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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1-11 16:45:05 | 浏览次数: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1  一、总的原则:  凡物品丢失、损坏要主动报学校,如属于保管不当和非因公损坏,追究个人责任并酌情予以赔偿。  二、赔偿标准:  1、课桌价值100元,桌面、桌腿及其它大件全部损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完整文档)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1

  一、 总的原则:

  凡物品丢失、损坏要主动报学校,如属于保管不当和非因公损坏,追究个人责任并酌情予以赔偿。

  二、 赔偿标准:

  1、课桌价值100元,桌面、桌腿及其它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扣50-100元。根据桌子损坏程度分别赔偿10-20元。

  2、椅子原值50元。椅子、椅腿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按20-30元进行赔偿。

  3、门的原值100元,根据门的损坏程度分别按60-80元赔偿。

  4、玻璃大块按10元,小块按5元赔偿。

  5、玻璃黑板大块按100元,小块按40元赔偿。

  6、其它:墙壁、灯管、开关损坏后,按现价赔偿。

  7、各办公室及教室财产损坏,且责任不明的,由组长或班任负责赔偿。

  8、学校财产损坏且价值不明,由学校酌情定价,责任人按价赔偿。

  三、要求:

  以上规定望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师们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工作,以教育、规范为主,赔偿为辅,健全我校财产管理制度,力争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为文明、和谐、整洁、美丽的校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2

  一、图书资料是本校图书室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产,读者必须爱护图书资料。如发现折卷、污损、撕剪、涂改、批注、遗失等现象,按本制度由借阅人赔偿。

  二、凡遗失图书资料者,购买原书赔偿;不能赔偿原书时,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

  1、一般图书,按原价的1-3倍赔偿,贵重图书按原价的4-6倍赔偿;

  2、成套的多卷书、连续出版物、期刊资料等,如遗失其中一册,应按整套价格赔偿。

  三、凡损坏的图书,按程度不同分别处理:

  1、凡损坏情况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时,按原价的10%-30%赔偿;

  2、损坏严重的按本制度的第二条赔偿。

  四、对有意损坏图书、盗窃、或谎报遗失不还书者,追回原书,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10倍赔偿。

  五、不配合执行以上制度者,不给与继续借阅。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

  1、 教研组、办公室对财产报废时,必须填写物资报废三联单。经组长或负责人签注意见,送总务处汇总送校长审核后方可报废。未经核准妥善保管,不得抛弃或遗失,否则应于赔偿

  2、 总务处保管员应将报废的.物品在财产增减表内核登。

  3、 凡因物品质量不好或自然所坏,经证明确实不能修理的,可填写物品报损单,并报校长核准后方可以报损。

  4、 凡本校师生损坏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原价赔偿。

  (1) 由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而所坏者。

  (2) 未经核准报废而擅自移作他用者。

  (3) 因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坏者。

  5、 损坏物品报损时,各教研组办公室负责人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并请校长审批。

  (1) 在工作时不慎而损坏者,查明原因根据情节适当赔偿。

  (2) 各班级教室或实验室课桌椅、门、窗、玻璃应爱护使用,如因质量不好或自然老化,应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因不慎而损坏者,经班主任教育视其认识态度酌量赔偿。

  6、 学校教职工领用学校财产、工具等物品,领用人必须保管好,遗失照价赔偿;自然损坏,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因工作需要调离者,及时办好交还移交手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阅读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1)

——学校的财产管理制度3篇

学校的财产管理制度1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产管理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教书育人,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

  财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安全,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

  一、 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成批同类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质)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椅、沙发等物品。

  3、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电脑、电教设施。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

  7、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 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对全部财产负责。

  3、各班主任、教师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向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然后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

  6、财产管理要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有关责任教师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室维修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要执行*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组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三、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做为赔罚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

  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电教、语音、实验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晒衣,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财产管理的监督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五、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在校方主管领导。

  校产是国家财产,为了进一步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达到育人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要求:

  1、师生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热爱学校,爱护财产,不允许做有损于财产的事。

  2、固定资产的管理环节必须做到及时登记,月月做帐,季季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均应建立相应台帐。

  3、坚决执行谁用谁管,gh公用分管,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原则,桌、凳等可移动的物品,谁拿出室外,由谁负责拿回,杜绝乱拖、乱换等不良现象。

  4、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做好*时财产的保养工作。

  二、请购制度:

  1、全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全年经费预算分配的范围内提出购物申请。

  2、凡申请购物者(部门)须填写请购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同意采购。

  三、验收制度:

