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理,≠,制度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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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 ≠ 制度严格 企业管理出了问题的时候, 总会听到有关制度不健全的抱怨。
加强管理, 健全制度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以为严格管理就是制度严格, 只要制度周密就能够杜绝管理漏洞, 那也是一厢情愿。
当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看起来百密而无一疏的时候, 繁琐的弊端就容易暴露。《水浒传》中武松被逼上梁山, 直接的导火索就是因为“法度” 过严, 只好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所致。
武松投诉无门的故事
《水浒传》 中的好汉们被逼上梁山, 无疑是社会矛盾使然; 但是从 108 将各自的经历来看, 分别和具体的管理环境有关。
武松在景阳岗上可以三拳打死一只老虎, 在长兄的人命官司中却束手无策, 只好铤而走险。
按照《金瓶梅》 的描写, 武松就是因为这个案子被逼上梁山的。
武松属于鲁智深、 李逵一类的武夫, 却没有鲁智深的神佑, 更加现实; 也不像李逵那样莽撞, 不会因无知而做错事。
当武松发现长兄武大的猝死后面有冤情, 立志报仇的时候, 还是打算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惩恶申冤的。
当他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 带着两个证人到县厅打官司的时候却被难住了。
知县倒是听明白了事情的缘由, 但是和县吏们一商量就麻烦了。
县吏们和打死武大的真凶西门庆“有首尾” 不说, 还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
知县对武松道:
“你也是个本县中都头,怎不省得法度? 自古捉奸见双, 杀人见伤。
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 又不曾捉得他奸。
你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的公事, 莫非公道忒偏向么? 你不可造次, 须要自己寻思。” 见武松固执, 知县还是拿“制度” 说话:
“但凡人命之事, 须要尸、 伤、 病、 物、 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
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 怎生问理? ”
尸、 伤、 病、 物、 踪, 环环相扣, 在没了尸首的情况下毫无遗漏地还原真相谈何容易。
武松作为都头, 对衙门规矩的底细不是不清楚,但是他不肯求人, 决心自己解决问题。
凭着武松的功夫, 对付谋害兄长的一干凶手手到擒来。
不过他虽然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 仍然粗中有细, 做了一个“局” :
以兄长亡故有劳街坊为由置办了一桌酒席答谢, 将较有身份的高邻请到家中。
武松掣出尖刀, 将凶手潘氏、 王婆擒来, 当堂审问, 并请高邻笔记作证。
潘氏、 王婆对于谋杀武大供认不讳, 武松便杀了潘氏与西门庆, 押了王婆, 带着口供笔录到县厅自首。
武松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叫做私力救济, 一般认为有悖于文明社会的理念;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承认其合理性。
马基雅维里早就指出,因为公力救济常常有所不足, 所以人们必须诉诸私力救济。
这里所说的不足, 不是说不够, 而是过于苛刻之类。
武松的官司根本不是无法可依, 但是一方面有“捉奸见双, 杀人见伤” 的惯例, 另一方面要同时经过尸、 伤、 病、 物、 踪“五大要件” 的考证, 无尸难定案。
加上知县执法太“严” 。
以武松的为人, 不可能咽下这口气, 除了以自己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之外别无选择。
在企业管理中也是一样, 如果说规章制度是公力救济的表现, 那么规章制度过于繁琐, “公力救济” 不畅时, 人们在制度之外采取行动就难以避免。
警惕制度“健全” 时的软肋
规章制度是用具体的文本、 程序表现出来的, 当管理者寄希望于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时, 无非是将文本、 程序制定的非常详尽,以便在实际运用中入规中矩。
但是, 管理者如果只是把严格的功夫下
在“本本” 上, 再严谨的规章制度也会暴露出自己的软肋。
管理者过于依赖制度“健全” , 实际上可能是在放松自己的职责, 至少是在试图用本本代替管理。
似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制度的规定, 就可以得出预期的结论, 既可以避免矛盾, 又可以省却很多功夫。在著名的“囚徒悖论” 中。
检察官对囚徒犯罪的证据掌握的不够, 就对分别关押的两个囚徒宣布了一个坦白的“制度” , 进行诱供。
与到现场获取证据相比较, 通过诱供得到证据要轻松得多, 囚徒的困境有助于检察官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理想, 以科学管理著称的三鹿集团, 1100 道检测关口都没有“检验” 出有毒物资三聚氰胺。
