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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1-05 12:50:05 | 浏览次数:

最新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

最新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主导、分级负责、公*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最新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三级乙等(含三级乙等)以下等级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拟作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的,应将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作出三级甲等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最新版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3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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