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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5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07 10:25:04 | 浏览次数: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5篇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篇一:论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2 论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摘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5篇

篇一: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篇一:论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2

 论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摘要: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始终做到依法行政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始终做到依法行政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关键词:关键词:

 政府 机关 依法行政 权力 法律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国家的内政、外交等行政事务的机关,它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行政机关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国家的内政、外交等行政事务的机关,它掌握国家行政权力。

 (二)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一)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 我们是计划经济政府转向市场经济政府,转型过程中,我们是计划经济政府转向市场经济政府,转型过程中,

  政府最大的特征是管理经济事务部门相对较多、分工较细,导致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引发权责脱节、有权无责的问题。政府最大的特征是管理经济事务部门相对较多、分工较细,导致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引发权责脱节、有权无责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或可操作性不强

 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部规范,审批出现大量的暗箱操作,审批自由裁量权很大。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部规范,审批出现大量的暗箱操作,审批自由裁量权很大。

 (三)权利运行存在漏洞,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在立法上缺乏对权力的限制,导致许多部门自己授予自己权力,以便寻求更大的利益。由于在立法上缺乏对权力的限制,导致许多部门自己授予自己权力,以便寻求更大的利益。

 (四)政府权威减弱,缺乏公信力

 近年来,经由互联网披露的公共事件越来越多,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政府已经陷入有权力而缺乏权威的尴尬境地。近年来,经由互联网披露的公共事件越来越多,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政府已经陷入有权力而缺乏权威的尴尬境地。

 三、有效依法行政的保障

 (一)明确规范行政机关各部门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 最大限度地减少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到主体明确、权责一致,从根本上解决权责脱节、有权无责的问题。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来管理这最大限度地减少职能交叉、权力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到主体明确、权责一致,从根本上解决权责脱节、有权无责的问题。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来管理这

  样一种原则,重新理顺每一个政府内部的职责权限,包括部门和部门之间要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样一种原则,重新理顺每一个政府内部的职责权限,包括部门和部门之间要建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制定科学管用的法律,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执法,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1. 对以前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继续使用;

 2. 对不够完善的,按照务求实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3.对缺乏法律保障的,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对缺乏法律保障的,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

 (三)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把行政执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目光之下,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使行政执法在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环境下运行。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把行政执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目光之下,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使行政执法在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环境下运行。

 1.政府要加强党内监督。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性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和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政府要加强党内监督。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性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和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2.政府要强化社会和法制监督。要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政府、社会的权利,将各单位的权力清单、办事流程,基层党务、政务、财务,村集体政府要强化社会和法制监督。要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形式,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政府、社会的权利,将各单位的权力清单、办事流程,基层党务、政务、财务,村集体“三资三资” 等情况进行公开,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切实发挥和利用好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切实发挥和利用好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3.政府要加大惩处力度。要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举措,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形政府要加大惩处力度。要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举措,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形

  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四)、廉洁从政,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1. 要把思想发动作为树立各级干部理想信念的基础工作。要从思想教育入手,深要把思想发动作为树立各级干部理想信念的基础工作。要从思想教育入手,深

  入抓好党的宗旨观念、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打牢思想基础。入抓好党的宗旨观念、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打牢思想基础。

 2. 要把思想发动作为明确发展方向的行动指南。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努力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加强理论学习与提高思想境界、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创新工作、服务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本领。要把思想发动作为明确发展方向的行动指南。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努力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加强理论学习与提高思想境界、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创新工作、服务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本领。

 四、结语

 依法行政是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党员干部要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党员干部要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用法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用法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2011 秋行政管理本科

 安娜

  篇二:机关公务员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白沙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谭孟忠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引导立法,带头守法,保障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擅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引导立法,带头守法,保障执法,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擅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公务员是代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因此公务员是代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因此,公务员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公务员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

  。

 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几点体会:。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几点体会:

 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正确实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正确实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

 一是要合法行政。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二是要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是要高效便民。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四是要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五是要权责统一。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行使。一是要合法行政。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二是要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是要高效便民。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四是要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五是要权责统一。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行使。

 教育系统涉及《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我们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使有关教育、教学、教师方面的法教育系统涉及《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十几部法律法规。我们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使有关教育、教学、教师方面的法

  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行政,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全面加强法纪教育和法律服务意识教育,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坚决纠正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行为...

