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走形式18篇
审理工作走形式18篇审理工作走形式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理工作走形式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审理工作走形式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
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
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
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
篇二:审理工作走形式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泰和殿。"本站站今天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有所帮助!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有的基层在作出處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变相职务晋升;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
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三、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工作规范化水平。(二)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
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成效。应实行案件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反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重要意义,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既应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并做好宣布工作,形成震慑,实现"不敢腐"的惩戒功能;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还应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实现"不想腐"的教化功能。(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审理工作应坚持从政治上把握问题,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是腐败等问题列入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等方面均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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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应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面对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选择精兵强将充实到审理队伍中来。在配备审理人员时,注重选配有实战经验、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同时应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应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加强精准指导与对口帮扶。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与探讨,多措并举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党的十九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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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__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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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
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xx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__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__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__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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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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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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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
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二)区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依旧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案,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知识、技能显得落后;新同志"吃书本",系统培训少,实践经验不足。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案件审理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知识上应是"复合型",在能力上应是"多面手",在效率上应是快节奏。要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要熟练地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要熟悉相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知识;既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要有独立审案的能力和协调能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正确意见,又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有务实、苦干、严谨、细致、慎重的工作作风,要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创新的精神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要在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综合效应。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认真分析违纪原因,总结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挖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使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审理工作走形式
审理室工作总结
审理室工作总结审理室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22年审理室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会议精神,在上级审理室和县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职责,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紧密联系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把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中国监察》、《纪检监察报》等党报党刊,学习《干部素养读本》、《落实重于一切》等书籍。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条规和案件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并且认真总结学习经验和学习体会,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依纪审理案件审理室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今年上半年,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7件,处分7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处分1人;开除公职处分2人。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案件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
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三、积极开展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作为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
懈。认真解答关于案件的咨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业务指导的重点放在准确认定违纪性质上,继续加大对基层自办案件的协审力度,确保全县所办案件的整体质量,进一步推行“乡案县审”制度。
我室对全县各乡镇纪委进行划分片区,针对每个片特点,召开座谈会,学习政纪党纪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共同提高我县审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使乡镇纪检工作得到扎实有效的开展。
在深入基层进行审理业务指导的同时,认真总结基层纪委工作中的新做法及新经验,共同探讨在审理工作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努力写出些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文章。
四、在做好审理业务工作的同时,服务大局,服从领导的安排,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一是按时完成市纪委布置的案件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业务调研任务;二是积极参加“三双”惠民活动;三是对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今年上半年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以后工作中,增强学习意识,抓审理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审理水平、创新审理工作思路、完善审理监督机制,力争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扩展阅读:审理室主任思想工作总结思想工作总结我叫某某,男,35岁,大专文化程度,199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3月调县纪委工作,某年某月份被组织任命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近年来,自己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自办案件的审理和乡镇案件的代审、协审工作,切实抓好基层案卷质量和全县案件数据管理上报
工作。现就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
届三中全会及中纪委
规范,审理工作定性量纪更加准确。四、廉洁从政,树立纪检干部良好形象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自己时刻以《党章》、《廉政准则》、廉洁自律等各项规
定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单位团结同志,在外出办案中,能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决不办人事案,关系案,油水案,公正执纪,严以律己,几年来,共拒吃请十余次。
总之,自己在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差距,我决心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为动力,不骄不躁,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党的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22年7月18日
篇四:审理工作走形式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审的工作机制可能会对审理效果产生影响。目前的案件审理大多是内部审,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体现着一种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把关的职能,而不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审理的作用有时会受到这种内部制约机制的影响。
二是书面审的工作特征可能会对审理效果产生一定影响。审理部门所审的案卷一般都是调查组调查结束后,经整理后移交的,书面审的审理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检查部门的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检查部门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基础。在当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常会遇到检查部门提供材料不全的问题,所移送的材料不一定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书面审可能有些问题就发现不了,进而影响审理效果。
三是条规滞后对审理工作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一些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等对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新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公务员人员,哪些人可以参照处理界定不明确,导致不少工作被动。
四是业务知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审理干部知识面不广、素质不高,对案件还停留在传统认识上,对常规案件审起来得心应手,但对如证券、计算机网络等方面违纪问题的审理捉襟见肘,影响了审理的效率和结果。
篇五:审理工作走形式
