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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宣传制度16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19 09:55:04 | 浏览次数: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16篇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用户在厨房或房间中闻到有臭鸡蛋味或类似汽油味时应该意识到可能是燃气系统漏气此时应提高警惕千万不能点火而且要禁止一切可能引起火花的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宣传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16篇

篇一: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用户在厨房或房间中闻到有臭鸡蛋味或类似汽油味时应该意识到可能是燃气系统漏气此时应提高警惕千万不能点火而且要禁止一切可能引起火花的行动例如拉电开关抽烟敲打铁器等应迅速打开门窗通风以稀释室内的燃气浓度接着用正确方法仔细检查漏气处

  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资料

  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资料公司标准化编码[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1.天然气有那些特征天然气是埋藏在沉积岩内的有机物,经过化学分解而形成。通过钻井从地层中开采出来。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经济、安全的绿色能源,可广泛用于化工、民用、发电、交通、燃料和金属、造纸、陶瓷、玻璃制造工业。天然气以甲烷(CN4)为主要成分,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无色、比空气轻,不溶与水,无毒,热值较高。天然气在高压,低温下可以液化,但为了节约成本,一般采用管道输送的形式。1.使用天然气有那些优越性1.经济一立方米天然气同一公斤的液化气的热值相当,而价格只相当与其价格的2/3。用户可节约30%的能源支出。还不会发生短斤少两或残留现象。1.安全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压力仅为,而钢瓶压力达,仅为钢瓶压力的二百五十分之一。液化气密度是空气的两倍,泄漏后不易扩散,而在低洼处积聚,达到一定的浓度,遇火就会引起爆炸。天然气密度仅为空气密度的二分之一,即使泄漏,会很快扩散到大气中,不会积聚和爆燃。此外,天然气在输配过程中经加臭处理,即使泄漏,会及时被用户发觉。1.洁净天然气被誉为绿色环保能源,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硫和其他杂质。所以能完全燃烧,不会产生污染。液化石油气往往不能完全燃烧,而产生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另外其它杂质还会影

  响燃器具的使用寿命,污染厨房环境。1.方便使用钢瓶会出现做饭中途断气的现象,即使有备用钢瓶也会感到

  麻烦,加之钢瓶气的灌装、搬运、维修、检测给家庭带来了许多不便。使用天然气,管道直接通进厨房,使用及其方便,加之天然气公司采用两种形式供气,不会出现短气现象。

  1.服务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有一支素质高的专业维修服务队伍,运营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用气安全,全方位服务,保证24小时正常供气。1.气源价格相对稳定天然气储量相当丰富,西气东输将保证城市居民长期使用。由于天然气是政府定价的商品,不会受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价格一旦确定,将相对稳定。1.居民使用管道燃气对厨房有什么要求由于燃气是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气燃烧后要产生废烟气,这对人体是有害的。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程要求,使用燃气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厨房高度不得低于2.2米。2.厨房应有直通室外的门窗,当安装一台双眼灶时,对容积大于10立方米的厨房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对于容积约为6立方米的厨房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5次。3.厨房建筑材料要耐火,至少要在灶上灶下及灶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加贴可燃材料。4.厨房应与其它房间隔开。5.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阀门等不允许安装在小容积柜箱内或安装在地下室内。6.为确保安全,及时排出有害气体,必须配备脱排油烟机。

  2.燃气灶具的安全使用要求1.使用燃气时,应该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2.在停止使用燃气或临睡前,应检查燃气灶开关和灶前铜旋塞是否全部关闭,将燃气表前的总阀门关闭更为安全。3.要经常检查连接铜旋塞与灶具的橡皮管产生裂缝和气孔。如发现以上问题须及时更换。4.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若闻到异味或燃气的气味,用户应仔细的检查,必要时须及时报修。5.燃气表、灶严禁安装在卧室内,更不能在装有燃气表、灶的厨房内睡觉。也不能在厨房内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燃气使用时要先点火后开气。带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打开后要确认火焰燃烧正常。平时要教育小孩子不要拨弄燃气开关。7.冬季切勿将燃气用加长的橡胶管移为致卧室使用。8.用户对一切燃气设备不允许私自拆装、改装或迁移。应向通达公司提出申请。3.如何检查漏气用户在厨房或房间中闻到有臭鸡蛋味或类似汽油味时,应该意识到可能是燃气系统漏气,此时应提高警惕,千万不能点火,而且要禁止一切可能引起火花的行动,例如,拉电开关,抽烟,敲打铁器等,应迅速打开门窗通风,以稀释室内的燃气浓度,接着,用正确方法仔细检查漏气处。1.开关旋塞,燃气表,灶具与燃气管道的接头处,当接头松动或其中的密封填料老化后,都有可能发生漏气。2.灶具旋塞阀的芯子处,以及旋塞阀同喷嘴的连接处,这些地方

  密封不严也极易漏气。3.橡胶管老化开裂。4.管道或燃气表本身因年久腐蚀或穿孔造成漏气。对上述这些易漏气的部位,应逐一涂抹肥皂水检查,发现肥皂水

  连续起泡既为漏气点。切勿用明火捡漏。1.用户违反安全使用规定的主要表现用户安全使用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户违反了燃气公司为确保

  用户安全而制定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二是用户直接违反了燃气安全使用的常识,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燃气表停转(或发生各种故障)不报修而继续使用的;2、使用其他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3、未立户(指未经许可),未过户或长期拖欠燃气费的;4、私自改装、迁移、拆装或未办手续装燃气设备的;5、使用未经燃气公司认可的各类燃气设备的6、民用户转营业户(即改变使用性质)未到营业所办理手续的;7、柴灶、煤球炉与燃气灶,管道燃气与瓶装气同室混用的;8、在燃气表、户内用气管上悬挂重物、放置其他用品的;9、在有燃气管道通过的房间改做卧室,或临时铺床睡觉的;10、安全管理,严重阻碍燃气工作人员进室正常工作的。1.安全口诀天然气,送万家,为民造福效益大。用燃气,真方便,节约能源省时间。千叮咛,万嘱咐,安全第一莫马虎。既防火,又防爆,莫让娃娃瞎胡闹。点火前,臭味浓,先开门窗断火种。肥皂水,灵又妙,检漏隐患清除掉。有火警,莫慌乱,表前总阀先关断。要安全,学常识,处处谨慎保平安。劝用户,守规章,安全知识记心上。

  莫马虎,切牢记,全家幸福都欢喜。1.日常注意事项1、烹饪时,请注意因汤水溢出熄灭炉火。2、请肥皂水检查橡胶管和检漏,切不可用明火。3、不准在管道上悬挂重物。4、灶前橡胶管不得高出炉面。5、若需改燃气设施,必须向供气单位申请。6、如遇供气突然中断,应将所有开关(包括燃气具)关闭。7、使用室内燃具时,请一定注意换气。8、如果事态严重,请立即离开现场,并拨打火警电话119。9、管道抢修、维修、服务电话:

  

  

篇二: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第三章工程安全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培训主体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

  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

  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教

  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员工的安全教育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

  6)燃气安全知识;

  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二安全检查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安全检查形式

  全面安全大检查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

  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全管理员等组成,各白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要建立白查制度,对LNGiB罐、LNGi冈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履行检修手续)并检;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三安全交底制度

  布管安全:标志。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故发生。

  焊口组队安全:的发生。睛。

  焊接施工安全:防护面罩等。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

  挖机操作安全:操作。施工用车安全:攸间施工安全.

  安全。四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

  用电制度座。

  防火制度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纸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免因此而造成事故。下投掷物件。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掘作业方案;

  

篇三: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XFRQ-04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天然气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等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宣传要求

  第二条客服部组织工商服、居民用气宣传,每年不少于两次。第三条各场站和巡线队负责管线周边宣传,每月不少于一次。第四条运营部负责信发工业用户安全宣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第五条安全部门组织安全月活动宣传,每年一次。

  第三章宣传实施

  第六条公司每年2次入户安检,在入户安检时,要对用户开展安全宣传,要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规定,在用户确认明白其内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针对不同的季节、月份可以根据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一起在广场上设点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第七条在逐户通气时,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内容应包括:天然气的基本性质、安全用气基本知识、燃气常见事故及处理方案、应急抢险电话及燃气基本操作等。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第八条在人口密集的农村社区、管道沿途的显著位置上设置燃气用气知识安全宣传栏,宣传条幅,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在燃气设施及重点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禁止擅自操作的标语及抢修电话。

  第十条充分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流媒体形式,进行安全宣传。安全宣传内容:定期发布宣传视频、安全知识、安全用气规定、停气通知、抢修维修通知等。

  第十一条根据燃气主管部门要求,要在取暖季组织一次乡镇集中安全宣传,在经营范围内,委托区执法局燃气办牵头,在乡镇政府驻地,组织乡镇辖区内所有村委会成员参加集中宣传。

  第四章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部、运营部、客服部负责制定各自安全宣传方案,设计宣传材料,打印制定相关宣传用品。

  第十三条每一次安全宣传活动完成后,必须有文字记录和总结并附上图片。

  第十四条要定期调研、检查用户用气情况、了解用户安全用气基本情况,针对不足组织好宣传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四: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XFRQ-04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天然气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等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宣传频次