篇二: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陈户乡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 快速、 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结合我乡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乡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乡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法律、 法律、 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事项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第六条 遇紧急事件、 重大事故和自 然灾害, 各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乡党委、 政府。

   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 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 2小时。

  第九条 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单位的学法情况, 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 讲座、 研讨、 自 学、 调

  2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依法有效原则。

 行政审批项目 的设定, 必须有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 不应随意改变。

  (二)

 精简效能原则。

 合理划分和调整单位、 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 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 3 天内完成, 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 提高工作效率。

  (三)

 权责统一原则。

 严格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 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 做到“责任到人, 权责统一”。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

 公开透明原则。

 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 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 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

 监督制衡原则。

 建立科学、 规范、 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 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单位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 责任、权限、 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 条件、 标准、 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单位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 并及时报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 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 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 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 名单位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乡改革、 发展、 稳定等重大决策, 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机构设置情况、 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

 办事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具体操作标准, 本单位制定的办事制度、 办理要求、 办事步骤、 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

 机关工作纪律、 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乡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 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对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 形式多样、 重点突出、 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执行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乡政府规范性文件, 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 由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乡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

 利用广播、 板报和乡域网等;  (二)

 根据情况需要, 召开全乡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

 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四)

 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 认真履行职责。

  

  4第二十七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乡主要领导。

  第二十八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作为全乡法律、 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乡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 取得、 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必须经上级有关单位培训、 考核合格后, 由有关单位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一)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拥护党的各项政策, 作风正派, 爱岗敬业;  (二)

 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 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 尊重事实,严格程序, 恪尽职守, 廉洁奉公。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

 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朋, 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 持证上岗;  (二)

 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考核、考试、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党委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 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进行离岗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 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

 违反工作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执法行为不规范、 不文明, 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依照法律、 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章 联合执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均适应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全乡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及其职责, 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

 对同一执法问题, 因不同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 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

 对同一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第三十八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应当坚持依法、 认同的原则。

 注意做到:

 情况清楚、 秉公处理、 坚持原则、 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第三十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 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乡长。

   第九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对各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 或者行政不作为, 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 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 消除影响。

  第四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

 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

  6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它因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

 执法过错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责任处理。

  (二)

 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三)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领导汇报, 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乡依法行政长作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十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处罚权的单位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 适应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实施罚款时, 应当在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不得超越法定职责、 权限滥施处罚, 不得徇私舞弊, 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九条 做出处罚的单位,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税务单位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及时上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三: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

 引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明确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作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之一,其目标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行政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两大方面。本报告主要基于评估结果检视当前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中存在的困境和难题,但评估所涉城市尚未完全行使规章制定权,且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国家层面也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程序立法。所以评估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作为观测点的。本报告将专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切入口,探讨发展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根本路径。

 在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这类文件从制定到实施,从实体质量到程序过程的法治化水平无疑将直接反映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进程和发展阶段。2014~2019 年的评估结果显示,地方政府在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方面成效显著。目前,已经形成多效力层级、内容全面的制度体系,各项基础性程序制度也日趋完善,大部分制度也都得到有效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边界更加清晰,制定过程更加民主、透明,管理和监督更加规范,文本质量得到明显提升,违法文件数量明显减少。但同时还存在基础性管理制度效力层级不高、刚性约束力受限,控权特征明显的制度实施效果差,部分制度精细化水平低、推进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度不够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

 2014 ~9 2019 年评估概述

 本部分指标主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已失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以下简称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的硬性要求而设计。[1]

 (一)指标设计

 课题组在一级指标“依法行政制度体系”(2014~2015 年为“政府制度建设”)下设多个二级指标以及三级指标,从建章立制到具体制度落实情况分别考察地方政府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的得分情况。