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为了提高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二、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三、案件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组成。局法制部门承担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对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审委办负责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接到案件全部材料后三日内进行。现场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送审委办审核备案。六、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审委办必须提前将书面材料送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七、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八、对于拟罚款数额在省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以下的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对于拟罚款数额超过省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的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进行集体审议。九、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十、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决定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取证处理。对个别争议较大的案件,主任或副主任有权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阅卷后再行讨论。十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秉公办案,对所讨论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十二、案件承办机构在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汇报讨论事项时,应当做到层次清楚民、条理分明、语言规范、表达准确。十三、审理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讨论笔录》,对每个成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会议主持人的归纳意见,要如实记录,会后可根据需要拟定会议纪要。十四、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承办机构如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对案件进行复审的,可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复审。十五、审委办一般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十日
内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十六、审委办和法制部门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听证由法制部门负责人主持。十七、审委办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作、副主任;必要时,可以现次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十八、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遵守审议纪律。十九、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案件审理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形成书面材料。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审理工作走形式
_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一发进行审查的经济监督。我国《工会法》第44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经审工作的作用。
二、工会经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认识到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现下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各方集思广益共同改进。
(一)领导重视支持问题。
目前,部分基层行政领导和工会领导对工会经审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工会经审工作重视、支持力度不够,将工会经审工作视为一种形式,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将工会经审组织的任务理解为协助拨缴工会经费,有的认为工会经济活涉及金额不大、资产量少,没有审查的必要,认为经审监督是多此一举。
(二)经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审计工作中,由于人员配备不够精干,影响审计作用的发挥。一是县级工会人员编制少,经审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来兼任,经审办和审计组成员都是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人员兼任,没有一个专职的经审干部。二是部份干部工作变动,未及时补选或长期空缺,影响经审作用的发挥;三是绝大多数基层经审组织没有专职的审计人员,并且经审人员中精通财务、
审计专业知识的较少,业务不熟,在审计过程中难以揭示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三)经审制度落实不到位。
虽然工会经审工作年年在做,但多数都只是浮在表面,存在“走形式、摆样子”的现象,临到检查的时候,材料大补特补,审计报告往往不规范全面,延伸审计也不够,在遇到问题时避重就轻,有意护短,成绩谈得多,问题谈得少。加上,部分工会领导班子对经审工作关心程度不够,对工会审查审计的情况不甚了解,经审会对工会制度制定和修订参与度不够,经审工作制度落实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总体上来说,工会经审制度都未落实到位。
(四)审计质量和监督力度不够,审计质量不高,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工会没有独立帐户,大多挂靠行政帐户或列一个明细科目;二是县级工会经审委员会没有奖、罚权,工作中缺乏制约性、权威性、激励性,对查处的问题和建议不够重视,致使审查意见难以落实。
三、对策措施
(一)首先要抓认识,解决部分领导干部的“不重视”思想。
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对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形成共识,明白为何要审。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领导和行政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经审作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工会领导和行政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消除“经审工作可有可无,经审会就是专门挑毛病”的偏见,使其真正认识到经审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是对工会干部和行政领导的爱护。
(二)严格设置专门经审组织,不断提高工会经审队伍素质
遵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设置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经审组织的完备网络,挑选具备专业知识并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正义感、荣誉感,拥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公正严明、以身作则素质的人员从事专门经审工作,在工作中重视对现有经审人员进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不断完善和丰富经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升经审人员综合素质。
(三)完善经审制度,加强执行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经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积极主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经常研究工作予以指导。不断深化经审工作制度,加强经审队伍建设,加大经审会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参与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经审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办事,依法开展工作,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把工会审计制度、经审会和经审办工作制度结合在一起,及时完善工会资产安全制度,及时调整与现行国家和工会财经法规不一致的制度。逐步建立考核机制,量化指标,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业绩、奖励直接挂钩,形成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纠的约束机制。
(四)设置工会独立账户,保障工会经审组织工作。
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同时增加了“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确立了经费独立、国家监督的工会经费管理和监督体制。经费问题是做好经审工作的基础,要单独设立经审专用经费账户,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由经审主任一支笔签报;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经审工作中所需
的硬件设施,以提高经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建立工会经审干部奖励机制,以激励经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鉴于工会经审工作改进是一个过程,经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还需一定时间,而外部审计具有比较完备的审计知识和经验,因此可适当邀请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经审工作。一方面在与外部经审人员接触中,可以指导本单位经审人员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解决本单位工会经审工作问题。
2022年月日
篇七:审理工作走形式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
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
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
“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县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
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二、县及县以下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的有专职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但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即使再增加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因此要分散不少的精力。三、规定不配套工作中操作难。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
以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还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该规定亦同时废止。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暂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可以比照的依据,因此,成为了一个空挡。调查完结,审理定性,却没有准确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理,使审理陷入难堪和无可奈何。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追究非党员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违纪责任的唯一规定,但其中所规定的违纪数额与处分档次与《刑法》比较起来,显得标准偏底、处分偏重,也使审理工作在量纪上有些被动.四、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
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作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前置关口,作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督促执纪到位、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一是加强领导,特别是委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应当从审理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当好参谋,全面客观的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一方面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快速成长。三是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为他们准确理解政策和在案件
处理中正确运用发挥指导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党纪案件申诉复查制度,政纪案件申诉复审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乡案县审"制度,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审理保密制度,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五是多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探索壮大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方式.纪检监察工作大的方向上级定了,相关条规也逐步完善,但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基层的特点,只有多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不务正业"的现状,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能作用,抓好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六是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理工作研讨,加强经验交流和工作研究。审理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方面,横纵向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不多,如果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由各级纪委审理室进行调研,然后聚在一起研讨,取长补短,发挥优势,就可能开创一个好的工作机制,上级审理工作也就能够实现一年一个新台阶。七是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审理业务指导》的内容,更
好地发挥指导作用.《审理业务指导》作为审理部门的一个专门期刊,给审理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其内容,适当的扩大发放面,使之更好的发挥宣传、指导作用.