  第二条客服部组织气代煤居民用气宣传,每月一次。第三条场站和巡线队负责管线周边宣传,每月一次。第四条安全与运营部负责工商业用户安全宣传,每季度一次。第五条安全部门组织安全月活动宣传,每年一次。

  第三章宣传内容

  第六条在入户前,要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规定,在用户确认明白其内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针对不同的季节、月份可以根据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一起在广场上设点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第七条在通气时,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内容应包括:天然气的基本性质、安全用气基本知识、燃气常见事故及处理方案、应急抢险电话及燃气基本操作等。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

  第八条在人口密集的农村社区、管道沿途的显著位置上设置燃气用气知识安全宣传栏,宣传条幅,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在燃气设施及重点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禁止擅自操作的标语及抢修电话。

  第十条充分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流媒体形式,进行安全宣传。安全宣传内容:定期发布宣传视频、安全知识、安全用气规定、停气通知、抢修维修通知等。

  第四章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与运营部、客服部负责制定安全宣传方案,设计宣传材料,打印制定相关宣传用品。

  第十二条每一次安全宣传活动完成后,必须有文字记录和总结并附上图片。

  第十三条要定期调研、检查用户用气情况、了解用户安全用气基本情况,针对不足组织好宣传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五: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第四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

  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

  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验资报告;(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

  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第二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第三十条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燃气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第四十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的。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

  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

  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四十九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09-1811:38|#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条燃气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前的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鉴定。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或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第五章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第六章燃气安全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检修、抢险。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本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2000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解释。【燃气办安全工作制度】

  

  

篇六: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检查和管理制度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如下:(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2)钢瓶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4)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6)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7)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8)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9)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

  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11)不得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目录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2、安全技术通则............................................................6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5、交接班制度..............................................................96、冬季安全管理制度.............................................117、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安全规定.............................................128、线路阀室安全规定.......................................................139、通球清管安全保卫制度...................................................1410、输气管线防爆制度......................................................1411、一般电器安全规定......................................................15

  1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613、生活区用气安全规定....................................................17二、防火与动火制度........................................................201、各级防火制度...........................................................202、输气站安全防火制度.....................................................243、安全生产动火制动.......................................................25三、消防制度..............................................................26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62、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7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284、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制.....................................................28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努力实现安全生产。2.审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对安全形势的分析,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议。

  4.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事故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从技术、财力、物力上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组织查处重点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4.定期向领导办公会议汇报安全工作。三、队站主管安全工作领导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议。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支持安全员工作,制止和纠正违章。3.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4.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3月工作计划,贯彻“五同时”原则。5.按照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调查和参与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安全员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2.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查出的问题迅速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上级指示,贯彻“五同时”原则。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负责安全技措项目和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对因没有及时审查,申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负直接责任。5.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规,检查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对消防管理不力而造成损失或事故负责。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监察。7.负责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奖惩制度,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8.负责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参与制订职工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等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标准及时发放。9.负责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和生产班组安全员工作。10.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督促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11.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考核取证工作。

  五、班(组)长安全职责1.组织本班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检查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2.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结合实际搞好安全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3.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发生事故及时处理防止扩大。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汇报。4.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控制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六、岗位工人安全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的指令。2.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3.发现事故应坚守岗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汇报。4.正确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本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5.按时参加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全技术通则

  1.上班前保持有充足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上班前不得饮酒。2.工作前准备工作要周到,护具按规定穿戴好,工作现场要整洁。3.站区内严禁随意吸烟,只许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4.严禁携带小孩和非生产人员进入站区。

  5.在站区内行走时,严禁在管道、容器及工艺装置附近逗留。严禁在发生火灾或处于事故状态的区域逗留。

  6.进入生产现场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钉子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7.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8.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要勤检查,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除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其他动火一律办动火许可证。检修要办安全检修证。

  10.各岗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11.对消防器材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消防设备严禁移做他用。12.凡是带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危险作业区必须有专人监护。13.发生事故必须保持镇静,维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尽力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4.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禁止上述工作。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除安全部门批准外严禁使用电

  炉。15.一切仪表装置的修理工作,应由仪表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乱动。

  16.禁止在站区工艺装置场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17.避雷设备,每年在雨季前认真检查,确保性能良好。18.登高三米以上必须拴安全带,背工具包。

  19.工作中必须谨慎小心,精神集中。做好十防:防着火、防爆炸、防触电、防中毒、防破坏、防坠落、防灼烫、防窒息、防物打、防击伤,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内容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做斗争。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作业现象。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自离岗、脱岗和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同步。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工艺及管线有无不安全因素,是否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二次(上、下半年),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检查和整改情况由生产调度汇总上报。2)总结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由输气站主管安全生产的站长负责,召集有关人员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输气站安全科汇总上报公司经理。2.专业性生产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定期检查,结果上报安委会。1)专业性安全检查每一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作出准确性鉴定。2.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1)每一个工人都必须坚持岗位巡回检查制。2)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

  3)各级领导和职能人员结合本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与临时性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四、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要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改措施、安全措施进行检修、大修理,要限期解决。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⒈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和作业,不冒险蛮干。⒉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⒊有权劝阻、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安排。⒋坚持安全会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⒌油气区内严禁吸烟和无动火票动火;熟悉岗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⒍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冻结、防人身伤害、防机械事故等工作。⒎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五、员工岗位职责一、交接班制度⒈交接班时,双方应根据岗位划分的点、线逐点、逐项交接,必须做到“七交”“五不接”:七交:

  ⑴交运行方式⑵交设备状况;⑶交报表、资料⑷交输气工作联系情况;⑸交工具、用具及消防器材⑹交岗位卫生;⑺交存在的问题和上级指示。五不接:

  ⑴生产情况不清不接;⑵报表、资料不清不接;⑶岗位卫生不好不接;⑷工具、用具、消防设施不全不接;⑸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⒉交接班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上报,并写入交接班记录。⒊双方交接完毕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二、设备维修保养制⒈根据技术规范和要求,按期对各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⒉备用设备要保持完好,做到随时可以投用,避免带病运行。⒊坚持“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法,保证各类设施按期平稳运行。三、巡回检查制⒈上岗人员要按时手持工具,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进行检查。⒉巡回检查时要做到四到:看到、听到、摸到、闻到。⒊巡回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⒋做好巡回检查记录,详细记录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采取的措施和结果等内容。四、岗位专责制

  ⒈服从值班调度(班长)的统一指挥,完成各项生产任务。⒉在岗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⒊认真监视设备运行状况,要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⒋认真监视各项运行参数,及时处理各种故障,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做好运行记录。

  ⒌认真搞好岗位卫生,达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场地清洁、窗明壁净之标准。

  五、岗位练兵制⒈在岗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开展练兵活动。⒉岗位练兵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⒊尊师爱徒,互帮互学。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操作技术,达到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六、冬季安全管理规定1.值班人员及进工艺区其它人员必须劳保着装,不得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2.进站参观人员必须持有公司介绍信或调度室电话通知才能进站,进工艺区必须有值班人员陪同并不得动工艺区任何设备。

  3.值班人员非紧急情况和调度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工艺流程,其他人员非调度室和值班人员同意,不得动工艺区任何设备。4.工艺区内不得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设备。

  5.外来人员车辆不得进入站区。特殊情况进站也必须带防火帽。6.需要在站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执行,先办好手续后动火。7.定期对工艺区、阀室设备密封点进行检漏,发现漏点及时处理。

  8.定期对分离器、汇管、管线进行排污,以防止冻坏管线和设备。9.工艺区及阀室周围不得有杂草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抽烟和有其它火源。10.工艺区、阀室阀门定期进行开关操作(个别不能动阀门除外)电动阀应先手动操作,顺畅后再进行电动操作。

  11.需要对管线排污时应选择好风向,并有人看护,确认安全后才能实施排污操作。

  12.工艺区、阀室的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到位。13.做好消防栓、水管线的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冻坏做好消防栓、水管线。14.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七、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安全规定1、计量分输站、清管站属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2、进入站内参观或施工的人员,必须事前由站领导或安全干部进行安全教育,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交出火种.

  3、因生产需要经站领导批准进入站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戴苻合安全要求的防火帽,并按指定的线路、位置行驶和停放.