 1.2014 ~6 2016 年

 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2014~2015 年为“政府制度建设”)一级指标下,设置有 3 项二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主要考察地方政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建章立制情况,内容包括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统一制度、备案制度、异议审查制度等。[2] 指标下设有“是否建立了完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1 个三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主要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考察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014~2015 年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是否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切实公开听取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切实做到‘三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率是否达到 100%”等 4 个三级指标。2016 年,在该项二级指标下新增三级指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主要考察地方政府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定期清理制度。指标下设有“是否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是否按规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2014~2015 年为“是否按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2 个三级指标。

 2.2017 ~8 2018 年

 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一级指标之下,设置有如下二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18 年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程序的制度化”)与 2014~2016 年考察目标一致,增减了个别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主要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角度考察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是否合法”[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切实公开听取意见”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率是否达到 100%”(2018 年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等 3 个三级指标。[4]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管理和监督角度考察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落实情况”[5]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切实做到‘三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和“是否按规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等 4 个三级指标。

 2018 年,新增二级指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创新”作为加分项,重点考察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一体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和是否践行有效期制度。

 9 3.2019 年

 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一级指标下,设置有 3 项二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主要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内容和是否发布两个方面考察合法性。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2 个三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主要从形式方面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情况。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切实做到三统一”2 个三级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主要从利用信息化角度考察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指标下设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切实公开听取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立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和“是否按规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等 4 个三级指标。

 (二)重要指标变化说明

 2014~2019 年,课题组每年会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进行结构性的布局调整,但考察内容总体上变化不大,并无太多实质性增减。

 1. 一级指标由 “ 政府制度建设 ” 更名为 “ 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

 2014~2015 年指标名称设计的主要来源是 2004 年《纲要》“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以及 2010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已失效)“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2015 年 12 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明确将“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作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要举措之一。因此,课题组从 2016年开始,将一级指标由“政府制度建设”更名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 的具体变化

 2014 年,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度包括以下七项制度: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三统一制度。[6] 2015 年,增加“备案制度”;2016 年,删除“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并增加“有效期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2017 年,将原三级指标“7.是否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移到该项三级指标中,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内容来考察;2018 年,将“有效期制度”移到三级指标 9 中,将其作为一项加分内

 容来考察。2014~2018 年的测评结果显示,地方政府已基本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建章立制工作,2019 年删除了对该项指标的考察。

 3. 个别三级指标的新增及细化

 2018 年和 2019 年,新增三级指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该项指标的设置旨在考察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行政规范性文件。2018 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是否合法”细化为三级指标“地方网约车新规的合法性”。根据2014~2017 年的测评结果,地方政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案例很难查询到,该项指标区分度并不大。因此,课题组选取了“地方网约车新规的合法性”这一角度,从地方政府制定的网约车新规是否存在增设许可条件和增设行政处罚情形进行考察。

 三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的主要成就

 从“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指标的测评结果来看,各地在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创新方式方法,以多样化手段推进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形式法治”逐步迈向“实质法治”。

 (一)基础性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1. 已经形成多效力层级、内容全面的制度体系

 自 2004 年《纲要》初步提出要建立公开听取意见、定期清理、备案审查和异议审查等制度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已失效)以及新《纲要》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基础性制度又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根据近六年来的测评结果,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多效力层级、内容全面的制度体系。从效力层级来看,包含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多个效力层级。从体系内容来看,包括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统一制度、备案制度、异议审查制度、后评估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等十余项制度。其中,前九项制度为新《纲要》在之前系列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要求建立的制度。

 2. 基础性程序制度日趋完善

 从 2014~2018 年连续五年的测评结果来看,被评估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程序的制度化”的得分率分别为 39.8%、44.5%、84.4%、86.2%、83.5%,整体呈上升态势并趋于稳