篇八:审理工作走形式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
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
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依据;(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违纪案件的审理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
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
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第十一条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
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第十五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复查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三条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第二十四条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
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第二十七条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备案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备案的报告;(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五)批准机关的批复。第二十九条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
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第三十条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
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执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第三十二条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第三十三条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审理工作走形式
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条规和案件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并且认真总结学习经验和学习体会不断提高执纪水平和业务能力
审理室工作总结
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xx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
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以人为本,全面增强综合素质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年来,我们坚持思想和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增强自身综合素质。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有审理案件,无一例提起复议和诉讼。我们靠过硬的队伍办过硬的税案,在纳税人中产生了良好的信誉。
横向协作,以分局大局为重我们审理组虽然肩负着分局全部稽查任务的审理工作,但今年在分局几个重点核心工作中,我们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出人出力。在计征科的ctais数据清理维护工作中,我们组三人全部参与数据调查核对,尤其是王祖军同志克服孩子小、爱人生病的特殊情况,多次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毫无怨言。xx年,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科室党支部高度重视和英明领导的结果,也是我们组人员团结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对税务案件的处理上贯彻“狠、稳、准”三,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以专项重点稽查为契机,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真正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之目的,从而净化纳税环境,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健康的运作环境。【税务分局审理组工作总结】审理工作总结(2)|返回目录xx年,我们审理组在分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组人员众志成城、齐心协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二零零四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
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一、严把关口,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
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xx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二、以人为本,全面增强综合素质
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年来,我们坚持思想和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增强自身综合素质。
了深入广泛的讨论。4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在襄樊清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中,是定性为“虚开海关完税凭证”还是“偷税”是问题的焦点。我们翻阅了《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规,经过全组人员讨论,问题最后落脚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属于《新刑法》
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对税务案件的处理上贯彻“狠、稳、准”三,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以专项重点稽查为契机,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真正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之目的,从而净化纳税环境,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健康的运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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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水平和业务能力。二、依法依纪审理案件审理室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今年上半年,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7件,处分7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处分1人;开除公职
处分2人。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责任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考虑,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案件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三、积极开展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作为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认真解答关于案件的咨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把业务指导的重点放在准确认定违纪性质上,继续加大对基层自办案件的协审力度,确保全县所办案件的整体质量,进一步推行“乡案县审”制度。
我室对全县各乡镇纪委进行划分片区,针对每个片特点,召开座谈会,学习政纪党纪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共同提高我
县审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使乡镇纪检工作得到扎实有效的开展。
在深入基层进行审理业务指导的同时,认真总结基层纪委工作中的新做法及新经验,共同探讨在审理工作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努力写出些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文章。
四、在做好审理业务工作的同时,服务大局,服从领导的安排,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一是按时完成市纪委布置的案件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业务调研任务;二是积极参加“三双”惠民活动;三是对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进行监督。
今年上半年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以后工作中,增强学习意识,抓审理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审理水平、创新审理工作思路、完善审理监督机制,力争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审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室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积极审慎地办理了三件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特别是通过艰苦细致的审核和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地处理了这些申诉复查重点难点案件。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我们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工作,切实维护了党员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党内民主建设。一是认真办理申诉信件。这三起申诉案件,我们按照首诉必办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和答复,畅通了申诉受理渠道。二是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根据申诉复查工作实际,本着“审复分离”的原则,
(三)业务指导成效显著。我室始终坚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更加具有针
2对性,形式更加多样便捷,对进一步提升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整体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加强个案指导。二是编撰学习资料。三是召开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
会、经验交流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的座谈、讨论、交流,总结实践,深化理论,为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今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体会: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全局中谋划,统筹考虑,全面把握,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好时机和节奏,才能保证执纪活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二是坚持以党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只有按照党章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落实到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职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和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审理工作与时俱进。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完善体制,老茧双月刊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完善体制,才能
3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坚持加强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只有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完善知识结构,才能造就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可信赖的案件审理干部队伍,为完成好各项审理工作任务提供
保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
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基层纪检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更深入系统的研究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和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2010年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2010年,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切实完成各项任务。