  4、站内进行动火和产生火花的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

  5、施工维修所需的工具、机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定.6、站内必须保持地面平整,无油污及易燃物.其工艺设备、管线、仪表、阀门无渗漏.7、站内的消防道路严禁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必须保持畅通,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完好.8、生产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系统,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状态.9、输气管线、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校验不少于一次.10、运行中的工艺流程未经上级调度指令,不得改变;运行中的各种装置、设备、仪表等不准擅自拆换.11、站内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线路.12、不准乱接用气管线.13、工艺设备冬季运行应有防冻措施.14、工艺管网及设备上设置的防雷,防静电跨接及接地设施,每半年检查测试一次,法兰之间的接触电阻不超过0.03欧,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15、正常输气状态,站内收、发球筒内不得承压.16、经常对放空管拉索进行检查,各连接点不得有螺栓松动及现象,拉索连接墩固定牢靠.八、线路阀室安全规定1、线路阀室的门、窗、锁必须保持完好且有禁止烟火的醒目标志.2、保持阀室通风良好,房顶不漏雨,室内不积水.3、阀室内阀门、仪表不得漏气,绝缘法兰两端接线和扶梯完好.4、禁止在阀室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打开干线阀门底部排污阀排污.5、进入阀室前必须用报警器检测,安全后方可进入阀室.6、放空管及拉索固墩必须完好.九、通球清管安全保卫制度1.收发球前一个小时,熄灭站场一切火源。2.进站场人员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钉掌鞋,阀门手轮手柄使用前应加黄油,尽量减少站场人员来回走动。3.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站外指定的安全地带,不准进入站内。4.大门周围、附近公路布置警戒,必要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5.工艺站场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毡10米,石棉衣5套,消防揪10把,干粉灭火器8千克的10个)。

  十、输气站、线防爆制度一、对输气管线和站场设备,应定期检查内外腐蚀情况,掌握规律。二、输气管线和站场受压容器超压工作,若因生产发展需要提高压力时,要经鉴定和实验合格,方可进行。三、安全阀与压力表定期检查校验,保证准确灵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为1.05-1.1倍,并有足够排液排气能力。四、防止设备漏气,经常检查室内天然气浓度,要通风良好,防止漏失天然气聚集,并严禁烟火,防止发生天然气和空气混合爆炸燃烧。五、使用防爆电源、设备,以防发生天然气、空气混合物爆炸及燃烧事故。六、更换管线恢复生产前和新安管线投产前必须置换空气。七、在有气管线和设备上动火切割或接触时,要有安全员签字批准的安全措施,气焊设备要有防爆措施。八、动火焊接低洼地带管线及站内汇管、容器时,应先排尽残存的凝稀油。十一、一般电气安全管理规定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或改变接线方式。2、凡未经安全措施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一律当作有电看待,任何人

  不得接触或靠近。3、凡未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任何人不得触及导电设备或有关转动部位,如:防护罩等。4、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国家防爆、防火规定,不合格者禁用。5、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者禁止使用。6、动土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保险等。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在灭火是时戴防护用品,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扑救。12、检修电气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室外开关、线路及引入线检修工作均应停止。

  1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及一切行车手续,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

  二、驾驶员在开车前做到“五不准”,即车况不好不开;刹车不灵不开;人货混装不开(需要装卸工时,要留有安全位置,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车辆超载不开;喝酒后不开。开车时做到“五要”,即:不管道路好不好,要精力高度集中;遇到来往车辆,要主动“礼让三分”;遇到特种车辆,要及时靠边慢行;中途遇有机件失灵,要立即停车修理;通过铁路公路交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做到“十不准”.即不准开快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争边抢行或强行超车;不准开赌气车;不准违章停车;不准将车交无照人员驾驶;不准开入禁止区域;开车时不与别人讲话;不准穿拖鞋开车;不准开车时吸烟,吃食物。

  三、车辆装载物必须装载平稳,捆扎牢固,不准超过允许重量;不能超高超长,如因工程需要超高超长时,应超过规定人数载人。

  四、机动车辆驾驶速度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和交通标志的规定范围行驶。车辆进入场区,必须戴防火帽,并按规定范围行驶和停车,没有路标指示的路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五、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回车进库)的检查保养制度,有毛病应及时修理排除,严禁开“凑合车”。

  六、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交流行驶安全经验,总结教训。对发生的事故,一定要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七、需派往外地长途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出车前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车辆方可派出。

  十三、生活区用气安全管理规定一、各站在新生活用气管线使用前,应先用可燃气报警仪检查室内管线、接头、阀门是否漏气。确认供气设备良好、通风良好,方可使用。二、各站使用液化气或天然气时必须遵循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顺序。三、点火前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人要与炉灶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时,先把引火物点着,然后再慢慢打开气阀;点火后严禁猛开、猛关气阀。四、在使用时,如发生脱火、回火应立即关死气阀,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按点火顺序点火。

  五、用完气后,必须随时关闭生活用气总阀门,以防漏气而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六、各站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经常对生活用气管线、软管及阀门进行检查,严防漏气。

  七、严禁将暖气或其它热源放置在生活用气管线及其所属设施附近,以免发生爆炸事故。在天然气灶附近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煤炭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生活用气调压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校验,不准擅自改变调压阀整定值。

  九、使用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地方必须放置干粉灭火器,以备突发事故时使用。

  十、使用天然气时不能离人,严格作到人走火灭。二、防火与动火制度一、各级(岗位)防火职责一、防火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消防条例、规定、规范、办法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监督况。2.制定审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3.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经验。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5.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经常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员的防火灭火技能。

  组织指挥现场灭火。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二、生产科防火负责人职责1.领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条例规范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2.负责主持本单位防火小组和指导检查各站的防火小组工作。3.负责主持制定生产科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布置各时期的消防工作,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制止对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火灾危险的作业。4.听取各站的安全工作汇报,负责审定生产科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批本单位消防经费预算及消防器材构置计划。5.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6.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7.负责接受公司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输气站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布置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和建立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和职工的安全。

  2.向公司报告消防器材、工具添置计划,并负责输气站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3.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4.负责对本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定期向公司汇报本站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2.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传达安全工作文件、上级指示,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坚持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的“五同”原则。4.负责安全技措项目和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对因没有及时审查、申报而影响安全生产负责。5.负责监督本站各项安全规定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规,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每月对本站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7.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的监察。8.负责本站的生产安全、压力容器、车辆及司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9.负责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10.负责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监督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按规定发放。11.检查防暑降温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夏季安全生产;监督冬防保温工作的落实情况,防止冻害事故发生。12.指导生产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五、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1、协助本站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2、监督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检查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3、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结合实际搞好安全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负责检查交接班的执行情况,做到工作交接清楚。5、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控制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六、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本班(组)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负责制定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3.组织班(组)义务消防员和安全员每月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及时进行整改。4.保管好本班(组)负责的各种灭火器材。5.发现火警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协助有关单位查清起火原因。七、维修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1.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各种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2.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使用防爆工具。4.认真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作到“四不动火”。5.使用氧气瓶时,注意瓶嘴处不能接触油脂,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搬运时不准滚动、撞击。6.作业后要仔细检查有无火险隐患,才能离开作业现场。7.有权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八、运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严格交接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按巡回检查路线认真检查,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和扑救。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24.生产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系统,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5.熟悉本岗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负责维护保养。6.工艺站场和燃气压机组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必须保证准确,启闭灵敏。二、输气站安全防火制度为了确保输气生产安全,根据输气工作的特点、天然气的性质,特制定如下消防制度:1.因天然气是易燃物质,扩散在空气中不易察觉,容易引起火灾,所以要加强站场设备生产、生活用气管线保养,所有的管线、阀件都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严密不漏,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2.输气管线和站场至各类建筑物的最小防火距离应大于50米,站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品。3.站内严禁烟火,站内管线进行割焊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安全员。4.开气操作应缓慢进行,点火时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规程,室内生活用气人离屋时随即关闭。

  5.一切消防工具、材料、设备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并放置在固定显眼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发生火灾应首先关闭气源以及有影响的电源。

  6.定期换灭火器药物,每月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4次,岗位练兵4次。

  三、安全生产动火制度一、动火单位要动火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动火证。二、动火单位要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查看动火现场情况,向动火人交代动火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设专人看火,等措施完备后,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如属违章动火,动火人有权拒绝,同时任何人均有权制止违章动火。三、动火前要作动火分析,动火现场易燃易爆气体要小于等于0.5%,动火分析要填入动火证。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四、凡在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与生产系统隔绝,加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有条件都可拆下一节管道,严防可燃易爆性气体泄露。五、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要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管廊和电线下面。六、六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室外动火,动火过程中如发现排空或可燃气体管道破裂,应立即停止动火,并迅速撤离动火现场。

  七、动火任务完成后,动火人须将电焊机闸拉下,焊割工具要及时撤离现场,彻底清理火种,以防后患。

  八、动火许可证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备查,严禁转借或转移动火地点,岗位动火要作为一项交接班内容填入生产记录。

  三、消防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一、管理处每季度,站队每月,班组每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活动。具体内容为:1.检查各种安全制度、规程的遵守情况,评比先进,批评不良倾向。2.讨论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措施。3.学习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4.交流经验,总结事故教训,掌握事故规律,提出预防措施。二、管理处每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带动一般,激励后进。三、义务消防队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每季度各分队进行业务考核,管理处在年终组织一次义务消防队比赛。四、义务消防队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经常深入管区和消防重点部位检查,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定期进行演练。五、各单位义务消防队必须建立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

  1.消防安全会议记录本。2.用火记录本。

  3.消防安全检查、整改记录本。4.义务消防队学习训练情况考核记录本。

  5.义务消防队花名册。6.消防器材登记本。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人员要向上班人员交代当班的消防情况。

  七、站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动工兴建。

  二、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切消防工具和材料设备要有专人维护保养,并放置在固定显眼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

  二、消防水带使用后要清洗干净,晒干后放置通风干燥地方,防止霉烂。

  三、消防水枪使用后要进行润滑,使用时不要摔跌,防止变形。

  四、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10—55曝晒、接近热源和剧烈震动。

  C的气温环境,不得受烈日

  每半年检查一次二氧化碳气瓶是否漏气。储压气干粉灭火器应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时,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充气。