正如武松的案子那样, 知县借口制度严格不接武松的案子,如果不是推诿, 就是被条条框框捆住了手脚。
还会出现顾炎武所说的状况, 当“权乃移于法” 之后, “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
面对严格的制度, 当被管理者感到事难办时, 就为制度外办事提供了潜在的市场。
被管理者一般有“你对我怎么样我就对你怎么样”的心态, 当他意识到制度在“卡” 我的时候, 也会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在按制度内外办事之间进行利益权衡。
尤其在被管理者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情况下, 对付制度或者在制度外办事就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 具有直接性、 经济性、 效率性、 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事, 可办可不办, 他无所谓。
对于可以这样办亦可以那样办的事, 哪一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 成本更低、 更便利、 更快捷, 就会选择哪种。
对于必须要办的事, 在制度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 完全有可能不惜代价在制度为寻求解决, 制度严格还起到了为渊驱鱼的负作用。
严格的制度本来应当有助于限制执行者的职权, 但是当执行者意
欲以权谋私时, 就会在实际操作中翻云覆雨。
制度严格意味着制约要素的细化, 操作难度的加大反容易增加执行者弄权舞弊的机会和权重。
执行者的职权或许并不大, 但是在一个事件中的作用却举足轻重,执行者即使不是故意刁难, 也可以用官僚主义的态度设置障碍。
当被管理者不能满足其暗示的条件时, 其不作为就是一种作为, 当执行者的私欲被满足时, 其一个环节上的变通做法有可能使整个事件面目全非。
严格的制度就被念歪了经, 形成了制度外办事的通道。
走出制度管理的误区
制度管理好比在地图上指挥行军打仗, 地图虽然必不可少, 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它, 那就无疑于纸上谈兵。
正如凭借一定的技术可以把地图绘制的很“精确” , 我们自己也可以将制度制定的很完美, 但这并不会导致完美管理的产生。
相反, 当经营实践有变化, 而我们还是拿“模子” 说事, 就会陷入管理的误区。
这至少要求我们在制度与活的管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强调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一是要深入实际。
制度建设不算容易, 而制度文本、 程序的制定却并不难; 问题在于, 不要指望文本、 程序的制定可以一劳永逸。
企业间的制度、 程序往往可以相互借鉴, 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别甚大, 就是因为管理者深入实际的情况有不同。
况且, 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况, 如果发现一个特殊情况制定一个制度, 那就成了从特殊到特殊; 当旧的特殊性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特殊问题, 制度的制定不仅无穷期, 而且会按倒葫芦浮起瓢。
要想避免制度建设陷入“恶的无限” , 最终还是要靠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二是要有越级监督。
三是要弘扬正气。
企业制度、 程序的制定都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指向, 后者对前者具有指导作用, 对前者的执行不应该违背后者, 这就体现了一种正气。
当制度、 程序的具体规定出现缺陷时, 管理者就应当大义凛然, 勇于承担责任, 用正气压倒邪气。
当制度、 程序形成庞大的体系, 条款之间甚至有相互抵牾之处时, 应当用价值指向加以统一, 这就取决于管理者的“道德水平” 。
同样是面对无尸难定案的惯例, 事后阳谷县知县和东平府府尹会为什么不同程度的为武松开脱呢? 因为武松为兄复仇符合官方正统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义” , 他们也想为自己留一点清名。
四是要宽严相济。
严格的管理当然要体现为制度、 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赏罚分明, 但是这和事后的处置宽严相济并不矛盾。
不过与其事后“照顾” , 不如防范在前, 在设计制度时就考虑被制度排除情况的宽严相济, 不可只管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对于暂时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要有“救济” 的渠道, 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应鼓励协商, 对于确实应当排除的情况要促使其软着路, 给出路, 使其不至于很容易被潜规则俘获。
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 在严格检测蛋白含量的时候, 就要考虑蛋白含量不高的原奶的处置, 物尽所用, 使部分奶农不至于试图用有毒物资三聚氰胺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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