  1、征用的土地,新(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财产,由校产管理员依据凭证(一式两份)入帐。

  2、自制、局拨、捐赠的财产,局固定资产、耐久品由经办人将物品、原始凭据交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填写入库凭证,报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审核。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财务室,并据此及时计帐。

  3、建立校舍资料档案,财产帐,做好房屋编号。

  4、做好固定资产(除校舍)的编号、登卡、计帐工作。

  5、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员验收签字,分类定位储存,建立收支登记帐册。

  四、领用制度:

  1、各部门的公用设备,均为部门领用,个人保管(签名)离校时归还。

  2、各处室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办公用品或教具(经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同意,可向仓库保管领取,在领用登记卡上签名或写借条。

  3、一般办公用品和清洁工具,在每学期初由部门负责人向仓库保管员统一领取,在领用卡上签名。

  4、坚持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五、报废、报损制度:

  1、确定报废、报损,应由有关人员会同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经确认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后,由经管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具意见,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始,要根据登记本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到各部门核实所有公用设备。

  2、每学期结束,各处室应自行核实台帐,再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复查台帐及有关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每学期结束,总务处有关负责人要到各部门收齐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

  4、每一年结束前,由总务处牵头,各部门(组)财产管理员参加的校产年报会。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2)

——学院校产设施管理责任赔偿制度 (菁华1篇)

学院校产设施管理责任赔偿制度1

学院(校)校产设施管理责任及赔偿制度为加强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管理,落实物资使用管理责任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管理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各部门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人,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固定教室所配置设施由各班级班主任负责,配置给各宿舍个人使用的设施由各使用人负责,公用设施由该宿舍室长负责管理(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流动教室所配置的设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公共设施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

二、校产校具和各类设施的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未查实或无法查实,由使用责任人负责赔偿;发现设施正常损坏由使用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及时报有关部门修理。未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后由使用及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发现管理或使用设施(如家具)等丢失或人为损坏,若主动及时报失或报损,按设施原价并折旧后折价赔偿。不及时报失或报损,经查实发现后,按原价并加收50%~100%管理费进行赔偿。后勤设施赔偿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核价,一般易损物资赔偿标准如下:序号 物品 单位 赔偿参数价(元) 使用年限及说明

四、学院设备的赔偿由后勤基建处出具赔偿通知,凭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缴款,赔偿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补缺或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的设施直接报后勤部门进行的维修,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基建处直接收取维修费用,并交学院财务处入帐。

五、学校设施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人)报后勤基建处进行维修,后勤基建处服务范围外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立项后实施。

六、当使用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对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责任产生分歧,由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七、各部门、学生工作处、各系(部)、班主任必须教育师生爱护公物,对造成学校设施丢失和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故意损坏校产、校具和公共设施或无故不履行赔偿责任者,报学院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鼓励师生对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适当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对举报重大损坏事件的有功人员,报请学校另行嘉奖。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菁华1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

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特别是在第46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使得该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应该看到,新增加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次婚姻家庭法修改论争中的两大焦点之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认为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极其有意义又亟需解决的一项工作。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研究,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了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又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基金作为慰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赔偿。纵观各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中,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等的歧视妇女的制度。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赔偿①。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过错”的外延内涵没有界定,对具体的“照顾”方式也没有参照的依据,因此,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即使“照顾”,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因此在新《婚姻法》中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填补了这一问题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因而,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说是回应了婚姻“司法”实践的呼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过错方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特别是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其离婚损害赔偿都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一方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是婚姻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应该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

我们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分析时,不能不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等内容的不同。而这种法律属性的分析又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婚姻性质的分析,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是对婚姻破裂的一种约束和补救。

关于婚姻的本质,依 的观点更倾向于婚姻是一种制度,尽管有许多学者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契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的产物,1791年法国大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②,1804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46条进一步规定“无合意即无婚姻”③,婚姻作为契约的观点逐步占据了历史的舞台。从婚姻的形式上看,结婚确实是当事人(配偶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应履行对婚姻的义务。然而,从婚姻的实质上看,它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主的产物,它更是一种“伦理的实体”,“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语)④。婚姻性质的“制度说”在二十世纪逐步代替了“契约说”的主导地位,在制度说的观点下,“婚姻虽由当事人自由意思,即因合意所缔结,但在实体法上之婚姻内容,则不问婚姻当事人效果意思如何,已依人伦秩序这一客观的规范原理有所一定者”⑤。