  五、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20—55C的环境范围内。不能放在日光下曝晒,不能放置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物品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指在绿色区域,如指针指在红色区域内,说明气量不足或无气,应进行维护或充装氮气和灭火剂。

  六、配备足量的消防斧、铁锨等。七、消防栓平时注意检查保养,严冬季节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消防栓专用开关手柄必须挂在井内消防栓上,保证消防栓时刻处于待命状态。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一、消防器材使用单位要建档,消防器材实行班班交接保管。二、消防器材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置在露天或高温场所。三、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四、消防器材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和完好,不准挪作它用。五、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每月进行维护和校验检查,据实填写消防器材卡片,发现问题(如失效)及时记录并上报。六、室外的消火栓要保持完好,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四、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制

  1.熟悉本岗位工艺生产流程的正确操作方法,以及设备的性能,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练运用本岗位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灭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2.认真执行本岗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责任监督本岗位其它职工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主动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告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不安全行为。

  3.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的活动,学习使用工艺或其它手段整改本岗位的一般火险隐患。4.积极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5.一旦发现火灾,及时扑灭和报警。

  第三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工程安全制度一安全教育制度1.1安全教育目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

  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1.2培训主体

  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1.3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1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3.2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1.4员工的安全教育

  1.4.1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

  1.4.2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6)燃气安全知识;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1.4.3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

  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4.4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二安全检查制度2.1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2.2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

  2.3安全检查形式2.3.1全面安全大检查2.3.1.1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2.3.1.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等特点每年组织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2.3.1.3检查重点内容为场站、特种车辆、输配系统(燃气设施)和重要燃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2.3.1.4检查组发现隐患,应及时对此隐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2.3.2月度安全例行检查2.3.2.1由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安全例行检查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2.3.2.2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全面安全大检查并检;2.3.2.3检查重点是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

  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2.3.3周安全检查

  2.3.3.1由工程现场管理员、运营班组长、场站站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各自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2.3.3.2每周组织一次,可与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并检;

  2.3.3.3检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2.3.4安全突击检查

  2.3.4.1技术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组织进行专项抽查;2.3.4.2时间不定,可与月、周安全检查并检;

  2.3.4.3抽查重点是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2.3.5日常安全检查

  2.3.5.1技术质量安全部对公司所有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2.3.5.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对LNG储罐、LNG钢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

  2.3.5.3各级员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2.3.6入户安全检查

  2.3.6.1公司组织技术、运营和客服人员,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入户检查;2.3.6.2每年组织对用户进行1-2次的入户检查,可与平时入户检修(必须履行检修手续)并检;

  2.3.6.3重点是对燃气用户表具、灶具、热水器、采暖炉及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

  三安全交底制度3.1布管安全:3.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3.1.2起重机械在起重期间,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3.1.3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距离施工场地25米外,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3.1.4施工人员在挂钩时,必须佩戴手套,严禁把手放在挂钩处,避免造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3.1.5布管车在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其他施工人员严禁乘坐布管车辆。3.1.6在布管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滚管,滑管事故发生。

  3.1.7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上车操作。3.1.8起重机械在操作期间,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3.1.9起重机械在操作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2焊口组队安全:3.2.1在进行焊口组队期间,施工人员必须将倒链架固定结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3.2.2磨口人员在进行磨口期间,必须佩戴眼睛,避免铁屑,铁锈进入眼睛。

  3.2.3施工人员在对口期间,严禁将手放在管口处,避免夹手事故的发生。

  3.4焊接施工安全:3.4.1焊工在焊接期间,非焊接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避免刺伤眼睛。3.4.2非电焊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焊接操作。3.4.3焊接作业前,施焊人员必须身穿焊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3.4.4如遇下例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街头时;更换保险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3.5挖机操作安全:3.5.1挖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3.5.2操作挖机时必须集中精神。

  3.5.3挖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挖机进行检修和保养。3.6施工用车安全:

  3.6.1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停靠有序。3.6.2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3.6.3施工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3.6.4施工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3.6.5严禁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

  3.6.6严禁施工车辆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3.7夜间施工安全.3.7.1夜间施工时,必须安装警示灯。

  3.7.2夜间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照明设施。3.7.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

  3.7.4应急车辆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3.7.5林区夜间施工时,严禁吸烟。3.7.6夜间施工时,必须有3人以上,禁止单独施工。

  3.7.7夜间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看守,确保用电设备和人生安全。

  四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4.1用电制度4.1.1在使用发电机械前,必须对发电机械进行检查。4.1.2施工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4.1.3线路破损、老化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4.1.4线路要避开各种可燃物体,避免引起火灾的发生。4.1.5电线接头时,必须用绝缘胶布缠绕,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4.1.6角磨机等用电时,必须有专用的连接插头,不得直接将电线塞进插座。

  4.1.7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经常检修,出现问题及时解决。4.2防火制度

  4.2.1各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4.2.2住人间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的电线布置应由具有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4.2.4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的安全监督

  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1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

  5.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纰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5.2.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5.2.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5.2.3现场的水、雪、冰霜等必须清除搭设防护棚和安全设施;5.2.4设立警戒区并有专人防护。

  5.3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5.4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5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

  5.5.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

  5.5.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

  5.5.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5.5.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5.6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5.6.1埋地燃气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大量的挖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资料编制好挖掘作业方案;5.6.1.2施工作业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未预料到的各种管道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上报;5.6.1.3开挖管沟时,要按规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放坡的,必要时设立支撑、支架;5.6.1.4及时排除管沟积水。六安全隐患管理制度6.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6.2明确各岗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6.3形成有效检查制度,分为日常检查与周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6.4隐患检查前要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6.4.1隐患排查前需要进行认真策划,由具体人员来确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

  6.4.2特定的一次隐患排查,要有具体的要求和目的。6.4.3每次隐患排查,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目的,限定具体的排查范围;6.4.4排查方法的选择和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本公司客观实际、相关要求,保证排查方法可行并满足要求;6.5应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6.5.1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采取有定性或定量的分析评估方法,确定事故隐患等级;6.5.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台帐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内容、存在的部位、等级、整改时限、责任人等相关内容。6.6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6.6.1隐患排查要包括所有人员(包括各种外部人员)、所有活动(常规和非常规的)、所有场所(公司内部场所以及外部租赁场所等)、

  所有设施(建筑物、设备及工器具等),同时还要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和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

  6.6.2专项或专业检查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但要对特定对象界定范围所涉及到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全面排查;6.3在一特定时间段内,各种检查必须要覆盖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等。

  6.4应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6.4.1综合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6.4.2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施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6.4.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6.4.4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6.4.5日常检查包括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生产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1工程技术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1在经理领导下,主管安全工作的安全执行人负责工程施工方面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技术问题,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安全管理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

  1.3组织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门站、LNG气化站、LNG瓶组气化站等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正确意见;1.4组织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1.5及时上报本部门生产运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注意保护现场;1.6建立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员的作用。

  1.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技术资料岗安全生产职责

  2.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燃气专业知识有所掌握;2.2设计前期正确分析、合理规划设计方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3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会报警,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2.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3工程施工岗安全生产职责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3.2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3.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3.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3.5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3.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会报警,学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3.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3.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篇: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职工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一、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

  二、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燃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食堂管道燃气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燃气管道的走向及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五、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严格按照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燃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着急开电灯(包括电气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燃气味。如有异味,不得开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八、下班前关好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关阀记录,确保无泄漏后方可离开。

  第五篇: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燃气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一、燃气锅炉操作规程一、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气压力是否正常,管道阀门有无泄漏,阀门开关是否到位。2、试验燃气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试验按钮风机能否启动。3、检查锅炉、管道、除污器阀门开关是否正常。4、软化水设备能正常运行。软化水应符合GB/576的标准,软水箱内水位正常,水泵运行无故障。二、开机及巡查工作1、接通电控柜的电源总开关、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信号指示是否有。如果无信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检查修理,排除故障。2、燃烧器进入自动清扫、点火、部分负荷、全负荷运行状态。3、在至一定压力时,应进行排污一次。4、开启锅妒电源,监视锅炉正常点火运行,检查火焰状态,检查各部件运转声响有无异常。5、巡视锅炉升温状况,大小火转换控制状况是否正常。6、巡视天然气压力是否正常稳定,天然气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判断过滤是否堵塞。7、巡视炉前泵压力是否正常,有无异响。三、事故停炉

  1、当发现锅炉本体产生异常现象,安生控制装置失灵,应断开锅炉电源开关控制柜开关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2、锅炉给水水泵损坏,调解装置失灵,应按动紧急断开按钮,停止锅炉运行。

