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委员会制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伦理委员会制度,供大家参考。
伦理委员 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伦理委员 会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范伦理委员 会的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 保证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赫尔辛基宣言》 和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沱牌中心卫生院医学伦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伦理委员 会)
是由相关专业多学科专家依据一定的伦理学原则,为解决、 论证、 指导发生在医院内的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而设立的机构。
医学伦理委员 会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各项国家政策, 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和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汲取国内外最先进的生命伦理学成就,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团结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各界人士, 研究现实的医学伦理学问题与难题, 为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而积极工作。伦理审查过程独立、 客观、 公正和透明。
第三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 包括以下活动:
( 一)
采用现代物理学、 化学和生物学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理、 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 治疗和预防方法进行
研究的活动;
( 二)
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动。
第二章
人员 和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伦理委员 会成员 包括医生、 护士、 管理人员 等。
第五条
伦理委员 会接受医院、 市卫生局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伦理委员 会至少每年开展 1—2 次会议, 原则上不采用通讯形式。
第七条
伦理委员 会成员 委员 必须关心病人的利益, 并有一定的分析、 判断、 研究以及处理伦理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委员 如无故不参加委员 会活动超过二次, 或有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者, 经委员 会通过, 予以除名 。
第九条
伦理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 一人。
主任委员 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会议;
2、 检查工作和决议执行情况;
3、 代表本委员 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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