两种不同的婚姻性质观也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呈现不同。在“契约观”下,离婚损害赔偿应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因为婚姻乃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由这种契约关系衍生出配偶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等。在配偶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而致配偶另一方受到损害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制度说,婚姻不仅仅在配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它更是一种社会制度,承载着分配生育责任,包涵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在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时,就连带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相较之契约说,婚姻的制度说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侵权责任较之视其为违约责任也更合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所赔偿的主要是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一般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将之视为违约责任会使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偿功能丧失意义,也难以体现社会的道德评价。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并未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后还能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吗根据《解释》30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可作如下进行处理:第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其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而如果事后提起诉讼,给当事人的举证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于离婚后无过错方再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法不予保护。第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同时考虑到目前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有哪些及如何行使,因此《解释》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46条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根据《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实践中更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除了极个别的家庭暴力、虐待案件,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以外),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尤其是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据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___年73件婚外恋离婚案件调查,61个案件的当事人“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有1件当事人“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某器官患重病”,有4件当事人“曾经萌生了自杀的念头”⑥。因此对无过错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的。综上就决定了离婚损害方式是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且主要是精神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解释》第29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须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____离婚。(一)侵权行为。由于婚姻法第46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因此,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仅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这就使得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二)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的原则。即要求一方有过错,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具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三)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了这种因果关系,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四)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具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离婚,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解释》第2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这些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发生,才可以发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问题。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其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婚外的性关系一直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包二奶”的现象呈公开趋势。由于“包二奶”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最终未确定为一个法律概念,因此新《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应该看到,即使是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婚姻解体所带给人的痛苦仍然是不言而喻的,其中因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而导致的离婚,对人的伤害最为严重,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要对已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法律保护,强化了婚姻中的法律责任,尽管法律对因过错离婚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将感情的创伤量化为金钱也是可悲的,但法律至少能给人一种看得见的补偿和精神抚慰,法律在此所体现的公*和正义的精神,对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着积极的导向意义的。⑦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还包括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近年来,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这些伤害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受害人受到伤害之严重,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都使人们意识到应该尽快对防止家庭暴力进行立法,以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在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新《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新《婚姻法》和《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法律中的家庭暴力对待,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解释》对国际上通常概括的家庭暴力为“身体、精神、性”三个内容没有采纳,即没有将“性”暴力单独列出,而是将它与“身体、精神”暴力共同进行规定。因此,新《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另外,虐待、遗弃行为也会使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受到伤害,但虐待并不等同于家庭暴力,《解释》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行为时间的持续性且造成危害后果,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一)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婚姻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行为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同时,在实践中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还应当是配偶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四)虐待、遗弃行为。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对家庭成员的冻饿、打骂、恐吓等。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的,在刑法上要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4)

——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3篇

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系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_____

  乙方:_____,系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_____

  魏、梁两学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___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监护督促,梁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监护人:_____乙方梁监护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2

  甲方(同学监护人):

  电话:

  乙方:电话:

  事由:

  现经___派出所调查和麦新中学政教处主持调解,经双方监护人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同学在医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等总计约___元整,该费用已由同学家长全部付给___家长。

  2、经调解,名同学共同支付给代维东医药费共计___元(已给付___),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因此事再次发生任何纠纷;本次事件完结后,同学间应团结友爱,积极向上,不得滋生报复念头,如报复寻事将承担法律责任。

  3、此协议一式两份作为依据。

  4、附:

  (1)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是未成年学生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参与调解处理,签订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3)调解协议书签订后,立刻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同学监护人)签名:

  乙方(名同学监护人)签名:

  调解方(学校)盖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事由:20___年___月___日中午课间操时,___和___在七年级(8)班教室外楼道上嬉戏,___不小心将___绊倒,导致___头部摔伤。事后双方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鉴定,无异常问题,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___受伤后到医院检查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___家长要求要输3天液,输液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同意用___合医给甲方(除不能报账外的费用)报账。

  4.乙方孩子___经医院检查无任何问题后出院。

  5.出院之后乙方身体上所出现的异常均与甲方无关。

  空口无凭特立此剧

  甲方:___家长李刚(签字):

  乙方:___家长王天进(签字):

  调解人(签字):

  20___年___月___日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5)

——学校寝室财产管理制度3篇

学校寝室财产管理制度1

  1、宿舍的财产由宿管员全面负责保管,有损坏由宿管员追查责任人赔偿。

  2、学期开学初,宿管员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检查登记,由寝室长过目签名。

  3、各寝室的公用财产,包括床板、床架、门窗、玻璃、上下水道设施、照明设施、四周墙壁等,由住入的学生使用、保管好,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该寝室集体负责赔偿。