  3、当电力燃料方面出现问题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并向上级汇报。4、当有危害锅炉或者人身安安现象时均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四、临时停电注意事项1、关闭电源总开关和天然气阀门。2、关闭锅炉连续排污阀门防止锅炉出现其它故障。3、按正常锅炉顺序,检查锅炉燃料、气、水阀门是番符合停炉要求。4、停电时注意关闭窗户等锅炉能正常运行再打开。五、燃气不足时注意事项1、迅速与天然气公司或学校领导取得联系,问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2、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3、随时观察燃烧情况。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燃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3、负责本岗位照明、消防器材、工器具、门窗玻璃、操作箱的使用和保管。4、司炉工在岗期间应做到室内清洁。5、对锅炉附件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安全、经济、文明运行。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7、对任何有害锅炉的行为应立即阻止。8、燃气锅炉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9、接班前应按规定巡检,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仪表是否正常。三、巡回检查制度1、值班人员每天至少巡视2-5次。2、检查是否有滴、漏,跑、冒现象。3、检查每台锅炉是否正常燃烧,如有故障报警及时联系公司维修。4、检查电、气、水是否正常,各类指示灯信号有无异常变化,如停电、停气要及时联系。5、循环泵工作是否正常,泵出口压力为3.0—5.0公斤。6、补水泵工作是否正常,泵出口压为1.5—2.5公斤。

  7、为保证锅炉有充足的空气燃烧,窗户应打开1—2个保持通风。8、软化水水箱有足够的软化水储存量,盐箱是否有正常的盐量(盐箱的1/3—1/2)。9、锅炉房内不允许堆放杂物。10、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扫除,包括锅炉房,仪表、管道、地面、窗户等。四、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两只压力表数值不同时及时检修,确保反映锅炉运行实际压力。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楚时,及时更换。定期计量部门校验。3、跑、冒、滴、漏的阀门应及时修理、更换。4、检查维修补水泵、循环泵及水泵阀门开启是否灵活,是否在正常位置。5、检查二次仪表是否正常。6、清除设备及附件设备上的灰尘。7、检查安全阀手动放水试验后关闭是否严密。自动放水、放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8、压力表运行正常时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月检修一次。9、超温、超压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抽查一次进行保养。五、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玫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等情况。

  2、交班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节,确保锅炉正常运行方可交班。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及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接人员需做到“五交”和“五不交”“五交”(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温度正常。(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3)锅炉本身附件无异常。(4)锅炉运行记录资料、附件、工具,用具齐全。(5)锅炉房内清洁卫生文明生产。“五不交”(1)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2)锅炉本身和附件出现异常时不交。(3)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接。(4)交接人员不到时,不交无证司炉工。(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燃烧不正常时不交。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人员共同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问题认真记录在案。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方面的指令。7、交接者在交接记录签字后发现设备缺陷,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六、事故报告制度1、一般事故:如实地提交填写事故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2、重大事故:(1)发生重大事故及时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上报主管领导,同时24小时日内上报当地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止事故扩大和爆炸事故发生。(2)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书,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3、爆炸事故(1)发生事故后及时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2)2小时内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3)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进行备案。(4)由企业法人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防范措施。(5)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和备案。七、锅炉运行记录(1)锅炉以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5)单位领导和锅炉房内管理人员检查记录。(6)事故记录2、运行人员应准时、真实地填写各啊记录,保存好事故报告制度。

  

  

篇七: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制度燃气企业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是服务的主要内容。消除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的关键。论及安全隐患,人们往往先想到的是硬件,是管线,是设施,是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往往忽略制度上的隐患。硬件是要靠人管的,人是要靠制度管的,只有把安全工作制度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1.1企业安全制度

  (1)安全责任制度

  关于安全责任实施层层分解、层层包保制度,总公司总经理全面抓,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抓,安全处下设6个管线所,每个管线所下设有抄表员、收费员、室外管线巡线员和室内安全监督员,抄表员兼室内管线巡线员。从上到下签定安全包保合同,分区、分片、分户落实责任,将每户安全落实到人。

  (2)安全预警制度

  为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要高度重视线路巡查制度和社会报警制度。

  ①线路巡查制度

  公司下设的各区管线所,除负责所在区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和抢修排险工作以外,还设专职巡线员,配备40台便携式检漏仪和16台手推式检漏车,负责管道的巡查。关于管道泄漏,管线附近各类施工情况,管道上违章搭建,占压管线,管线周围地面沉陷以及其它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

  长输管线实行周检制,即一周全线徒步巡检一次,并且按人划块落实责任;市政管线实行分区、分片日检制,即每天全区巡检一次。将新、旧燃气管线经测绘人员测量,全部标定坐标,并且将相关信息矢量化,建立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关于管网,尤其是庭院管线的实时动态查询检索和监控功能。凡燃气管线经过的周围供热管沟、下水道、电缆沟及可能积存泄漏燃气的空间,确定固定检测点,并且按点分片安装了监察卡箱。监察人员将监察卡投到箱内,每天由巡线员取回,送交管线所,同时记录巡查情况,一天一记录汇报,一周一总结,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入冬和开春之时,用钻孔机关于主要街道的市政管网和长输管线进行钻孔检漏。

  ②社会报警制度

  公司常设两部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警,公司将派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为用户提供维修抢险服务。为落实全社会人员巡线检漏的指导思想,公司和消防部门

  的119实行互动,实施火警快速反映。还组织管线所广泛宣传公司抢修电话,动员全社会人员报漏。

  (3)维修排险制度

  为了即时排除消灭隐患,保证安全,必需建立有效的、快速反映的维修排险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特别能战斗的维修抢险队伍。小型的抢修维修由各区域管线所的抢修队负责维修,大型抢险由工程公司组织人员抢险,并且制定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抢险预案。规则一切抢险人员24小时待命,一切通信设备必需24小时开机,遇到险情,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即时抢险。

  ②进行经常性的应急训练。模拟各种事故现场,锻炼抢险人员关于事故的处理技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和抢险工具的使用,积淀现场经验。

  ③保证必要应急设施。除建立有效的通信网络外,各管线所还配备了专门的抢险车辆、灭火器、检漏仪、维修工具和破路开挖机具等,并且保证随时可用。

  1.2用户安全制度

  (1)用户普查制度

  该制度主要作用是保证关于用户需求、安全隐患和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特别是用户使用和燃气公司服务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便即时采取关于策加以解决。其主要内容是每年关于用户进行普查,普查率要求达到Im%,关于检查的每一家要认真核关于用户明细表,查找隐患,填好普查登记表,经用户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且建立用户档案,保证一户一档[2]。

  经过几次普查发现,用户私改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一些用户为了美观,将灶前阀移至灶台下,用软管连接到灶具上,且未加设管卡固定,灶前阀常开,仅用灶具上的阀门控制开关,这样极易因软管老化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这些隐患都得到了即时有效的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2)普及宣传制度

  用户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用气知识不足,安全用气规矩操作程度不够是现实状况,要靠燃气公司的普及宣传,具体方法有以下5种。

  ①登记宣传法

  新开栓用户在办理燃气使用证手续时,公司在燃气使用证上向用户宣传安全操作规程。

  ②登门宣传法

  居民用户关于燃气危险性认识一般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自动切断I阀,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伪劣燃气用具。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出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燃气企业的指导工作不到位,因此利用抄表、收费机会,每年定期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知识手册,提高用户的认识水平。

  ③公众宣传法

  由于用户的文化程度差异很大,安全规程不是一切用户都能理解的,也不便于掌握。公司组织人员将用气知识和规程编成了《天然气安全用气口诀》,散发给用户。

  ④节日宣传法

  节日期间,大多数居民放假,或在家享用难得的休闲,或亲朋好友团聚,这正是宣传安全用气的好时机。在小区各出人门张贴给用户的公开信,或在每栋楼每个单元的程控门上张贴布告,随时随地提醒用户,敲敲警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安全意识。

  ⑤媒体宣传法

  利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间穿插燃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操作示范,举办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擂台赛等宣传活动。在各种报纸上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同时关于于发现燃气管线异常情况或泄漏现象,除关于打电话报警的市民给予重奖之外,还要在报纸上大举宣传,鼓励市民人人检漏、人人查漏。

  (3)强制排险制度

  仅有宣传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强制性法规的约束。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则,我们在3000多户民用户和10余个工业户安装了燃气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使用至今避免燃气事故10余起,起到了实际作用。

  关于于己经形成的,纯属用户造成的违章险情,如在管线安全范围内私搭乱建的,关于室内管道私自改装的,在通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必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实施停气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2结语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事关全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无论是企业的系统运行,还是关于管线、设施、输气站和终端用户的管理,安全始终是燃气企业生存的命脉。只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保证机制,加大宣传、普查力度,才能为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篇八: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平安宣传制度

  燃气平安宣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贯彻“平安

  4、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平安宣传资料;举办平安消费知识咨询;平安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表演、图片展览。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阔干部、群众自觉参与。

  5、燃气平安消费宣传教育活动要讲务实效。要把平安消费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平安消费大检查,特别是认真检查平安消费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平安隐患,提出改良和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各项措施,以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指导,把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阔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对燃气平安消费和使用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20__.1.3

  

  

  

篇九: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一、安全使用燃气“七对策”

  1、使用时要近距离看护。在使用灶具过程中,人不能远离,防止因沸汤溢出或风吹引起灶具熄火引发燃气泄漏。

  2、使用后关阀断气。使用燃气后,应当关好灶具开关、灶前阀,防止燃气泄漏,特别家中有老人的,一定要提示老人注意。如果市民长时间外出(外出旅游、出差等)还需关闭表前阀。