审理室提前介入。周利军既要担任审理负责人,跟着案件组讨论案件,研究证据,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和谈话;又要临时担任看护人员,每天看护被调查人。
“双规”期间,除了办案组不定期找被调查人谈话,其他时间被调查人都需要人员实施看护,主要是防止被调查人出现过激行为或者突发疾病。周利军等办案干部都参与了看护工作。房间里,被调查人有一张可以睡觉的床以及谈话时用的桌椅,看护人却只有一把椅子。
如果没有谈话,被调查人可以在屋内休息,看护人却只能坐在椅子上,顶多站起来放松放松,不能跟被调查人谈论案情,但可以开导开导被调查人的情绪。被调查人的情绪因人而异,有的沉默不语,有的情绪激动,有的不停唠叨“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之类的消极话语。面对被调查人有想不开的语言甚至举动的时候,周利军就会耐心劝导,用拉家常等方式缓和被调查人的情绪,让对方心态放轻松一些。
由于案情复杂,对李某的“双规”持续了18天之久,周利军和同事的作息时间全乱了,一天24小时三班倒,每人8小时看护,不能睡觉。就是在这个期间,周利军的高血压犯了,高压已经高达190,他却吃着药坚守岗位。正是这次调查,同事们才知道,原来周利军患有严重的高血压。
今年1月2日,年仅41岁的周利军突发心脏病,在工作岗位上离世。周利军的妻子回忆,周利军患高血压多年,却总是为工作
硬挺着,在他生命最后3个月里,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深夜。“去世前一周,他还抱着厚厚的材料四处奔波。当时,他的脸色很难看,眼圈黑黑的。”同事回忆说,“我劝他去医院,但他却坚持忙完那一阵。”(记者叶晓彦)
审理助辩探索1篇。4、按季度、准时上报案件审理情况报表、申诉案件情况统
计表等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继续按照委领导的要求及在市审理室业务指导下,做好审理工作,在全县开展审理助辩活动,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继续按照市纪委年初工作计划实施。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强化对基层的指导和执纪监督工作。继续以各种方式加强对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重点在党政纪和政策、法规的运用等方面给予指导。继续开展“统审”工作。继续实行县纪委查办的案件统一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基层纪委、纪检组办理的案件继续统一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注重调研和信息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案件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保证案件查办工作的高质量、高水平。要深刻认识到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审理好各基层及检查室的自办案件。审理自办案件中,要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坚持集体审议案件制度,坚持主动与检查室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保证
“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自办案件中落到实处。三是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有针对性
地加强业务指导是提高案审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抓好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要把案件审理业务指导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审工作的基本内容,承担起业务指的职责。要加强办案工作理论研究,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案值查办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以指导基层的查办案件工作,切实提高审理的审案能力和政策水平。
篇十:审理工作走形式
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
刚性和实效
内容摘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手段,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成效,如何全面提高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论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搞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但并
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
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
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
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
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
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
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
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
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
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
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
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
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
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
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
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
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
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
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
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
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
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
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
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
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
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
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
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四)健全机制,推进审议意见落实。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是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最终体现,要提高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和操作程序,推动审议意见落实。一是建立及时转送制度。及时将人大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是保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人大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在三至五个工作日提出审议意见初稿,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各项明确要求,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常
委会文件书面形式发送“一府两院”。对特别重要、落实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组织召开专题交办会,明确落实期限、标准、责任等,确保落实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办公室应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做好登记,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建立及时反馈制度。“一府两院”应在2个月内,将提出的落实措施、进度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一府两院”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书面反馈。三是建立全程督办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应授权相关委办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制定详细的处理落实方案、落实时间节点表;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有关部门及现场,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核对资料等方式,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对一些落实进度缓慢的审议意见,要及时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共同想办法、谋策略,督促整改落实;
在办理时限结束前,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某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验落实成效。四要建立再审和测评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再次审议和满意度票决测评,并形成制度。对落实审议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
对测评不满意的审议意见,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直到
测评满意为止;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的承办部门,可依法采
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执行和落实审议意见。对拒不执行、相互扯皮、有意抑制和欺上瞒下的,绝不不姑息迁就,坚决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发挥公开监督作用,促进审议意见落实。按照《监督法》规定,审议意见必须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府两院”提高落实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宣传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性,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树起“审议意见必须落实,不能落实必须说明理由”的观念,增强工作自觉性;
让社会充分了解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运用审议意见开展监督。二是拓宽公开渠道。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将审议意见及办理落实过程、完成情况向全体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发挥公开奖惩作用。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公开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
篇十一:审理工作走形式
P>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泰和殿。”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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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有的基层在作出處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二、原因分析(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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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三、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二)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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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应实行案件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反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重要意义,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既应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并做好宣布工作,形成震慑,实现“不敢腐”的惩戒功能;
篇十二:审理工作走形式