 定。[7] 这反映出地方政府日渐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建章立制工作,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来说,截止到 2013 年底,被评估城市中只有52 个城市建立了 5 项及以上制度,建立的制度主要集中在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四个方面。截止到 2016 年底,有 97 个城市建立了 7 项及以上制度。截止到 2017 年底,100 个被评估城市均建立了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98 个城市建立了集体讨论决定制度,97 个城市建立了公开听取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95 个城市建立了定期或动态清理制度,77 个城市建立了三统一制度。[8]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更加民主透明

 1.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落实情况逐渐好转

 从 2014~2019 年连续六年的测评结果来看,被评估城市“公开听取意见制度落实情况”的得分率分别为 16.6%、8.4%、26.5%、37.5%、39%、59.6%,虽然整体得分率还不高,部分城市仍未全面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的义务,但与 2014 年和 2015 年相比,近四年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已经逐渐好转。大部分城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专栏或在“政民互动”等栏目下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内容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部门、征求时间、意见反馈渠道等,从而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清楚明晰、规范有序。

 2. 以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率

 新《纲要》明确要求:“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率”指标测评的内容是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能直接检索到文件内容和全面反映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且该专栏不得包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其他文件。该项指标 2014~2019 年的得分率分别为 65.9%、68.9%、56%、57%、56%、64.5%。得分率不高的原因并不在于没有向社会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是在于个别城市信息化建设比较缓慢,当然也有较多的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率。例如,山东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在该平台中能够查询到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效力状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更加规范

 1. 边界更加清晰

 在 2014~2018 年评估期间,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地方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认识不同、把握不一,出现了“分而治之”的混乱局面。有的地方将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文件都纳入目录,有的地方仅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围。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2018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专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做出科学界定,这也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边界更加清晰。

 2. 三统一制度实施情况向好

 三统一制度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的事前监督和管理机制,通过实行该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新《纲要》明确要求“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从...

篇四: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办事规章制度三篇

  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1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和促进我中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文明办有关要求及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我中心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如下: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需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4、审批窗口办公时间、咨询电话;

  5、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姓名、照片、编号、岗位职责;

  6、监督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

  (2)公开方式:

  1、在窗口办公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栏。

  2、针对每一项行政职能制作明白卡,无偿提供。

  3、开辟行政许可专栏,设立“办事指南”、“群众举报咨询”等栏目。

  4、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

  5、以公告、通告等形式印发公文。

 (3)中心有关科室必须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本制度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内容应当认真核实无误,保证合法、准确、真实、全面。

  (4)成立由中心领导、有关科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行政许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开制度,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5)对实施的行政许可逐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6)聘请社会监督员,行风督察员定期召开现场座谈会。向社会发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便于社会监督。

  (7)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 ,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3、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职能科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4、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事项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1、重要会议报告

  (1)中心各部门召开的需中心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大会议精神。

  2、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2)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突发事件报告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机关事件。

  (2)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5)《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4、外出学习考察:“一把手”参加县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5、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县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6、重要新闻采访:上级新闻单位到有关科室、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时间、方式

  科室、部门主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中心领导书面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市局、中心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 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局报告。报告的方式:一般必须先向主管领导和中心领导报告,然后由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

 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2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期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极影响。为此,通过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努力消除亲属聚集所产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大意义。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的亲朋关系,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血缘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淡化,因此,实行以限制血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

  现代人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个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产生矛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工作上互相牵制和干扰,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的工作效果。为此,应通过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人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用。

 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建设,就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回避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针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某些制度的缺陷,亲属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聚集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干扰着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种裙带关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较为盛行。在一些公务上,受各种关系的干扰,不能秉公办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回避制度的确立可以消除或减少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弊端,避免和减少各种不正之风,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度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办事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商务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办事规章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办事工作。

  第四条 汝州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

 第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第七条 分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用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商务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二条 有审批事项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二级...

