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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2-01 20:40:04 | 浏览次数: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一、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

篇一: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

  公安局人员管理制度一、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二、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共计5类20种)第一类:有危害国安全活动嫌疑的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6、对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第二类:有严重刑事活动犯罪活动嫌疑的: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三类: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第四类: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形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五年的。

  第五类: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

  四、列管与撤管:由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公安局审批。

  对第一类重点人口的列管(撤管),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审批。

  对第二类至第五类的列管(撤管),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五、责任区民-警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

  六、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紧密依靠群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调查了解。责任区民-警应当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澄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貌特征以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

  (二)查证核实。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三)重点控制。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责任区民-警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制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

  (四)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五)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重点人口管理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通报协查。责任区民-警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

  (二)材料转递。民-警在查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的嫌疑人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嫌疑作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责任区民-警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档案管理。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责任区民-警须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2015-05-1611:11|#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保障队伍不断优化和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上岗条件

  第四条协勤人员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退伍军人的,可放宽到初中)。4、年龄20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5、具备所从事岗位应有的技能。第五条协勤人员适用的工作和岗位:(一)交巡(特)警的协管员;(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场所特业物品、网络安全的协管员;(三)联勤警区的执勤人员;(四)留置室的看管人员;(五)窗口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六)派出所夜巡队员;(七)各单位中既要开车又要协助民-警从事公安业务工作的`驾驶员;(八)其它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协勤人员后,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书面报政工科,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第七条聘用协勤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政审,填写《聘用协勤人员审批表》,连同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和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政审材料报政工科审批。第八条协警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各用人单位和县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九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检查和宣传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五)协助公安机关疏导交通;(六)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工作;(八)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监管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九)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其它社会治安工作。第十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有义务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十一条协勤人员不是行政刑事执法主体,不享有行政刑事执法权。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及群众送交的捡拾物品等,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挪作他用。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协勤人员守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四)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非特殊情况,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协勤人员行为准则

  (一)公安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执行勤务;

  (二)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时,身着见习民-警服,佩戴见习民-警制式标识和公安局统一配发的协勤人员上岗证。

  (三)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和省公安厅执法办案“六条警规”等规定,下班后一律着便装,不准以警-察名义为他人谋取私利,代办业务,采取有偿服务或入股、参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

  (四)协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严重违反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影响或后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予以解聘。

  (五)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协勤人员的管理,若发生乱着服装、佩戴证件等行为,谁配发谁负责,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汹酒和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擅自将公安机关的文件、物品资料带离;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局政工科、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四)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非特殊情况,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协勤人员行为准则

  (一)公安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执行勤务;

  (二)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时,身着见习民-警服,佩戴见习民-警制式标识和公安局统一配发的协勤人员上岗证。

  (三)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和省公安厅执法办案“六条警规”等规定,下班后一律着便装,不准以警-察名义为他人谋取私利,代办业务,采取有偿服务或入股、参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

  (四)协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严重违反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影响或后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予以解聘。

  (五)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协勤人员的管理,若发生乱着服装、佩戴证件等行为,谁配发谁负责,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九)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汹酒和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十一)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十二)擅自将公安机关的文件、物品资料带离;(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局政工科、法制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一、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律依照《宪法》《人民警察法》二、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原则1.国家设置原则。2.行政对应原则。3.机构精简原则。4.统一规范原则。5.整体效能原则。6.法制程序原则。三、公安机关组织结构的设置我国公安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的组织系统,是根据特定职能、职责和权力划分而建立,有一定隶属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分为四级,每级横向分为若干业务部门,配置一定数量职位、职数、岗位、变质得专业人员。(一)中央公安机关1.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惩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公安部的设置。办公厅、政治部、纪委监察局、国内安全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刑事侦查局、铁路安全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局、行动技术局、交通管理局、禁毒局、信息通信局、反恐怖局、维稳办、监所管理局、文化保卫局、装备财务局、科技局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业务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二)地方公安机关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以上设置同级公安机关。1.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公安局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领导、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室、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或称治安警察总队)、刑事侦查处(或称刑事警察总队)、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计算机监察处、预审处、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消防总队、警卫处、行政财务处和政治处,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服务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2.地级公安机关。地(市)、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局市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机构设置基本与上面一致。3.县级公安机关。县(市)、旗设公安分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4.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派出机构区公安分局,县(市)自治县(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棘手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