P>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审理是防范审计风险和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措施。笔者通过总结归纳近年来的审理工作经验,认为基层审计机关在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理仅仅是综合部门或专职审理人员的职责,审理人员应负责对审计项目中的问题把关并予以解决,有的审计人员对审理的认识还停留在审计复核时期,认为审理即是过去的复核,不存在本质上区别,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混为一谈,以复核代替审理,增加了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有的审计人员对审理意见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审计报告在审计业务复核会能够过关就可以了,不愿主动按照审理意见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下次审计依然是“旧病复发”。
二是审理工作的独立性执行不严格。基层审计机关虽然设置了法制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审理人员,但由于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较突出,法制审理人员需要承担审计项目任务或其他临时性工作,难以专司其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理工作质量。同时,由于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实施不均衡,一般上半年忙于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和“同级审”,下半年忙于完成地方政府安排审计项目,经常出现项目扎堆现象,为抢时间赶进度而导致审理工作走过场,影响审计审理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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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审计质量层级控制落实不到位。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行分级质量控制模式,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业务科长对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法律法规运用等方面进行复核。但从实际执行中看,层级复核基本是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反正审理部门要审理的,相关审计人员并未对审计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复核。审计业务人员在质量控制上对审理人员的依赖愈发明显,对其自身在质量控制上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化。
四是对审计审理人员的培训不及时。随着审计监督覆盖面的扩展,被审计对象涉及到的行业法规涵盖面广,十分复杂,审理人员现有知识储备有限及知识结构老化,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应对,加之近年来对专门的审理类工作培训或指导开展的还不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疑难问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问题,在各个基层审计机关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需要引起重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
一是充分认识审计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审计项目审理是对审计质量、审计进度、审计廉政、审计结论落实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是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实质性监督。审理是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新方式,是强化审计治理的根本举措,是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是审计机关及时发现、化解、处理审计权力行使隐患的基本制度保障。基层审计业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对项目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审核监督,不断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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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压实审计质量管理的层级责任。审计项目从实施到出具审计报告,中间的审核把关环节很多,审理是建立在此环节之中的各项质量把关基础上的,应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量化到科室、到位项目、到个人,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审计实施、审理过程不同环节中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设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和惩罚措施,以增强责任意识,避免审计质量把关责任过于集中在审理部门。审计和审理各环节应各司其责,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三是创新审计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创新审理工作方式,注重以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来解决当前审理工作任务繁重和人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对项目进行分类审理,使部分固定的审计项目,可依据相关程序以常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重点审计项目,则开展全过程跟踪审理,由审计业务会商审定后,提出会商意见,充分发挥集体决策功能,提高审理工作的准确性。除设立专职审理人员外,还可指定专业领域行业专家参加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审理意见咨询,以便在开展专业审计项目如政府投资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项目的审理时,参与审理或是提供专业意见。为解决审理任务不均衡的矛盾,可尝试在专职审理人员的基础上,从业务科室抽调部分人员建立兼职审理员,在审理项目任务过于集中的情况下,安排兼职审理人员承担部分审计项目的审理。
四是加强审计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审理机构设置,对审理人员从业素质、人员数量、工作内容、承担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审理工作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投入以及工作的独立性。加强对审理人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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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金融、工程、财务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项培训力度,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强化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胜任审理工作的能力。
(大冶市审计局邹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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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审理工作走形式
P>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一一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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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
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
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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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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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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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县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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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
更是难上加难T,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
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二、县及县以下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的有专职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但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即使再增加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因此要分散不少的精力。三、规定不配套工作中操作难。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女口,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还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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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该规定亦同时废止。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暂时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可以比照的依据,因此,成为了一个空挡。调查完结,审理定性,却没有准确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理,使审理陷入难堪和无可奈何。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追究非党员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违纪责任的唯一规定,但其中所规定的违纪数额与处分档次与《刑法》比较起来,显得标准偏底、处分偏重,也使审理工作在量纪上有些被动。四、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作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案件的前置关口,作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督促执纪到位、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是加强领导,特别是委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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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当好参谋,全面客观的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一方面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快速成长。三是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为他们准确理解政策和在案件处理中正确运用发挥指导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女口,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党纪案件申诉复查制度,政纪案件申诉复审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乡案县审”制度,案件质量检查评比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审理保密制度,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案件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