  3、平时勤检查。经常检查胶管连接处,是否用卡子固定及胶管是否老化、开裂。燃气管路最容易发生漏气的部位有燃气表外壳、燃气管线上的各个连接点、气嘴旋塞、胶管等部位。

  4、注意通风换气。如果长时间使用燃气,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如果厨房通风不好,在使用燃气灶后就会使厨房中氧气不足,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5、灶具符合标准。一定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不合格燃气具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有害气体,极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市民切勿图便宜,购买不合格产品。

  6、定期更换胶管。胶管应18个月更换一次,防止出现龟裂、老化、发硬发脆。胶管不宜超过2米,两端要用管箍卡紧。胶管不能高出灶台,以免被炉火烘烤引发事故。

  7、建议选用金属波纹管。金属波纹管具有安装方便,连接可靠,防鼠咬、耐腐蚀、柔软性好、使用寿命长、可以任意弯曲而不变形、不阻气等优点,可以减少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户内爆燃事故。

  二、检查燃气泄漏“四技巧”

  一抹:家中可以用刷子沾肥皂水涂抹可能漏气的位置,如果涂抹位置起泡则说明有漏气情况。二听:一般燃气泄漏时,会发出轻微的“丝丝”声,如果家中听到类似声音一定要留意,及时进行检查。

  三闻:如果市民在家中闻到了类似臭鸡蛋的味道,则可能是燃气泄漏了。这是因为天然气中加入了臭剂来提醒市民漏气发生。四看:家中不使用燃气的情况下,观察燃气表,如果表内数字发生变化,则可能发生漏气的情况。

  三、使用燃气“十严禁”

  1、使用管道气的用户,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生煤球火。

  2、在厨房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谨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3、燃气设施周边严禁燃放烟花鞭炮,切勿在燃气设施上栓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4、燃气用户严禁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5、严禁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6、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严禁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7、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严禁密封或暗设安装。8、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9、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10、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篇十: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燃气公司运行管理制度汇编】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22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1

  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第六条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第七条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八条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三章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一节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九条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2

  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

  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批准。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

  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十条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四清”:

  1.管线走向清;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3.管道腐蚀现状清;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七无”:1.明管跨越无锈蚀;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3.阀井内无积水;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7.堡坎、护坡无垮塌。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3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

  行的目的。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

  并及时处理;(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4直至解决。(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5

  【篇二: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好)】公司各级别岗位工作职责董事长工作职责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工作职责1.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主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年度、季度与表彰会议。10.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调配及考核及决定员工的聘用、任免、奖惩、薪酬、调配。11.负责财务管理。12.提出公司经营理念,主导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13.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14.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1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1.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2.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3.负责公司办公室、应急反应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4.协助总经理做好对外公共关系的协调工作。5.负责公司重要文稿把关、处理工作。6.负责公司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7.协助总经理协调相关分管副总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关系。8.负责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教育工作。副总经理工作职责1.协助总经理抓好分管工作。2.分管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监督、工程技术管理、售后维修等。3.分管市场部,负责市场宣传、市场开发、客户协调等工作。4.负责物资设备采购、验收、预算、调配和使用。5.审定分管部门年、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完成情况。6.主持分管部门工作例会,检查会议执行及落实情况。7.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协作。8.总经理交给的其它临时性工作。监察室主任工作职责1.拟定监察室规章制度和月度工作计划,负责监察室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公司财务审核。3.督促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4.定期召开监察室工作会议,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5.负责沟通、协调监察室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关系。6.负责安全生产检查,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安全生产、减少和预防职工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

  毒、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等负责监督检查。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监察室监察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各部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2.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情况。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制止或者要求各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上报,并跟踪整改结果上报。5.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6.安全生产监察员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考核办主任工作职责1.坚决服从领导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2.起草并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程。3.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4.负责起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和具体解释工作。

  5.协调考核小组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及评分工作。6.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制作绩效工资表,提交有关领导审批。7.协助各部门拟定部门的年、月度计划。8.负责对各部门考核工作的培训与指导。9.建立员工考核档案。10.受理员工的考核申诉。11.组织绩效考核会议。12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评定出年、月度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意见,并协助各部门做好部门员工选拔、调动工作。13.做好总经理参谋,按期完成公司每天整体运行日志的编写、核实、上报。14.紧紧围绕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考核、督促,确保年度计划的按期完成。15.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行政、人事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起草公司及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程。3.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辞退、考核4.负责抓好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无违纪。

  5.负责制订公司及部门培训计划,抓好员工培训工作。6.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各类保险的办理事宜。7.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上级指示、精神、决定的贯彻执行。8.负责安排员工述职,并做好相关记录。9.负责制订薪酬管理制度,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及薪酬调整的审核等。10.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申购、分发及管理工作。11.负责员工各种福利发放。12.公司对外宣传事宜及内部刊物编辑发行工作。13.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及使用工作。1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文秘工作职责的收发。2.做好文件的发放、登记、催办、归档工作以及相关的保密工作。3.负责公司对外介绍信、证明信函的开具及管理。4.负责公文、函件的收发、办理及文稿的撰写。5.负责公司各种证件的复审。7.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8.负责公司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9.组织员工培训及培训相关工作。10.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财务室经理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年、季、月预算编制工作,做好执行、检查。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3.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加强成本核算,进行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按月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4.负责编制会计报告。5.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和支出,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日常财务收支。6.负责公司资产的核算管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7.负责销货发票的管理。8.负责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财务数据,参与公司重大经济的论证、评审工作。9.凭证审核。10.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纳税及日常的会计业务核算。2.凭证录入、会计分录填制。3.公司编制员工工资表。5.拨款结算及回款。6.每周召开的财务系统例会进行相关会议记录。出纳工作职责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2.负责审核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的收付款凭证(据),并及时办理款项收付手续。3.负责保管现金、各种费用管理、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4.负责填制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凭证,记载日记帐。5.负责与开户银行结算手续的送、取和核对银行存款帐目,负责纳税申报和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用。6.负责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8.负责各种发票的领取、开据。市场部经理工作职责【篇三:燃气工程管理制度】燃气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一)总则1、目的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使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要求,实现工程管理的科学化。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图纸设计完成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工程建设管理;3、基本原则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城市建设有关法规指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预结算和现场管理等工作。2、工程管理(1)工程质量的管理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严格质量管理。②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做好质量监督工作。③保证甲供材质量符合要求,监督材料的复检工作,重要工程应进行见证、抽、测试或实体检测。④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定调整补充,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进行论证。

  程的监理工作是否到位。⑥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提示监理⑦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鉴定,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并由监理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⑧利用自有的检测手段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复核,严把质量关。⑩随时巡检,跟踪监督施工质量,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2)工程进度管理①根据工程项目总进度进行分项控制,分项工程进度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②各分项工作必须服从总进度计划,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合理调整。③审查施工单位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目标方案进度进行分析,制定可行的防范对策,使施工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④合理调配资金,防止因资金问题导致工期延误。(3)工程费用控

  制管理①工程建设费用控制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②工程施工和甲供材料应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和比价采购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和供应商,降低工程成本。③对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工程发标漏项和供货范围不清造成的工程或采购费用增加。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发生时由现场工程管理员根据施工方提出的原因、数量报专业组共同商定,勘察数量核实签单量。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监理共同审核报量单,提供支付工程款依据,避免超工程量支付。进行竣工结算初审。(4)工程材料管理①工程开工前,应备齐工程所需各种材料,保证材料供应充足,避免耽误工期。②监督工程材料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给工程带来隐患。③建立施工单位台帐,并审查施工单位用料计划。(5)工程预决算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执行。

  (6)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对已中标施工单位的工作实行综合评价制度进行管理,对每个单项工程进行评价,每个年度要进行年终综合评价,实行末位淘汰。①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并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开工手续。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③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市政质量监督书。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岗人员必须持上岗证,绝对不允许无证上岗。⑤在施工前,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熟悉了解施工图和各种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⑥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验收不合格,应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重新施工。⑧对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经工程管理人员会同设计人员研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解决。附:考评表--------年度施工单位考核表

  

  

篇十一: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全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2、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安委会组统一布置,各相关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各村、社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

  3、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使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

  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现场应急的知识;

  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4、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安全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表演、图片展览。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5、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工作

  人员、人民群众对燃气安全生产和使用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20XX.1.3

  

  

篇十二: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2.钢瓶不能放在卧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内就寝。3.严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为了安全不要使用“螺丝瓶”。4.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液化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超过IOOKg(折合50Kg2瓶或15Kg7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6.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检验合格,过期、报废钢瓶不能充装使用。7.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8.必须使用专用软管,两端用夹头夹紧,燃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9.液化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10.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摔砸钢瓶。11.严禁私自清除钢瓶内的残液和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以免造成事故。12.用户可用肥皂水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13.当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断绝明火,严禁开、关电器,立即撤离现场,并拨打119电话。

  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宣传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燃气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

  定,特制定此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定安顺多吉液化气站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宣传。3、职责

  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宣传的制度的起草、修订及管理工作。

  气站的其他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宣传工作。4、程序

  4.1安全宣传应结合燃气用户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不可走马观花,只做形式上的功夫。

  4.2要有确切完整的宣传形式,例如入户讲解,安全用气宣传单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的发放,座谈面授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以及实际可行的宣传形式。

  4.3每次宣传完成后需要有文字记录,如宣传单发放记录等。4.4宣传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且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人参加。4.5气站要不定期组织回访工作,了解不足,及时改进。