  4、每日清房或查房时,检查各寝室的公用财产的使用、爱护情况,发现有丢失或损坏的,立即通知寝室长,责令该寝室集体负责修复或赔偿。

  5、每个月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账与物相符。对损坏和丢失的公用财产,列表报送宿管处,并责其赔偿。

  6、对故意损坏宿舍公用财产和宿舍走廊、楼道、卫生间、洗刷间的公物的学生,报送有关系、部和宿管处从严处罚。

  7、学生毕业离校时,做好寝室财产的验收工作。

  8、学院组织学生住房调整时,宿管员要到各寝室巡回检查,发现有损坏公物的行为,立即查处。

  9、学生放假离舍时,督促检查各寝室的水、电、门、窗要关好,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检查和办理学生离校行李的手续。

  10、宿管员每天都要检查宿舍四周、走廊,楼梯底下等地方是否有乱抛、乱丢、乱摆物品(包括拖把扫把),如有,要进行清理。

学校寝室财产管理制度2

  为加强学校宿舍公共财产的管理,保证宿舍公共财物的安全与完整,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爱惜国家财产的优良品质,确保宿舍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现将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设施

  1、保管好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是每位住宿学生的共同职责。

  2、宿舍公共财产包括:

  (1)宿舍门、门锁、锁鼻、钥匙;

  (2)双层床、床板;

  (3)灯泡、灯口、开关

  (4)门窗玻璃;

  (5)蚊帐挂绳;

  (6)窗帘、窗护栏

  二、宿舍设施使用和管理

  1、宿舍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切记对门、窗、水龙头、球阀等要轻开轻关。

  2、宿管员每天要对宿舍所有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属正常损坏的,宿管员、寝室长要及时报告宿管科进行维修。人为造成的损坏或遗失,则由相应责任人照价赔偿。若找不到责任人,则由该宿舍集体负责赔偿。

  3、宿舍的用水、用电要厉行节约,用完水后要关闭球阀、开关,人离宿舍要关闭电源。

学校寝室财产管理制度3

  一、学生宿舍财产的交接

  1、每年新生入校前,由后勤处对学生公寓、宿舍财产进行维修或更新,制作学生宿舍财产配置表、宿舍财产管理办法张贴在学生公寓和宿舍内,使学生心中有数。

  2、政教处在学生入住前务必同后勤处办理财产使用交接手续。政教处负责人在核实所使用财产完整无误在学生宿舍财产配置表上签字后,后勤处方可办理财产使用交接手续。

  3、对空置不用的宿舍,政教处应及时向后勤处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4、对不按照上述第二和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办理财产交接和移交手续造成财产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绩效考核扣分、赔偿财产损失等处理。

  二、学生宿舍财产的日常管理

  1、班主任、宿管员应负责学生宿舍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到每间宿舍进行巡查,对本班学生宿舍的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班主任、宿管员对发现损坏财产的不良行为、不良苗头应及时制止,对发现已造成财产损坏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后勤处报告,做好损坏财产行为登记,并责令其赔偿,赔偿款交学校财务处。

  3、班主任、宿管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报告损坏财产情况,要追究班主任和宿管员的责任。

  4、要保持宿舍墙面和地面卫生,如墙面有乱写乱画或有脚印等痕迹,由使用该宿舍的学生负责墙面维护清理费用。

  5、宿舍外墙面及走廊墙面如发现乱写乱画或脚印等痕迹,由对应宿舍的住宿生负责墙面维护清理费用。

  6、后勤处负责对学生宿舍的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政教处通报,检查督促财产管理办法的落实。后勤处检查督促工作不到位,后勤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

  三、学生宿舍财产损坏的处理

  1、在检查中发现损坏的财产,由后勤处开出书面通知,由政教处负责签收,并由政教处负责落实到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2、责任人对损坏的财产必须在一周内自行购买或维修,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购买或维修,就由后勤处负责购买或维修,购买或维修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通知学校财务处扣款。

  3、财务处对学生财产赔偿款项每学期清算一次,如不及时交款,由财务处书面通知后勤处备案,学生毕业时,由后勤处书面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生离校手续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如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依然办理该生离校手续及发放毕业证书,要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责任。

  4、对人为损坏财产现象,除责令赔偿损失以外,还要通报全校并处以损失财产等值罚款。

  5、同一财产使用部门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第二次破坏行为,不但要对其在经济上加倍赔偿,并针对其行为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篇(扩展6)

——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样本 (菁华1篇)

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样本1

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样本

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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