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五是多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探索壮大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的方式。纪检监察工作大的方向上级定了,相关条规也逐步完善,但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基层的特点,只有多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不务正业”的现状,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能作用,抓好从“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六是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理工作研讨,加强经验交流和工作研究。审理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方面,横纵向在一起交流的机会不多,如果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由各级纪委审理室进行调研,然后聚在一起研讨,取长补短,发挥优势,就可能开创一个好的工作机制,上级审理工作也就能够实现一年一个新台阶。七是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审理业务指导》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审理业务指导》作为审理部门的一个专门期刊,给审理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建议上级纪委进一步丰富其内容,适当的扩大发放面,使之更好的发挥宣传、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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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审理工作走形式
P> 对事实清楚但有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务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制作补正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正出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审办审理工作程序1.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经办人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审理台帐上进行登记。案审办受理税务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案情复杂的税务案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二、、案审委员会工作程序1.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集体审理税务案
件,审理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纪要。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之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
发给委员会成员。3.4.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检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
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5.审理结束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审理
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批准后,随同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经办人应清点、核对后在有关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三、案审办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对属于审理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意见书》随同案卷资料提交案审委审理。2.对事实清楚、但有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或《税务稽查报告》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或适用税务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定性错误、或数据计算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的,可制作《补正通知书》,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后,退回检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补正,出可采取各种形式直接进行补正或补正。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检查部门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查,或者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补查。
篇十五:审理工作走形式
P>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
引言
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
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
和管控。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2.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案件的审理重视程度、创新性不足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处理违纪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的本职工作人员并不重视自己的工作,同时自身也有可能会觉得案件的证据已经查实,那么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重要,这样的思想误区。并且在审理过程当中,不求有功,也没有积极的态度去认真地进行案件处理,没有积极的创新能力和主动性去随机应变的处理每一项案件。
2.2整理人员的工作思想认识不足
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为长时间在传统的案件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所以有时候可能会存在不重视案件的细节现象。实际上,在新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没渐渐呈现出了新时代的发展特点,现在情况面对违纪审理人员的旧思想,就会使得案件处理工作产生非常多的困难。工作人员在新案件的新情况下,应变能力差,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节奏,跟不上新案件的发展节奏,工作难以提升质量同时案件的审理效果并不良好。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滞后,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违纪的工作介入程度不够,同时,对查办违纪案件的事实了解不足或分析能力力度较差,这样思想滞后性都会让整个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非常严重的波动。
2.3工作人员缺乏案件审理的综合素养培训
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决定着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但是由于当前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知识结构问题或案件处理经验问题,使得有些部门缺乏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培训,这就造成了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和思想认知参差不齐,工作经验也参差不齐,使得整个案件审理工作产生一
定的困难和混乱。案件的违纪处理工作缺乏科学理论的审核,也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新老体系的交融,使得案件处理工作人员在进行大量的案件审查过程当中,遵循传统的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无法良好的应对新情况和新特点,所以案件经常会存在生搬硬套的处理方式。
3.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3.1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增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监察过程当中最基础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思想以及认识必须要有一定的深度,同时能够集中统一在党的周围围挡的要求,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高度重视每一项案件的审理。另外,要配合好每一位审理工作人员的日常职责,同时在按照年龄层次以及知识结构和综合素养方面进行完善的组合搭配,让每一个审理组合都能够良好地发挥出纪检监察的积极效应。支持审理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需要重视的问题,机关领导需要积极地听取每一项工作的每一处细节,同时支持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见多,在案件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的对待每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增强对案件审理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负责部门都能够明白个人工作的职责所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且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够真正信赖案件审理做的每一项结果。
3.2培养案件的创新处理能力
案件的创新性处理能力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按照事实为依据,针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将每一项工作的证据以及处理手续都准备完善,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进行处理是需要事实的,提前介入,然后针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积极主动地听取专家或他人的意见,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在这样的秉公办理基础上,同时要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程度和创新能力,在切实保障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和回访教育,让组织感受到党纪监察的温暖,树立起改正错误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的过程当中,也要充分地发挥出创新和管理并用的工作,增强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保证在创新的同时,让违法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置。
3.3增强案件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
案件处理工作是集政治性、政策性以及业务性于一身的严谨的高强度工作。所以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来说,不仅仅要提升工作素养,同时要锤炼党性,在日常工作过程当中,不断加强自我学习,相关单位也应该增强培训力度,进行综合性的培养,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在满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集中精神,认真工作,能够站到全局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应地,每一位工作人员需要熟知法律法规,熟知金融以及法律经济等等相关知识,要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地锻炼个人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要深入地提个人与独立审案的业务能力,务必在工作当中做到认真务实,严谨办案。在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养的基础上,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够不徇私枉法,宽严适度,能够对每一项案件得到处理,勇于提出自己意见的同时,又能够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
4.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想要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来进一步深入对案件进行研究,就应该时刻谨记党的教导,时刻按照时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归正案件的审理方式。在注重实际效果的同时,明确案件的处理条例,对案件负责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让每一位案件审理人员都能够秉持着十分认真地负责精神,认真地真针对党和国家的案件处理方式来进行案件处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出纪检监察的实际效应,从而不负党和国家的信任和委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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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晓英.浅谈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档案管理[J].云南档案,2019
篇十六:审理工作走形式
P> 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内容摘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手段,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直接影响人大监督工作成效,如何全面提高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办理落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论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搞好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的建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