  领导现场带班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气站领导每日至少有一名在生产现场,直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处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相关领导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1、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有3次在生产现场值班。2、主管安全的经理每月至少有10次在生产现场值班。3、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有15次在生产现场值班。三、领导带班要求每月由主要负责人制定领导带班计划,中途遇到调整必须作好调整记录。领导带班主要检查各个压力容器、管道是否有泄漏现象,各个特种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各阀门、法兰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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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居民燃气安全意识宣传工作方案汇集

  居民燃气安全意识宣传工作方案汇集方案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__〕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通知》(赣府厅字[20__]67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__]59号)的精神,推动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建设“安全生产年”、促进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增强用户安全用气观念。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全体员工、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处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燃气行业宣传教育行动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燃气宣传教育行动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法规宣传考核科,负责燃气宣传教育行动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余弟龙任办公室主任。四、工作重点(一)抓好四项宣传一项检查。即法治宣传、主题宣传、成果宣传、典型宣传与入户安全检查。1、着力抓好法治宣传。要积极组织各燃气企业开展宣传活动,要结合“五五”普法,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制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2、抓好主题宣传。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为契机,结合各个活动主题,抓好宣传教育。今年“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全生产活动月”的主题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期间要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3、抓好成果宣传。通过举办成就展览、编撰图书、画册等形式,在

  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充分展示改革开放以来燃气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展示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及推进“机关效能年”的活动成果。

  4、抓好典型宣传。通过评优树先,大力表彰和宣传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重点宣传在抢险救灾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宣传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好做法,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队伍及安全标准化和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好经验,通过典型带动,促进全面工作。

  5、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确保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二)加强燃气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安全理念的总和,是安全意识的理论概括。要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以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六进”活动等为载体,积极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我市燃气安全文化建设步伐。1、健全安全文化阵地。依托南昌市燃气管理网建立并丰富“安全文化”专页,提供安全信息及咨询服务的平台。2、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职工安全知识竞赛等,突出宣传“关爱生命、

  安全发展”的理念。(三)抓好安全培训立足于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增强用户安全用气观念,提高安全

  宣传水平。要加强对生产环节的人员培训和重视对监管环节的人员培训。1、抓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培训。组织燃气执法

  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培训,使燃气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2、抓好企业全员培训。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对新录用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启动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工作,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开展燃气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责任分工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主管局统一领导、各业务科室具体实施、各方面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其中:1、市场稽查科:负责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对用户入户安全宣传和检查的工作。2、工程管理科:负责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入户安全宣传和检查的工作。3、法规宣传科:负责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深入社区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用气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以及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4、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南昌燃气管理网的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5、各燃气经营企业、自供单位和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履行对用户安全宣传和检查及安全服务的责任,确保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六、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人员、有行动、有督查、有成果。2、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要向局燃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方案二燃气泄漏的主要原因天然气无色无味,为了使人们在天然气泄漏时能够很快分辨,一般家用的天然气都会添加一些特殊的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就会伴随着一股刺鼻的气味。燃气泄漏是引发安全事故最重要的原因,那么什么情况下会造成燃气泄漏呢?1、燃气灶具质量问题购买了无产品合格证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使用期超过8年,灶具超期“服役”,很可能造成燃气燃烧不完全,开关磨损渗漏的现象出现,极易发生安全事故。2、燃气管线损坏老化家中燃气管线长期未检查维护,管道连接处松动,导致橡胶软管老化破损或两端接口松动;灶具本身内部开关、接口密封不严;阀门磨损或密封不严。3、燃气使用不当居民在做饭时,点燃燃气后没人照管,或燃气灶离窗户近,因为汤水

  沸溢或风吹等原因使火焰熄灭,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而发生事故。此外,使用燃气时,留出的安全间距不够,引燃周围可燃物,从而发生事故。

  燃气泄漏后怎么办1、立即关闭天然气总闸门一旦在家里闻到了刺鼻的气味怀疑家里天然气出现泄漏时,一定要立即关掉控制天然气的总闸,及时阻止天然气进一步泄漏。如果此时你正在烧饭,那么一定要立刻关掉灶具上的明火;如果正在洗澡,应该关掉热水器,以免造成火灾。2、迅速开门、开窗通风发现天然气出现泄漏时,在关掉总闸门之后下一步就是开门、开窗通风,使家里的天然气能尽快地散出去,降低室内的天然气浓度。3、燃气发生泄漏,家里要避免一切火源在怀疑天然气出现泄漏之后,一定不要再次打开家里的电灯、电话等电器,因为这些动作都有可能产生静电或者火花,天然气一旦接触到火花就可能出现爆炸。4、迅速撤离,拨打求救电话做好上述几步之后人应该迅速撤离,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及时拨打抢修电话,请专业人员进行处理。燃气使用时的小诀窍1、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

  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4、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

  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要确认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使用管钳等工具拧迸。

  5、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长时间离开,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6、燃气热水器、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7、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8、不要在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或其它气源的灶具。9、如果长时间外出,一定要把燃气总阀门关好。10、燃气灶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11、不要长时间使用燃气热水器。12、要教育儿童不要拨弄燃气具开关和划火点灶,防止发生意外。13、使用燃气具时,要确认燃烧正常后才能做其它事务,使用完毕后,请检查开关是否关好。方案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开展“燃情岁月”之“燃气用户供用气安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榕建液[20__]5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用户用气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能力,防范重大安全用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一、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从2022年12月1日开始至2022年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5日):动员部署,编制宣传活动材料,制定活动方案。

  2、第二阶段(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月20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用气宣传系列活动。

  3、第三阶段(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30日):总结工作。二、职责分工1、局燃气站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燃气企业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活动,审查宣传活动材料的和活动方案,组织宣传活动,收集、汇总阶段性工作。2、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编制宣传活动材料,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活动,总结、上报阶段性工作。三、宣传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2、燃气技术标准、国家规范及安全供用气常识;3、正确选择和使用钢瓶、调压阀、燃气灶、热水器、燃气连接软管等方法;4、剖析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事故典型案例;5、用气安全检查要点、注意事项,以及防范和处置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方法。四、宣传工作方法与要求

  1、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安排宣传工作方案此次“燃情岁月”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燃气用户供用气安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紧密围绕主题,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宣传工作;要根据本企业供气性质和用户分布状况,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重点引导单位燃气用户落实各项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具体方案可参照“五个一”要求,即印发一期宣传材料,悬挂一幅宣传标语,进一个社区或单位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一次入户安检,举办一期安全培训。2、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活动(1)组织学习、培训。各燃气管理人员和各企业员工要组织学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燃气安全知识,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服务、安检、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并配合单位燃气用户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2)编印、发放安全供用气宣传材料。各企业要组织编印内容丰富、通俗的宣传材料,所有材料应向局燃气站报备。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各燃气储配站、充装站和供应站门口,悬挂大幅宣传条幅及张贴标语、墙报,在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常识或操作指南、应急处理程序等宣传单。(3)深入开展入户宣传活动。各企业应抽调精通业务、爱岗敬业的人员组建宣传队,深入各社区和单位燃气用户,联合当地居(村)委会、物业公司,开展宣传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免费入户安检、安全用气常识咨询、分发安全宣传材料、剖析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事故案例等。(4)多渠道营造安全供用气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燃气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活动协调和指导检查,并可联合公安、消防、安监、质监、执法、工商等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用气安全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网、报纸、通讯、网络等传媒手段,加大用气安全宣传力度,报道活动动态,力求做到安全用气知识家喻户晓。

  3、加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力度,保障用气安全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以此次“燃情岁月”宣传活动为契机,开展对本企业供用气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瓶装液化气流通环节的跟踪落实,严禁对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对用户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不具备安全条件等问题,要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书面通知单,并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拒不整改的,依照合约予以停气处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入户安检,对擅自安装或擅自拆、改、移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4、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和燃气经营企业要指定专人将本企业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加强宣传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五、有关动员部署安全宣传及检查的具体时间1、12月13日组织召开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榕建液[20__]61号文件精神,部署开展宣传活动工作,制定活动方案。2、2022年12月20日局燃气站牵头组织福盛公司、利民公司、安然公司、立兴公司在城区凤蝶广场举办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剖析用气事故案例、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发放安全用气宣传手册,形成“安全供用气”的浓

  厚氛围。3、福盛公司、利民公司、立兴公司分别在2022年12月22日、23

  日、25日在松山镇、碧里乡、起步镇、西兰乡、飞竹镇开展宣传活动。4、在城区主要街道、燃气充装站和供应站门口悬挂安全宣传条幅及

  张贴标语。5、2022年1月9日、10日各燃气经营企业组建宣传检查队,深入

  各社区、主要街道的饮食店、用气单位,进行燃气安全咨询和入户安全检查。

  6、2022年12月27日、28日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充装站进行安全检查。

  7、安然公司、华润公司分别在2022年1月13日、14日在各小区开展管道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六、总结评比2022年1月25日组织召开宣传活动总结评比会议,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办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篇十四: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天然气使用安全系统