篇五: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法 行 政

 一、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以后, 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 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了 一系列精辟论述。

 这些论述集中到一点, 就是只有实行“法治”, 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长治久安。亚里士多 德 :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999年3月 15日 ,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热烈鼓掌, 庆祝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首部《中国的法治建设》 白皮书发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 2 8 日 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 白皮书。

 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 新中国成立近6 0 年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3 0 年来,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白皮书向世人宣告, 中国确立了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经过多 年不懈的努力,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第一次把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 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 从完善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 法、 自 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 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国务院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 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 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截至2009年8月 底)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 容1999年国务院召 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 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了 专门部署。2003年3月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把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2004年3月 ,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确立了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 标, 提出了 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 标、 基本原则和要求、 主要任务和措施。2005年, 重点抓了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006年, 重点抓了 行政复议工作。2007年, 重点抓了 市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10月 ,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提出了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的要求。2008年5月 , 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

 二、法的“公理”“平等”、 “公平”、 “正义”是整个法学的“公理”, 是法学的逻辑起点。

 法律的所有基本原则, 都源于这些“公理”。平等:

 不管是谁, 一视同仁。公平: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 己案件的法官。正义:

 给每一个人他应 该得到 的 、 应 该享有的。

 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 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如为实现行政目 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必须有法律依据, 还必须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 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 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

 ( 1)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 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 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是说, 在目 的——手段的关系上, 必须是适当的。案例 :

 铁道部春运提价案2006年12月 1日 , 北京市一中院对“火车票春运涨价涉嫌违法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铁路部门春运涨价“有理”, 驳回法学硕士郝劲松的诉求。

 同年12月 19日 , 郝劲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判, 郝劲松被终审判决驳回上诉2007年1月 10日 ,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 平宣布, 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涨价, 以后也不再上浮。

 对于具体原因, 铁道部没有作过多 的解释, 新闻发言人王勇 平仅简单地说是为了 惠民。

 铁道部票价上涨的行政措施, 并没有达到抑制客流高峰的目的。

 前述“适当 性”原则已获肯定后, 在能达成行政目 的诸多 方式中, 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 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 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案例 :湖南嘉禾拆迁案2003年7月 , 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 , 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 户 , 动迁人员 7000余人; 拆迁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8月 7日 , 县委、 县府下发“嘉办字[2003] 136号文件”, 对于不能按时拆迁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 停发工资。

 “对纵容、 默许亲属拒不拆迁、 寻衅滋事、 阻挠工作的, 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12月 14日 , 县委、 县政府召 开拆迁动员 大会, 会场外悬挂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 谁就被摘帽子; 谁工作通不开面子, 谁就要换位子”。

 嘉禾县政府挂出了 措辞严厉的横幅: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 我影响他一辈子”。嘉禾县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 进行了 降职、 调离原工作岗 位到边远乡 镇工作等错误处理, 并错误拘捕李会明等3人。这是一起集体滥用 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 、 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2)必要性原则

 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具体讲, 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 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方式, 应就方法与目 的的关系, 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案例:

 北京上地建材城国家赔偿案( 3)

 均衡性原则

 1993年该案原告方(上地建材城) 以土地租赁的方式从北京市海淀乡 树村大队正白 旗生产队获得30年的土地使用 权, 以2亿人民币 的投资完成了上地建材城的建设, 并在1998年正式营业。2001年, 该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向上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 , 告之拟决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2004年7月 20日 , 海淀城管大队7月 21日 , 该大队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 28日 之前自 行拆除总面积达63745. 73平方米的建筑。

 该决定书作出 7天后, 海淀城管大队作出 强制拆除决定, 当日 上地建材城被拆除。2005年11月 4日 上午, 北京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将海淀城管告上法庭,主张6亿元的国家赔偿。

 成为全国索赔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北京市一中院对前案作出 一审判决, 确认海淀城管大队作出 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 《强制拆除决定书》 违反了 相关法律规定, 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如何兼顾公共管理的效率性与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公正性, 应当 成为政府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选项。

 分析: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必然高于私人利益, 两者孰先孰后要用 比例原则来衡量。利益的得失只能由构成集体的个人来衡量。

 而我们所认为的公共利益, 无非就是在公正规则下各方所获得的利益之总和。对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将使市民对一个区、一个城市或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以至于政治秩序产生信心, 这才是最重要的公共利益, 维护和促进这样的公共利益, 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相反, 如果政府动不动就搬出公共利益去压制排挤公民私人利益, 将会令公民对公共利益失去信心, 漠视甚至敌视公共利益。