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
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
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
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
“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
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
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
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四)健全机制,推进审议意见落实。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是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最终体现,要提高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制度和操作程序,推动审议意见落实。一是建立及时转送制度。及时将人大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是保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人大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在三至五个工作日提出审议意见初稿,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各项明确要求,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以常委会文件书面形式发送“一府两院”。对特别重要、落实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组织召开专题交办会,明确落实期限、标准、责任等,确保落实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办公室应对交办的审议意见做好登记,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建立及时反馈制度。“一府两院”应在2个月内,将提出的落实措施、进度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一府两院”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书面反馈。三是建立全程督办机制。审议意见交办后,常委会应授权相关委办负责督促“一府两院”制定详细的处理落实方案、落实时间节点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有关部门及现场,通过听取汇
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核对资料等方式,逐条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对一些落实进度缓慢的审议意见,要及时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共同想办法、谋策略,督促整改落实;在办理时限结束前,要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大代表对某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验落实成效。四要建立再审和测评机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再次审议和满意度票决测评,并形成制度。对落实审议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测评不满意的审议意见,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直到测评满意为止;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的承办部门,可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执行和落实审议意见。对拒不执行、相互扯皮、有意抑制和欺上瞒下的,绝不不姑息迁就,坚决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发挥公开监督作用,促进审议意见落实。按照《监督法》规定,审议意见必须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府两院”提高落实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宣传审议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性,让“一府两院”从思想上树起“审议意见必须落实,不能落实必须说明理由”的观念,增强工作自觉性;让社会充分了解审
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运用审议意见开展监督。二是拓宽公开渠道。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将审议意见及办理落实过程、完成情况向全体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发挥公开奖惩作用。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公开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大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实效。
篇十七:审理工作走形式
P> 工作思路:严谨细致务实高效,推进全市案件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一、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我室每年办理本委自办案件及市(区)和市直单位报批案件30件左右,坚持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慎审快结,全年案件审结率100%,优质率达80%以上。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既重视对事实、证据的把关,又重视对办案权限、时限、办案措施使用的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实行案件主审人负责制,认真实施案件审理监督员、审理内部抗辩等制度,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二是认真落实涉刑案件先期处理工作要求,根据案件需要积极实施审理提前介入,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处理的综合效果。三是加强与检查部门和办案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等方式,及时反馈案件审理的意见,共同解决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涉刑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好涉刑案件审理和处理的相互配合。四是积极做好问责事项审理工作,增强问责事项办理的质量和效
果。二、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提升全市案件审理整体质量我市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理案件占全市办案总数70%以上,基层案件质量影响全市整体案件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的力度。一是认真落实案件联审工作,市纪委大力实施对市直机关部门案件联审工作,机关部门案件联审率达100%,同时将案件联审向医药高新区延伸,努力提高和保障医药高新区和机关部门办案质量。在市(区)大力推进案件协审、联审和直审工作,市(区)纪委对市(区)机关部门质量联审率也要达100%,对乡镇案件在全面实施协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施联审或直审,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二是继续做好基层案卷材料集中管理工作,通过对基层案卷材料的集中管理,及时发现基层办案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完善,从根本上把住基层案件质量的“关口”。三是增强业务指导针对性、实效性,结合近年来案件审理工作新要求,在原编写的《模拟案卷》版本基础上,重新编写新的《模拟案卷》,印发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四是认真组织案件质量检查考评工作,结合我委上半年对全市案件质量检查及本月下旬省纪委组织的案件质量检查考评的情况,201X年要组织对201X年度所办案件质量的检查考评,突出检查重点,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增强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意识,
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三、狠抓制度执行,放大审理创新工作成效。根据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努力放大审理创新工作成效。一是根据省纪委10月17日全省审理室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要求,认真抓好案件联审、交叉审理、简易审理和案件质量检查考评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深化完善。二是对今年9月我委出台了《关于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行案件审理监督员制度的暂行办法》,在进一步加强实践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力度,在全市全面实施,并不断加强研究,努力提高工作实效。三是加强总结,对市(区)案件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调研究和总结,适时在全市进行推广。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为做好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在市和市(区)纪委领导的关心下,各地案件审理室按编制配备人员,目前两级审理室人员达21人,新进审理室人员为8人,占30%以上,为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一是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开设审理业务讲坛,强化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真正承担起对案件审核把关的责任。二是实施跟班培训,组织部分新进审理人员到市纪委进行跟班学
习,直接参与市纪委案件审理,实行结对帮助。三是组织疑难复杂案例研讨活动,增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水平,提高审理干部的履职能力。
篇十八:审理工作走形式
P> 精品文章《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
202x年,___法院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公正与效
率”主题,通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快速发
展和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一、202x年全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294件,同比上升39.6,审(执)结案件
3229件,同比上升43,其中诉讼案件结案1896件,同比上升19.6,
结收案比为102.05,执行案件结案1148件(含非诉执行案件),执结
率为95.7,同比上升17.08个百分点。表一:202x、202x年案件受理、
结案情况对比表期间新收诉讼新收执行审结执结结收案比执结率
202x
年
185811691896117102.0595.7202x
年
1603679158667398.9478.62
(一)新收案件总量上升,各审判领域增幅不同。全院案件总量
平稳上升:从类型来看,各审判领域增幅不同,增长数量最多的是执
行案件。全年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58件,同比上升23.4;刑事案
件212件,同比上升12.17,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案件)1169件,
同比上升72.16;再审案件7件,与同期基本持平;从时间分布来看,
案件增长主要发生在三季度;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维权意思不断增强,预计诉讼案件总
量将呈稳定增长趋势。
(二)案件增幅存在差异,部分案件较快增长。如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39件,去年达到84件,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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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166件,是202x年的4倍多,与去年相比增长97.62个百分点;非诉执行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182件,今年受理该类案件669件,同比增长267.58;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去年全院受理该类案件146件,今年增长到359件,是去年的2.45倍。
(三)审判工作状况良好,审理工作总体平稳。刑事审判:共审结刑事案件210件,结收案比为99.06。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依法加大对严重暴力、经济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民商事审判: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58件。针对民事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对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行政审判: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78件,化解了大量事关___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注重更新行政审判理念,加大案件协调力度,切实化解矛盾。