  5.公安院校、科研机构。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市(地)公安处(局)分别设公安院校、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医疗等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建制,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三)专门公安机关1.铁道公安机关。铁路局设铁路公安局,铁路分局设铁路公安处,大、中车站设公安段或派出所。2.交通公安机关。交通部设公安局,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航务工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公安局(处),其下属各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部门等单位设立公安分局(分处)、派出所。交通部公安局直接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黑龙江航运公安局。3.民航公安机关。中国民航总局设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设公安分处)下设机场公安派出所。4.林业公安机关。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公安局、在省、地、县三级林业部门内分别设立武装森林警察防火办公室,知道和管理森林武装警察部队。5.海关公安机关。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各地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我国设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属于军事性质、人民警察警种的国家武装力量。中央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是武装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工作,指导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等部队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支队,县、市、旗、区设武警中队,武警中队下设班。各地武警总队还设有直属武警支队,下设大队、中队,中队下设排、班,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武装序列部队。(五)专业警种1.中国人民警察从宏观上分为五个警种: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公安机关专业警种。交通警察、治安警察、刑事、消防、巡逻、户籍、社区、外事、特行、边防、铁路、水上、空中、森林、海上、缉毒、缉私、经济、监所、网络、警卫警察等。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一、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内容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统一领导”就是全国的公安工作统一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是指中央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管理,同时县以上地方公安机关队所辖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分级管理是为了确保统一领导,而要统一领导又必须分级管理。是集权和分权的统一,能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自上而下的公安机关的“条”的领导管理与接受各级地方横向同级党委、政府的“块”的领导管理并行,实行双重领导组织制度。1.“条”是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块”是指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分层,隶属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保一方平安。2.“条”与“块”结合必须是“条条领导”与“块块领导”相互配套、互为前提的有机组合。以“块”为主是“快快领导”为主解决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地区性问题。3.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也是辩证统一的,既强调公安机关内部集中统一领导指挥与地方党委领导公安机关的结合,又强调各地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更又针对性、更有效地搞好公安工作。二、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第二,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三,有利于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第四,有利于落实公安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安管理体制1.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领导3.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领导管理4.坚持公安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条块结合,下管一级)5.理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

篇三: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实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由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实,否那么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由,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增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升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平安科办公室〕报告.

  值班、巡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离岗位,实行定时不定时的巡逻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治安隐患,保证单位内部的平安.

  二、负责检查好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要害部位、办公楼门窗关闭及上锁等情况,在规定的区域内,勤巡逻、勤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三、负责检查有无明火、暗火及火种治理情况,做好防火工作.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提升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处理,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五、负责定时开关生产、办公区走廊照明灯,做好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发现损坏及时报告、更换.

  六、负责定时开关监控视频,不得使用监控电脑上网、玩游戏等,保证监控电脑正常工作.

  重点部位平安治理制度一、增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平安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根据本部

  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及时关门、关窗.四、增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平安状况和财

  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

  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平安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平安治理制度

  一、公司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治理,千元以上资金往来应使用支票或转账.发工资需提取大笔现金时要专人专车,并在当天发放完毕,财务科严禁存放大笔现金或有价证券.二、严禁职工将现金、、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更衣室或带进澡堂,违规存放或带进造成丧失被盗,概由本人负责.

  三、各类印鉴使用部门要有专人治理,严格使用批准手续,使用印鉴必须登记.严禁滥盖空白函件或滥用印章,带有印章的作废文件一律粉碎,不得外流.

  四、稀有贵重金属、昂贵家电和办公通讯设备,要指定专人使用治理,并建账登记,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消防、交通平安治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果断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平安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

  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

  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经请示单位领

  4、平安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平安教育、培训

  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为保证公司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平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1、公司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治安防范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统一部署.

  2、公司每月召开的职工会议,要根据内外环境和季节的变化对

  职工进行平安意识教育,内容包括: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平安、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平安教育及生活中各类灾害的平安教育.

  3、监督施工现场平安举措的实施,发现违规现象要给予制止和

  纠正,严格执行“两穿一戴〞,禁止施工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平安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4、公司每年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法制教育,

  提

  高广阔职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职工依法执业的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犯

  罪事件的发生.

  5、单位在节假日和各种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平安教育和安

  全预防工作,并有预防举措和应急举措.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一、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由工作责任,做到信息畅通,处置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置,把事故损失限制到最低限度.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限制和预防犯罪嫌疑人逃匿.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预防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增强平安

  防范举措.三、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

  生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以厂、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各部门应将全年的平安

  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

  治保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

  四、公司平安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厂、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

  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年度经济考核评估的平安分值.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平安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公司治安环境分析,假设发现存在治安隐患,要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平安保卫举措.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及奖惩,具有以下事迹之一的行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平安保卫制度,落实平安防范举措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生的;

  3、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生的;

  4、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生的;

  5、在平安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治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视平安保卫工作,致使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混乱,

  经

  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平安防范举措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平安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6、阻碍保卫人员履行责任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治理制度

  为了增强对本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平安治理工作,预防、限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和腐蚀物品等.〔我公司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为:炸药、雷管、氧气瓶、乙怏瓶、柴油、选矿及化验药剂等.〕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

  个人防护和平安操作方面的知识,预防造成人身伤害或污染;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

  设置相应的平安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平安运行要求;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进行记录;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

  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治理.

篇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建立规范的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篇五: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规定》于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安机关内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第二章宣誓第四条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第五条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

  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

  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

  词。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八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

  志关系。第九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

  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警容风纪第十五条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第十六条仪容(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第十八条礼节(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条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请示报告(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

  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

  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

  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

  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

  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

  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

  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

  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

  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

  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

  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六章接待群众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第三十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第七章值班备勤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定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第四十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六)其他紧急任务。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第九章装备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条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

  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

  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条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

  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第五十二条内务设置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第五十四条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

  和个人卫生。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

  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

  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

  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第五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

  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卫生健康(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

  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六十条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

  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第六十一条警歌(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

  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三章阅警第六十二条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第六十三条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第六十四条阅警式的主要程序(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四)阅警领导讲话。(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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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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