围墙,从而隔断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此次出台的《规

 定》,明确提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员干部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被群众看在眼里,进而在心里留下党风的印记,逐渐绘出党的形象,其好和坏取决于党员干部表现的优和劣。广大党员干部当比照《规定》中所指出的作风方面的问题,自觉在思想上划出作风“红线”,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从“严”上要求自己、向“实”处谋事着力,在生活中坚决抵御各种消极颓废、低级趣味的诱惑侵蚀,在工作中坚决摒弃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行为现象,用实际行动把党的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党的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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