二、202x年审判工作运行的基本特点(一)收案数大幅增长,收、结案实现平衡。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94件,同比上升39.6个百分点,收案数增幅较大。其中,新收各类诉讼案件1858件,同比上升15.9个百分点,结案1896件,同比上升19.6个百分点,结收案比为102.05,基本实现了收、结案件平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诉讼案件还将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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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效率高位运行,审判工作平稳发展。全院结收案比为102.05,实现了均衡结案的良性发展趋势。表二:202x、202x年各项审判效率数据对比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18个月以上未结数四项未结数202x26.55100-14202x29.4100-44同比-9.69---68.18审判人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全年无一件超审限未结案件,法定正常审限结案率100,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6.55天,同比缩短2.85天,执行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2.04天,同比缩短27.44天。随着审判管理的加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运行,审判人员的审判效率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四项未结案件数,占未结案件总数的比例偏高,应该引起重视。
(三)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两个效果渐趋良好。全院各部门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审判工作质量继续改善。全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4.53,同比上升了13.47个百分点。表三:202x、202x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对比年度调解结案数撤诉结案数审结案件数调撤率202x年564313135964.53202x年361270124441.06同比56.2315.939.2413.47全年发改案件6件,发改率为0.31,上诉案件75件,上诉率为4.65,同比下降了个3.77百分点,申诉率为0.22,同比下降了1.1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投诉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等其他质量指标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全院审判质量显著提高。表四:202x、202x年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分析报告第2页
其他质量指标对比表年度发改率上诉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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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行政一审撤诉率202x年0.314.65-0.2258.82202x年0.698.42-1.3350同比-0.383.77--1.118.82
(四)执行工作成效显著,质效数据指标良好。“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工作的焦点和难点。今年以来,通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执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天数52.04天,同比缩短了27.44天。执行效果良好,执结率为95.11,同比分别提高了16.49个百分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96.72。
(五)人民法庭审判质效高位运行。今年以来,我院将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以争创特色人民法庭为契机,以建设四型法庭为目标,狠抓法庭审判质效,三个人民法庭审判质效高位运行。表五:人民法庭主要审判质效数据指标部门结收案比调撤率四项未结率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率发改率小尖庭101.5277.07-20.712.39-南河庭100.8673.1-18.861.15-陈港庭99.4281.48-12.77--全院102.0564.5342.4226.554.650.31从表五可以看出,三个人民法庭的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平均水平均高于全院,其中调撤率、上诉率、四项未结率、发改率等审判效果指标明显好于全院平均水平。说明我院加大法庭建设,注重法庭审判质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审判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数为3294件,同比上升39.6;结案数为3229件,同比上升43。与收、结案数涨幅相适应,院人均结案数和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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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相比都有所增加,分别为36.28件和97.85件,比去年分别增加9.87件和29.8件。预计明年全院案件收案数将继续增加,在现有审判资源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部分审判一线部门人少案多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和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增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涉及群体利益的领域。虽然这些纠纷绝对数量不大,但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大,给相应的审判工作也带来较大的压力;二是部分案件案情复杂。如刑事附带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等,或是专业性较强,或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事实认定困难,处理难度较大;三是部分案件数量激增,应对压力加大。在一些审判领域某些案件激增,甚至呈现“井喷”态势。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2x年全院受理39件,202x年达到84件,202x年则高达166件,是202x年的4.25倍,亦比202x年增长97.62。
(三)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202x年,通过执行干警辛苦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执结率同比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同比下降0.62个百分点。执行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社会诚信缺乏,部分被执行人甚至举家外出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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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四)对审判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全年审判质效高位运行,绝
大多数指标数据处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但审判质效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的质效意识不强。少数干警对审管工作的认识不强,认为审判管理只是领导和审管办的事,与己无关,对审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审判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研究落实不够对指标数据的变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采取相关对策,缺乏前瞻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院审判质效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的对策建议(一)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抓手,促进法院工作全面提升。正确处理好案件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优先意识。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慎重对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必须继续抓好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医疗纠纷等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尽量降低案件发改率。二是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一线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与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三是积极推动特色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庭、民事案件速裁庭建设,加快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四是扎实开展案件质评工作。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案件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完善法官质效考评机制,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五是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降低上诉率、发改率。(二)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执行案件质效。经过执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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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执行工作压力依然很大,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克服“执行难”。一是加大执行积案清理力度。对于执行疑难案件,四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逐案清理;二是不断创新执行方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分析执行发展态势,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采取有奖举报、财产申报、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提高执行效果;三是积极争取内、外部支持,提高执结率。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做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工作,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寻求理解和支持,争取设立执行专项救助资金,提高案件执结率,促进社会稳定。
(三)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提高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及说理水平,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赢的光明磊落,输的心服口服;二是完善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保证院长接待日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三是树立大局意识,突出重点,强化稳定。慎重处理劳资纠纷、农业承包经营权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止访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加强审判管理,推动质效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市中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配齐、配强、配精审管人员,使审管队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发挥审判人员、业务部门审判管理的基础作用。提高审判人员质效意识,在部门之间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员、全面、全程”的“大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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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的导向作用,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全面进步;四是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考核的激励作用。将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金分配向质效水平优的法官倾斜,通过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评比等活动,激励法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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