 2.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 当 确 保管理活动的 明 确性、 稳定性和连贯性, 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 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 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也就是对政府诚实信用 的要求。

 案例某市为发展个体经济解决下岗 职工生活, 发放了 营运出租三轮车牌照, 允许机动三轮车上路提供客运服务。

 此政策实行了 三年多 , 全市共发展三轮出租车几千辆, 三轮出租车收入也成为当地许多 低收入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但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市新的城市规划认为出租三轮车严重影响市容, 扰乱交通秩序, 安全隐患较多 , 决定对其加以取缔, 同时给予车主适当补偿。案例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此时出租三轮车主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营许可证产生了 信赖利益, 三轮车主有理由相信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 可以合法的从事客运活动, 并为此投入了 一定的财力和人力, 三轮车收入甚至成为许多 家庭生计的命脉。

 行政机关此时要取缔营运三轮车, 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原则, 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相悖。

 也就是说, 行政机关对予自 己做出的行政许可没有权力随意撤销。另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分析并且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情况下, 可以撤销先前的行政许可, 取缔营运机动三轮车。

 因为, 城市的市容市貌, 交通秩序和乘车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这都是公共利益, 而且只有取缔营运三轮车才能保护这种公共利益。

 构成了 第一个要件公共利益的必要。

 另 外, 政府对取缔的三轮车, 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并对失业的营运三轮车主进行岗 位培训, 推荐就业。

 这就符合了 第二条“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要求。

 因此, 可以取缔当地的营运三轮车。

 3. 行政自 我拘束性原则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出 一定内 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 那么, 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 如无正当理由, 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 对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

 4. 平等对待原则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要求人们 应该要得到平等对待, 除非存在区别对待的某种合理理由, 否则 , 只 能相同 事情相同 对待, 不同 的事情不同 对待, 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

 四、 依法行政( 一)

 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 而最早源自 大陆法系国家。

 是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的,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 是法治主义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它的最基本的内 涵即为不论还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活动, 还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也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经济和文化事业。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依法行政既是一种理念, 也是一种活动, 它是以法律制度为媒介的; 依法行政既是目 标, 也是过程, 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始终; 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变革。

 政府及其公职人员 的权力由法律授予, 行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权由法定”:

 不失职、 不越权、 不滥用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

 ( 二)

 、 依法行政的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 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个方面均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而言,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明确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内 容,有利于实现科学的行政管理, 尽量避免对国家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三)

 、 依法行政的目 标( 三)

 、 依法行政的目 标依法行政的目 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职能明确、 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 廉洁高效的现代政府体制, 换句话说, 就是要打造一个现代法治政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 方式和方法。

 ( 四)

 、 法治政府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有限、 有为的政府 。

 法治政府应是权力受控制的政府, 是“有限政府”。

 我们提出和推动的“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在强调政府“有限”的同时, 也强调政府的“有为”, 既要求政府坚决地减少、 放弃某些职能, 不管其不应管、 管不了 和管不好的事, 又要求政府加强、 健全和完善某些职能, 管其应该管、 管得了 和管得好, 而其他组织管不好的事。应该是一个廉洁、 透明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廉洁、 透明的政府。

 透明政府的核心就是政府的运作要透明, 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要有渠道、 有方式让老百姓知道。法治政府应是为人民服务, 执政为民的政府。

 政府如果定位不准确, 不去行使应有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 而是直接干预经济, 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 就必然会受经济利益驱动, 与民争利, 以权谋私, 背离法治政府的宗旨。应该是一个诚信、 负 责任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诚信、 负 责任的政府。应该是一个高效、 便民的政府。应该是一个高效、 便民的政府。•• •• •• •

 ( 五)

 、 如何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一个宏观的目 标, 要求很高,具体如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了 六项具体任务和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 用 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三是程序正当;四是诚实守信 ;五是合理行政 ;六是便民高效 。

 五、 行政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 有法律、法规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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