  一、使用天然气前,请仔细阅读天然气用户须知,掌握燃气设施的维护、报修及安全常识。

  二、使用天然气应先点火,后开气。一时未点着,快速关闭天然气炉,切忌先放气,后点火。使用自动点火灶具时,将开关旋钮向里推进,按箭头指示方向旋转,点火并调节火焰大小。

  三、注意调整火焰和挡板的尺寸,使燃烧火焰呈蓝色锥体,火苗稳定。

  四、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腾的汤溢出,灭火或被风扑灭,造成漏气。

  五、使用完毕,注意关闭天然气炉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六、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定期检查软管是否松动、脱落、龟裂变质。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换。

  七、使用燃气具时,注意厨房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八、教育无关人员不要玩弄天然气炉开关。

  九、用肥皂水定期检查室内天然气设备的连接、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气味,应打开窗户通风,严禁开关电器,使用明火,并立即报告当地天然气维修站。

  十、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厨房和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睡觉;

  (二)未经允许,禁止拉动和连接软管;

  (三)严禁私自拆、装、移、更换天然气管道设备,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四)不要将天然气管道用作电线接地线。

  (五)天然气灶具、不要在煤气表周围堆放易燃物。(六)不能将室内天然气管道、煤气表在室内装饰材料中切割密封,避免管道腐蚀、破损泄漏。十一、如遇假期,较长时间不使用,记住关闭煤气表前面的阀门。

  

  

篇十五: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1.天然气有那些特点

  天然气是埋藏在堆积岩内的有机物,经过化学分解而形成。经过钻井从地层中开采出来。天然气是一种洁净、高效、经济、安全的绿色能源,可宽泛用于化工、民用、发电、交通、燃料和金属、造纸、陶瓷、玻璃制造工业。天然气以甲烷(CN4)为主要成分,含有少许的乙烷、丙烷、丁烷等。

  天然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无色、比空气轻,不溶与水,无毒,热值较高。天然气在高压,低温下能够液化,但为了节俭成本,一般采纳管道输送的形式。

  1.使用天然气有那些优胜性1.经济

  一立方米天然气同一公斤的液化气的热值相当,还不会发生短斤少两或残留现象。

  而价钱只相当与其价钱的

  2/3。用户可节俭30%的能源支出。

  1.安全

  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压力仅为,而钢瓶压力达,仅为钢瓶压力的二百五十分之一。液化气密度是空气的两倍,泄露后不易扩散,而在低洼处聚集,达到必定的浓度,遇火就会惹起爆炸。天然气密度仅为空气密度的二

  分之一,即便泄露,会很快扩散到大气中,不会聚集和爆燃。别的,天然气在输配过程中经加臭办理,即便泄露,会实时被用户觉察。

  1.干净

  天然气被誉为绿色环保能源,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硫和其余杂质。因此能完整焚烧,不会产生污染。液化石油气常常不可以完整焚烧,而产生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此外其余杂质还会影响燃用具的使用寿命,污染厨房环境。

  1.方便

  使用钢瓶会出现做饭半途气绝的现象,即便有备用钢瓶也会感觉麻烦,加之钢瓶气的灌装、搬运、维修、检测给家庭带来了很多不便。使用天然气,管道直接通进厨房,使用及其方便,加之天然气企业采纳两种形式供气,不会出现短气现象。

  1.服务

  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美的服务系统,有一支素质高的专业维修服务队伍,保用气安全,全方向服务,保证24小时正常供气。

  营运人员24小时价守,确

  1.气源价钱相对稳固

  天然气储量相当丰富,西气东输将保证城市居民长久使用。因为天然气是政府订价的商品,不会受国际石油价钱颠簸的影响,价钱一旦确立,将相对稳固。

  1.居民使用管道燃气对厨房有什么要求

  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因为燃气是易燃易爆的气体,燃气焚烧后要产生废烟气,这对人体是有害的。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生命安全,依据相关规程要求,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切合以下要求:

  1.厨房高度不得低于2.2米。2.厨房应有直通室外的门窗,当安装一台双眼灶时,对容积大于10立方米的厨房每小时换

  气次数不该低于2次;关于容积约为6立方米的厨房每小时换气次数不该低于5次。3.厨房建筑资料要耐火,起码要在灶上灶下及灶双侧必定范围内不加贴可燃资料。4.厨房应与其余房间分开。5.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阀门等不同意安装在小容积柜箱内或安装在地下室内。6.为保证安全,实时排出有害气体,一定装备脱排油烟机。2.燃气灶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燃气时,应当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焚烧状况,调理火焰。2.在停止使用燃气或临睡前,应检查燃气灶开关和灶前铜旋塞能否所有封闭,将

  燃气表前的总阀门封闭更加安全。3.要常常检查连结铜旋塞与灶具的橡皮管产生裂痕随和孔。如发现以上问题须实

  时改换。4.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若闻到异味或燃气的气味,用户应认真的检查,必需时须实

  时报修。5.燃气表、灶禁止安装在寝室内,更不可以在装有燃气表、灶的厨房内睡觉。也

  不可以在厨房内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件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6.燃气使用时要先点火后开气。带自动点火装置的灶具翻开后要确认火焰焚烧正

  常。平常要教育儿童子不要盘弄燃气开关。7.冬天切勿将燃气用加长的橡胶管移为致寝室使用。8.用户对全部燃气设备不同意擅自拆装、改装或迁徙。应向通畅企业提出申请。3.怎样检查漏气

  用户在厨房或房间中闻到有臭鸡蛋味或近似汽油味时,应当意识到可能是燃气系统漏气,此时应提升警惕,千万不可以点火,并且要禁止全部可能惹起火花的行动,比如,拉电开关,吸烟,敲打铁器等,应快速翻开门窗通风,以稀释室内的燃气浓度,接着,用正确方法认真检查漏气处。

  1.开关旋塞,燃气表,灶具与燃气管道的接头处,当接头松动或此中的密封填料老化后,都有可能发生漏气。

  2.灶具旋塞阀的芯子处,以及旋塞阀同喷嘴的连结处,这些地方密封不严也极易漏气。

  3.橡胶管老化开裂。4.管道或燃气表自己因年久腐化或穿孔造成漏气。

  对上述这些易漏气的部位,应逐个涂抹肥皂水检查,发现肥皂水连续起泡既为漏气点。切勿用明火捡漏。

  1.用户违犯安全使用规定的主要表现

  用户安全使用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用户违犯了燃气企业为保证用户安全而拟订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二是用户直接违犯了燃气安全使用的知识,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燃气表停转(或发生各样故障)不报修而持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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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其余各样手段盗用燃气的;

  3、未立户(指未经同意),未过户或长久拖欠燃气费的;

  4、擅自改装、迁徙、拆装或未办手续装燃气设备的;

  5、使用未经燃气企业认同的各种燃气设备的

  6、民用户转营业户(即改变使用性质)未到营业所办理手续

  ???的;

  7、柴灶、煤球炉与燃气灶,管道燃气与瓶装气同室混用的;

  8、在燃气表、户内用气管上悬挂重物、搁置其余用品的;

  9、在有燃气管道经过的房间改做寝室,或暂时铺床睡觉的;

  10、安全管理,严重阻挡燃气工作人员进室正常工作的。

  1.安全口诀

  天然气,送万家,为民造福效益大。用燃气,真方便,节俭能源省时间。千叮嘱,万叮嘱,安全第一莫粗心。既防火,又防爆,莫让娃娃瞎胡闹。点火前,臭味浓,先开门窗断火种。肥皂水,灵又妙,检漏隐患消除去。有火警,莫慌张,表前总阀先关断。要安全,学知识,到处慎重保安全。劝用户,守规章,安全知识记心上。莫粗心,切切记,全家幸福都欢欣。

  1.平常注意事项1、烹调时,请注意因汤水溢出熄灭炉火。2、请肥皂水检查橡胶管和检漏,切不行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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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禁止在管道上悬挂重物。

  4、灶前橡胶管不得超出炉面。

  5、若需改燃气设备,一定向供气单位申请。

  6、如遇供气忽然中止,应将所有开关(包含燃气具)封闭。

  7、使用室内燃具时,请必定注意换气。

  8、假如局势严重,请立刻走开现场,并拨打火警电话

  119。

  9、管道抢修、维修、服务电话:

  

  

篇十六: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应制定规范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

  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

  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

  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

  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

  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

  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

  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

  动。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

  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

  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

  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

  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

  位燃气的安全负责。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对各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住建管理局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市住建管理局同意和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燃气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对汽

  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等所有燃气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燃气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对道路燃气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参与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燃气及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负责对燃气市场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佛山海事局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各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执法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

  管理责任。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

  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第九条燃气[u1]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u2]组气化供气装置,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条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每年报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和合格标识,

  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

  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对于连续3年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15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

  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

  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建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

  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

  第五章燃气使用安全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

  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

  设施的维护。第三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报所在区燃气主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住建管理、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环境保护、工商、气象、国资、食品药品监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建管理局。市住建管理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第四十条各区燃气执法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

  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区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于每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建管理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燃气行业协会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全年不间断地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燃气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区燃气执法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市住建管理局应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视频监控重点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实施远程监控。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包括在我市设立供应站的外来企业)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报。对举报属实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市应急演练。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季度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执法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

  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

  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

  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

  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

  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

  营许可的。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

  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

  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

  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

  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

  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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